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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51-2023 英文版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2023-07-25 17:22 作者:标准翻译网bzfyw  | 我要投稿

TSG 51-2023 英文版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1.1 目的
为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起重机械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3信息化管理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要求,搭建信息化平台或者在相应的信息化平台上及时填报有关信息。
2设计
2.1 基本要求
主要包括设计文件、金属结构、工作机构、主要零部件、控制系统(电气、液压气动)、司机室、通道、平台、梯子、栏杆、安全保护装置、特殊用途起重机等。

2.2 设计文件
主要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2.2.1 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至少包括设计依据、产品功能、使用环境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2.2.2 设计图样
设计图样至少包括总图、主要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装配图、控制系统原理图、图样明细表、外购件明细表和标准件明细表等,制图、审核、批准等签字应当齐全。
2.2.3 设计计算书
设计计算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载荷和载荷组合的分析与计算;
(2)整机结构和主要结构件及其连接的强度、刚度与稳定性设计计算。存在整机倾覆可能的,进行自由独立状态下的整机抗倾覆稳定性计算,包括受载平面内和侧向两个方向的抗倾覆稳定性计算;
(3)工作机构部件的设计计算或者选型计算,主要包括电动机、减速器、制动器联轴器、钢丝绳、吊具、卷筒、滑轮、链条、链轮、曳引轮、车轮、螺杆(螺母)、齿轮齿条副、开式齿轮、齿形带、回转支承等;
(4)电气系统的设计计算或者选型计算,主要包括低压电器元件(如断路器、接触器、熔断器等)、电缆、变频器、电阻器等;
(5)液压系统的设计计算或者选型计算,主要包括液压系统的动力元件、执行元件、控制元件、储能元件、液压辅件等;
(6)气动系统的设计计算或者选型计算,主要包括气动系统的动力元件、执行元件、控制元件、储能元件、气动辅件等;
(7)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计算或者选型计算,主要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知限制器、防坠安全器、抗风防滑装置、安全钳、下行超速保护装置、高度限制器等;

2.3 主要金属结构
主要包括主要结构件、主要结构件材料、主要结构件设计、焊接、静态刚度、螺栓和销轴连接、结构件表面处理等。涉及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设计专项要求见本规程附件A中A1。
2.3.1 主要结构件
主要结构件包括主梁、端梁、支腿、小车架、标准节、臂架、门架、象鼻架、人字架、货厢、钩梁、桅杆、立柱、横梁、纵梁等。
2.3.2 主要结构件材料
(1)主要结构件的材料选择应当考虑在预定工作环境下结构的重要性、载荷特征应力状态、连接方式、工作环境温度、腐蚀、磨损、冲击、疲劳、脆性老化、焊接性能及钢材厚度等因素。
(2)主要结构件应当采用镇静钢,力学性能不低于 GB/T 700一2006《碳素结构钢》要求的 Q235 或者 GB/T 699一2015《优质碳素结构钢》要求的 20 钢;
(3)在 T形、十字形和角形焊接的连接节点中,当板件钢材厚度大于 40mm,并且沿板厚方向有较高撕裂拉力(包括较高约束拉应力)作用时,该部位板件钢材宜具有厚度方向抗撕裂(Z 向)性能的合格保证,其沿板厚方向断面收缩率应当不小于 GB/T 53132010《厚度方向性能钢板》规定的 Z15 级允许限值: 钢板厚度方向承载性能等级应当根据节点形式、板厚、熔深或者焊缝尺寸、焊接时节点拘束度以及预热、后热情况等综合确定;

主要工作机构
主要包括起升机构、运行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臂架伸缩机构等。涉及爬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23
升机构、传动机构、存取交换和循环机构等专项设计要求见本规程附件 A 中 A2
2.4.1 起升机构
(1)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当能够平稳地起升和下降额定载荷,并且可靠地悬停;
(2)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钢丝绳(或者链条)正常工作;(3)采用钢绞线悬挂承载的液压提升装置作为起升机构的提升系统时,钢绞线不应当出现缠绕、交叉、错位,以及钢绞线之间受力不均等现象:夹具应当具备常闭式的锁定功能,牢固锁定承载的钢绞线,并且具有可靠的自锚性能、良好的松错性能:应当装设电气互锁装置,保证每根钢绞线上、下两组夹具在运动过程中至少保持 1组夹具处于闭合状态,实现制动。
2.4.2 运行机构
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当能够使整机和小车平稳地启动和停止。2.4.3 回转机构
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当能够平稳地启动和停止。

2.5主要零部件
主要包括卷筒、滑轮、吊具、车轮、减速器、制动器等。涉及钢丝绳、起重用短环链以及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专用零部件等专项要求见本规程附件 A 中A3。
2.5.1 卷筒
(1)铸铁卷简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不低于 GB/T 9439一2010《灰铸铁件》中的HT200,铸钢卷筒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不低于 GB/T 37400.6一2019《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6部分:铸钢件》中的 ZG270 ~ 500:卷简不得有影响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如裂纹、缩孔、夹渣等;焊接卷筒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不低于 GB/T 700一2006

2.6 主要控制系统
主要包括电气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等。涉及电气防护、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等专项要求见本规程附件A中A4
2.6.1 电气系统
电气系统应当保证电气设备性能准确、安全、可靠,能够防止由于电气设备本身失效引起的危险,或者由于机械运动等损伤导致电气设备产生的危险,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切断动力电源或者停机过程中保留动力电源,停机后切断动力电源。

3制造和改造
3.1 基本要求
(1)制造和改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或者改造活动;改造单位必须为制造单位;(2)制造和改造单位对制造或者改造的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3)制造和改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保护装置。
3.2 制造
3.2.1 一般要求
(1)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
(2)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并且对设计文件的正
确性负责;(3)制造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编制相应的制造工艺文件;工艺文件至少包括下料工艺、机加工工艺、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钢材预处理工艺、喷涂工艺、装配工艺等;
(4)制造单位应当编制检验规程或者检验作业指导书,明确进货、过程、出厂等环节的检验要求,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检验依据、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方法、技术要求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判定规则等;
(5)制造单位不得将整机全部委托生产;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委托生产时,制造单位应当委托给取得了相应许可子项目和级别起重机械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加工,并且被委托单位应当是委托单位主要受力结构件加工的合格分供方
3.2.2 金属结构焊接
(1)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在焊接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4安装和修理
4.1 基本要求
(1)安装和修理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
事起重机械的安装、修理活动;(2)安装和修理单位应当对安装和修理作业的起重机械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3)安装和修理作业过程中涉及的起重机指挥、起重机司机、焊接人员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5使用管理
5.1 基本要求
(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2)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起重机械,并且对起重机械的选型负责;
(3)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危险源分级管控表和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做好日常隐患排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4)使用单位对安装起重机械的基础(含轨道)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5)不可拆分吊具纳人整机进行管理,可拆分吊具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对可拆分吊具和索具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日常检查、排查、检验、维护保养,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安全使用,并且对其安全使用负责;(6)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区域的管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7)当起重机械作业可能与其他作业活动发生干涉,存在交叉作业、盲区等情况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8)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更换使用地后,不涉及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告知应当采用简易方式,如通过信息化手段报告设备名称、型号、参数、使用地点等有关信息:同时使用单位应当将告知情况报告设备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6检验
6.1 基本要求
(1)检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检验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并且对检验报告的
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2)起重机械的检验分为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首次)检验三种类型:(3)检验检测仪器应当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4)试验载荷标定值误差为+1%;
(5)试验的动力源、环境温度、海拔高度、风速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6)检验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以及腐蚀性气体;
(7)现场应当至少有 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实施检验工作;
(8)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程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要求填写原始记录,在原始记录中,定量项目应当记录实际测量数据,定性项目应当记录具体检验结果,不适用项目应当详细予以记录,必要时可以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及留存必要的见证材料。原始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检验人员对检验结论负责;
(9)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遵守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作业制度,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7附则
7.1 术语和含义
7.1.1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
是指在某一场所使用后,需要频繁地到其他使用地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包括不以整机形式转移、在转移前进行分拆、转移后重新安装(组装)的起重机械和以整机形式转移的起重机械。一般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及与其配套使用的门式起重机),或者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铁路起重机,以及符合上述含义的其他起重机械
7.1.2 起重机械吊具
是指起重机械吊运作业的刚性取物装置
7.1.2.1 不可拆分吊具
是指与起重机械整机不可拆分,是固定在起重机械整机本体上的吊具
7.1.2.2 可拆分吊具
是指悬挂或者连接在不可拆分吊具之下,能够从不可拆分吊具上拆卸(含电气部分)的吊具。
7.1.3 起重机械索具
是指起重机械吊运物品时系结勾挂在物品上具有挠性的组合装置
7.1.4 起重机械的机型
是指主要受力结构件形式相同和主要机构的配置形式相同的整机。
7.1.5 起重机械的型号
是指同一机型(注 7-1)起重机械的代号(注 7-2)。其代号由产品品种、主要受力结构件形式、主要机构配置形式等组成,并且用字母表示。

附件A
起重机械设计专项要求
A1 升降机专项要求
主要包括施工升降机和简易升降机的导轨和导轨架及附墙架,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简易升降机的货厢、层门、井道及内部设施,曳引式简易升降机的曳引条件等。
A1.1 导轨和导轨架及附墙架
(1)导轨可以是导轨架的一部分,导轨应当是刚性的,不应当使用柔性元件(如钢丝绳、链条);
(2)导轨或者导轨架应当能够承受所有可能组合的载荷:导轨架或者导轨之间的连接应当能够有效地传递载荷并且保持对正:
(3)导轨或者导轨架上传动元件(如条)的固定件,应当能够保证将传动元件保持在正确的位置,并且固定不松动:
(4)导轨或者导轨架的安装轴心线与其理论正确位置的偏差,不应当妨碍在其上运行部件的运动和过度磨损;
(5)附墙架应当能够承受所有可能的组合载荷,包括安装(拆卸)过程中产生的作用
力。
A1.2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
(1)吊笼应当完全封围,并且设有防止吊笼脱离或者卡住的刚性导向装置:导靴或者滚轮失效时,应当设有使吊笼保持在导轨上的装置: 应当设有防止吊笼驶出轨道的机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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