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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哲学原理

2022-01-21 17:36 作者:飞翔的北方哥  | 我要投稿


    从认识中无法否认的原点开始,认识本身无法否认认识。这是直观到的认识中确定的概念。从笛卡尔的人不能怀疑自己的怀疑出发,怀疑不能怀疑本身,认识不能否认认识本身,因为否认也是一种认识。

   我们在这里说“认识”,我们可以看到“认识”是我们用语言生成的一种概念用来标记我们发现或者说直观到的事物。所以认识首先是一种感性直观。“认识”本身属于语言生成的概念,是所有概念中认识不能否认的一个。我们在这里定义概念是我们用语言标记的所有事物,“认识”符合概念的特征,概念即为“认识”的属。认识作为概念中拥有不可否认的特性的成员,不可否认就是“认识”的种差。从认识的确定性出发,我们用语言生成的概念拥有属和种差的能力也可以被确定。对于属加种差,这在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里的四谓词理论已经有所表述。亚里士多德将S是P中,主语S和谓语P的关系阐述为4种:偶性,属,特性,定义。偶性表示p跟s关系不是确定的,p属于或者不属于s,或者说p属于s也属于R。比如说人是白的,白的这个属性可以是人的也可是是别的事物的,人可以是白的也可以不是白的。属是指谓词p作为共相包含主词s,比如人是动物,动物这个概念就包含人,但是动物不光是人。特性指谓词的特征只属于主词,比如人会用计算机,用计算机只有人会。这个谓词是专属于人的特性。定义是主语S和谓语p能够互换,亚里士多德用属加种差的方法定义事物。既先找到这个概念的属,在属中寻找这个事物与其他种属下的事物的差别来定义。比如说人是会用计算机的动物,这就带来了一个人的定义。我们从“认识”这个确定的概念中,可以直观到语言的属和种差。不确定性也既是偶性。当然我们这里不是把亚里士多德的阐述作为论据,只是介绍一下概念的属加种差很久之前就被观察到了。这里属加种差的确定性是认识中的确定性,是认识自身给出的。

我们再进一步去直观“认识”这个已被概念,我们认识到“认识”是我们认识中确定的概念,不是我们认识中不确定的概念。将“认识”这个确定性概念标记为A,我们就可以通过直观得到A=A即“认识”是认识确定的概念,以及A≠¬A即“认识”不是认识不确定的概念。这也是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和矛盾律。这样从“认识”的确定性出发,我们直观到了“认识”属于概念中同时符合矛盾律和同一律的属,我们的认识不能否认同一律和矛盾律,否则认识的确定性就无法成立。这样我们就得到了矛盾律和同一律的确定性。在这里我要继续展开说一下,形式逻辑的排中律无法从这里直观到,A与¬A确定为一真一假,但是在“认识”的确定性中¬A恰恰是我们认识不能确定的概念,与排中律成立的前提不服。所以排中律的确定性不能保证。

我们进一步直观“认识”的确定性,我们可以直观认识的确定性发现是我们从直观到的概念中得到。得到认识的确定性也确定了“我认识认识”这样一个确定结果。再直观“我认识认识”这个已确定的语句。在这个语句中,“我”是我们直观到的主体,第二个“认识”是我们直观到的认识中确定的概念,第一个“认识”我们可以直观到是我们主体去一个客体发生关系的行为。我们可以以将第二个“认识”标记为A,因为第二个认识是我的认识确定的概念,而主语“我”不是认识能确定的概念,那么“我”即可以标记为¬A。我们可以直观到这个语句属于A见之于¬A的属,即两种某物与某物的否定物的关系。

A与¬A之间的关系从费希特到谢林到黑格尔已经将这种运动阐述相对比较完善。在这里再一次构造一个形式符号系统进行更彻底的说明。

某物:A   某物的否定:¬A   展开符:╲    剩余符:╱     统一符:凵

A╲¬A(正)

    首先A是某物而不是他的否定物,A相对于¬A差别定义为质。再A≠¬A,A与¬A有边界。边界以内可以定义为量,A未向¬A展开前为定量。A向某物的否定¬A展开自身,即去否定他的否定,要突破边界。根据同一律与矛盾律,否定即为否定,否定不能肯定。某物A只能否定他的否定物¬A。某物A在否定¬A中质不能变,故只可量变。这一步的否定不能无限度,否则¬A彻底被否定,那A见之于¬A就会消失,只余A。故A向¬A有限度,即为度。这一步的结果为完成向否定物¬A展开的A,既完成自身量变尺度的A,以及否定物¬A无法被A展开的剩余╱¬A。

    ╱¬A╲A(反)

    第一步的完成为否定物的剩余╱¬A,与完成自身量变尺度的A。第一步完成后A不能再向╱¬A展开。但是对立的双方不能停止相互否定的关系,如果停止A见之于¬A的关系就会消失。╱¬A会向A展开,╱¬A也是某物A的否定物,会突破A的边界。╱¬A对A的否定也会到达限度,不能彻底否定。这一步会在A边界内达到限度,A不会被彻底否定会有剩余╱A。当然因为╱¬A向A的展开,所以A的边界之外也会有╱¬A。这一步结束后结果会是突破A的边界的(╱¬A,╱A)及A边界之外的╱¬A。

╱¬A凵╱A(合)

   这是最后一步,A边界内的╱¬A展开到他的限度,╱A本身也是达到之前量变尺度的A,也不能再向╱¬A展开。╱¬A,╱A同在A边界内。双方会在边界内形成一个新的质,这个边界内的质既不是A,也不是¬A,而是会统一为一个全新的事物,我们将这种新事物标记为a。这种新事物不是¬A,当然也区别于边界外的╱¬A,故将边界外的╱¬A标记为¬a。a与¬a形成新的对立否定关系。

    以上A与¬A关系发展中,因为都达到了自身否定性的限度,所以是A与¬A关系的最彻底的展开。我们把这种A与¬A关系的最彻底的展开的过程称之为事物的辩证运动。综合上面我们的认识能够认识到的确定的主体“我”是出现在“我认识认识”这样一个确定的语句中,这个语句属于一种A与¬A关系的关系展开。我们能够认识的确定的主体是属于A与¬A的辩证运动中的主体。这种主体见之于客体的发展也被称之为实践。换句话说我们能够确认的主体是实践的主体。主体最彻底的发展是去实践,故这个哲学就叫实践哲学。

   我们再去直观整个的认识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认识”这个确定性概念来自于感性直观,而后带来了“是”,“不是”这样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和矛盾律的确定性,最后再通过感性直观和形式逻辑的运用,辩证逻辑的确定性也得到确认。所以说感性存在是先于理性认识的第一性。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是实践哲学的基石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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