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及其例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自行协商、和解→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个步骤中,前两个步骤并非必经程序,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提,当事人因为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前,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这便是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前者适用的法律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者适用的法律为《仲裁法》;前者的仲裁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者的仲裁机构为仲裁委员会,两机构相互独立;前者遵循的程序原则为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而根据我国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民商事仲裁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再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原则,也存在例外。例外情形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2-15条。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劳动争议处理时采用仲裁程序前置,旨在劳动争议尽量在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减轻法院的压力。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当事人直接起诉也更能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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