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0万买房,发票显示房价仅41万,开发商:60万是服务费
引言
浙江杭州,一男子花100万买房,结果购房合同和发票却显示房价仅41万,男子怀疑销售方私吞近60万,于是联系记者和税务部门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那60万是服务费。
事件回顾
老曹是杭州本地的一位中年商人,最近他看中了某楼盘的一间商住房,打算购置作为自己的办公地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1006800元的价格与开发商达成协议。
当天晚上,老曹就刷了98万的房款,剩下的26800元第二天通过网银转账给开发商,之后老曹兴致勃勃地来到售楼部,准备签署购房合同。
小丽一见老曹来了,连忙招呼着热情地将合同递给他,老曹仔细阅读了合同,突然明显一滞——合同上写的房价竟然只有415000元!这与他刚刚支付的房款相差一大截。
老曹连忙问小丽这个怎么回事,小丽的脸闪过一丝慌乱,随即又恢复常态,她笑着跟老曹解释,415000元只是为了缴税记录用的,开发商会根据老曹实付的100万开具发票。
老曹一时疑心,似乎有些不太对,但想到发票才是真实成交价格的证明,也就信以为真,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可等老曹拿到发票一个月后,上面写着的数字还是415000元,老曹立刻给小丽打去电话,语气中的怒火避无可避。
小丽声音里的慌张已经无以掩藏,她支支吾吾地说,除了房款,剩下的近60万都是服务费,所以发票上才会写415000元。
老曹彻底看清小丽的真面目,原来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小丽明明在卖房之初就跟老曹提到过2万的服务费,现在竟然变成了60万,分明就是故意隐瞒事实以逃避税收。
老曹气之不过,当即赶往售楼部找到小丽理论,小丽见老曹来了,已经慌乱不已,支支吾吾半天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老曹一口咬定这是开发商故意瞒报房价以减税的手法,必然要开发商给出一个合理解释,可开发商一直不愿出面解释,无计可施的老曹只能找来记者一同去售楼部理论。
可等他们赶到售楼部时,负责他交易的小丽却不见了人影,电话也处于无法接听状态,售楼部的其他工作人员表示会上报此事,让领导与老曹联系。
记者了解此事后也联系了相关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确实可以通过“服务费”这一名义大幅减少税负,但老曹的购房合同上已经明确写明房价415000元,要证明开发商逃税并不容易。
1、开发商涉嫌逃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案例,开发商收取老曹100万元的房款,但发票上只开具了415000元,并将其他60万元称为“服务费”,这显然是一种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其他欺骗手段”。
根据我国的房地产交易政策,购房支付和发票开具的价格应当一致,开发商收取的每一分房款,都应当如实在发票中体现并纳入销售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
考虑到开发商的行为涉嫌逃税罪,税务机关还有权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开发商涉嫌阴阳合同,老曹可要求销售方按照合同和发票,退还多支付的钱款。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一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订金额付款,如果是付款金额少于签订金额,一般会构成违约。如果是付款金额多于签订金额,多出的部分属于另一方的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既然合同和发票,都写明了房款为415000元,老曹多支付的60万元房款属于开发商的不当得利,老曹有权请求开发商退还。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明令禁止商品房销售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除了房款部分,开发商不可以主张服务费,但是如果有中介的介入,中介可以主张居间服务费,房屋买卖中介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如果实行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经过一番纠结,开发商最后同意给老曹办理退房退款手续,老曹虽然收回了房款,但由于签过合同,期间产生的各种损失也难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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