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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君之死(三)

2022-01-02 17:19 作者:莫得感情的水桶  | 我要投稿

关于本片段的官修史书记载

(选自《朝鲜王朝实录•世祖实录》卷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条)



○让宁大君禔(太宗与元敬王后嫡长子,曾为王世子,世宗长兄,文宗、世祖的大伯)等上疏曰:


臣等闻犹豫不断,则必有后患,以私灭义,则害于大计。前日奸凶之变,鲁山预焉,得罪宗社,瑜(锦城大君,世宗嫡六子,文宗、世祖的同母弟)交结党援,谋为不轨,臣民共怒,而殿下尚顾私恩,不忍置法,迁之于外,曲全性命,犹不知再造之德,举兵而反,将欲挟鲁山,以危宗社,罪恶贯盈,天地不容,岂宜复贳以紊邦宪?臣等累请正法,未蒙允许,不胜愤郁。璎、𤥽、瑔、郑悰(驸马,尚文宗与显德王后之女敬惠公主)、宋玹寿等,凶逆之罪,王法必诛而不赦者也。伏望断以大义,明正典刑,以絶祸根,以定人心。


领议政郑麟趾等上疏曰:


窃念恩轻而义重,大义灭亲。鲁山前日之变,罪关宗社,口不可言,瑜包藏祸,以谋为不轨,死有余辜,殿下以不忍之心,置之于外。恩赐稠重,尚不念圣恩,举兵而反,谋挟鲁山,罪不容于天地之间,而殿下欲以私恩曲贷其死,臣等庭请累日,未蒙俞允,大小臣僚愤郁未伸。且璎、𤥽、瑔、郑悰、宋玹寿等,党逆之罪,不可赦。伏望殿下断以大义,明正典刑,以副臣民之望。


上命瑜赐死,璎、𤥽、瑔、宋玹寿勿论。麟趾等更启曰:“璎、𤥽、瑔、悰、玹寿罪同,亦宜置法。”上曰:“不可。古人有言,‘歼厥渠魁,胁从罔治。’ 且圣人不为已甚,今若并置于法,则已甚。”命玹寿处绞,余并勿论。复请禁防璎等,允之。鲁山闻之,亦自缢而卒,以礼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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