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11---排放总量(1)
昨天和大家分享了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的第十部分:覆盖范围
今天和大家分享第十一部分:排放总量(1)
1、总量分类
2、总量严格性
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总体设计特色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总量是政府在规定时间跨度内发放的配额上限数量,它反过来决定了所覆盖的排放源对全球碳排放的贡献量。
“配额”由政府提供,每单位配额允许持有者依照碳排放权交易确立的规则,在总量范围内排放 1 吨温室气体。由于碳排放权交易限制了配额总量,并设立了交易市场,因此每个配额均具有价值(即所谓的 “碳价”)。总量设定得越“严格”或越“严苛”,意味着发放配额的绝对数量越少,配额越稀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价格越高。
设定总量应包括:
1)确定拟发放的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按每单位(例如吨)温室气体,即二氧化碳或二氧化碳当量(CO2e)来发放配额。此外,政策制定者亦应决定是否接纳体系外的履约单位及是否限制其在体系内的使用。
2)选择设定总量的时间跨度:
总量可以一年或多年为基础来确定。总量的时间跨度通常应与承诺期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阶段相对应,针对该时间段还应明确其他的碳排放权交易设计要素。政策制定者还需要考虑与设定总量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行政程序,包括指定相关政府机构负责管理和设定总量水平,并视情况考虑是否需要设立独立机构,提供设定或修正总量方面的咨询意见。
1、总量分类
总量分为两类:
(1)绝对总量
即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获得的配额数量上限,为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预先的确定性。
(2) 强度总量(或称相对总量)
即规定对每单位产出或投入所发放的配额数量。
总量类型的选择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整个经济体总体减排目标的性质;政策制定者对限制未来排放密集型企业和生产活动的决心;未来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水平(例如在快速增长和结构转型经济体中);数据的可得性;促进与任何考虑进行链接的体系之间相互兼容 的优先考虑等。
2、总量严格性
确定总量严苛程度背后的最基本考量是,相关司法管辖区希望在其设限行业内实现多大的减排效果和多快实现这一减排目标,同时对全球减排作出贡献。
这些考量又可细分成以下三个主要问题,政策制定者应予以考量:
1)平衡减排力度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成本
更严格的总量控制意味着体系所覆盖的实体需要投入更大成本。体系总的履约成本不应过高,以免在实现更广泛的气候目标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其他政策目标过程中给国内竞争力和社会福利带来不成比例的过度损害。
一般而言,总量严格程度还应符合利益相关方眼中的环境有效性和公平性要求,以便获得(并保持)各方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接受和支持。国际链接和交易合作伙伴可能会参照与其具有可比性的司法管辖区的减排力度和成本,来判断某个碳排放权交易总量的严格程度。
2)统筹总量严格程度与减排目标严格程度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通常是实现整个经济体总体减排目标可能运用的多种政策工具之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总量严苛程度应符合这一总体战略的要求。
3)权衡覆盖与非覆盖行业的减排责任分配
决定向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行业分配多少减排责任时,应考虑覆盖行业与非覆盖行业在减排方面的相对能力大小。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总量是体现减排严格程度的基本决定因素。
然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还有一系列其他设计要素,将影响所覆盖的排放源在具体某一年度能够排放的总量:
1)非覆盖行业的监管方式和可交易的抵消额度的潜力。
2)配额储存规则。
3)是否存在价格稳定机制及其对配额供应的影响,尤其是该机制是否凌驾于总量规定之上。
4)关于与其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相互链接和由此导致的配额流动的管理规定。
鉴于上述各种设计要素的组合多种多样,某司法管辖区内特定年度所覆盖排放源的最大排放量可能高于或低于总量确定的配额上限。
因此,设定总量时应结合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设计方面来统筹考虑。此外,务必注意,与总量设定有关的一些问题不但影响整体减排严格程度,而且影响体系内外的减排责任分配和相互链接的碳排放权交易 (及其司法管辖区)之间的长期成本平衡。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总量确定了政府在规定时间跨度内发放的配额上限数量,它反过来决定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对国内及国际减排努力的贡献大小。总量的严格程度和实现减排的时间跨度是决定一个司法管辖区减排路径的关键要素,总量设定和修正过程应具有充分可预测性从而引导长期投资决策,同时应保持政策灵活性以便及时对新信息和新情况做出反应。
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总体设计特色
在欧美国家和地区已建成的碳排放权交易都是基于总量(Massbased)的碳排放权交易,也就是总量控制和交易(Cap and Trade),碳排放权交易有一个预先设定的固定的碳排放总量。
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初期运行阶段,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是一个基于强度(Rate-based)的碳排放权交易,实际上是一个多行业的可交易的碳排放绩效基准(Tradeable Performance Standard(TPS)),这和欧美国家和地区已建成的碳排放权交易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最显著的特征。
归纳起来,中国特色碳排放权交易总体方案设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是一个多行业的可交易的碳排放绩效基准 (Tradeable Performance Standards),不同于欧美国家和地区已有碳排放权交易的总量控制和交易(Cap and Trade)。
2)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总量是由体现碳减排目标要求的碳排放绩效基准和实际的经济产出共同决定的,是一个可预估的、有一定灵活性的总量,而不是一个固定的总量。
3)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足够多的行业,不仅要控制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碳排放,也要控制电力和热力使用的间接碳排放,这和欧美国家和地区已建成的碳排放权交易只控制直接碳排放不同。
4)中国发电行业配额分配以免费为主、拍卖为辅,而欧美国家和地区已建成的碳排放权交易中的电力行业配额分配以拍卖为主。
我国建设碳排放权交易最主要的目的,是帮助国家和地方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完成碳减排目标。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总体方案设计,必须首先厘清在完成国家和地方碳减排目标中碳排放权交易和其他政策机制的关系、碳排放权交易的贡献以及碳排放权交易贡献与碳排放权交易核心要素之间的关系。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总体方案设计的逻辑框架,指出了国家碳减排目标、地方碳减排目标、碳排放权交易核心要素(覆盖行业、纳入企业门槛、配额分配、配额总量 设定)之间的逻辑关系。
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的第十一部分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明天和大家分享第十二部分的内容:排放总量(2)
1、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与完成碳减排政策目标的数量关系
碳排放权交易设计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要回答碳排放权交易在完成国家碳减排目标中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也就是要明确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完成碳强度下降目标之间的数量关系。
完成规划期碳强度下降目标所需的碳减排量可以表示为:
∆𝑄𝑌 = 𝑄𝑌 0 × (1 + 𝛼𝑌) × 𝛽𝑌 (1)
其中:
∆𝑄𝑌—实现规划期碳强度下降目标所需要的碳减排量;
𝑄𝑌 0—规划期初的整个经济体的碳排放总量;
𝛼𝑌—规划期整个经济体的经济增长率;
𝛽𝑌—规划期要求的整个经济体的碳强度下降率。
规划期末碳排放权交易完成的碳减排量可以表示为:
∆𝑄𝑒𝑡𝑠 = 𝑄𝑒𝑡𝑠 0 × (1 + 𝛼𝑒𝑡𝑠) × 𝛽𝑒𝑡𝑠 (2)
其中:
∆𝑄𝑒𝑡𝑠—规划期碳排放权交易完成的碳减排量;
𝑄𝑒𝑡𝑠 0 —规划期初的碳排放权交易所覆盖行业的碳排放总量;
𝛼𝑒𝑡𝑠—规划期碳排放权交易所覆盖行业综合平均经济增长率;
𝛽𝑒𝑡𝑠—规划期碳排放权交易所覆盖行业综合平均碳强度下降率。
根据式(1)和式(2),碳排放权交易在实现碳减排目标的贡献可以表示为:
δ = 𝑄𝑒𝑡𝑠 0 𝑄𝑌 0 × 1+𝛼𝑒𝑡𝑠 1+𝛼𝑌 × 𝛽𝑒𝑡𝑠 𝛽𝑌 (3)
其中:
δ—碳排放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对实现碳减排目标的贡献率。
对式(3)进行重新整理,令ε = 𝑄𝑌 0 𝑄𝑒𝑡𝑠 ⁄ 0 ,并忽略𝛼𝑒𝑡𝑠二次项和𝛼𝑒𝑡𝑠、 𝛼𝑌和𝛽𝑌的乘积项,所要求的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的综合平均碳强度下降率可表示为:
𝛽𝑒𝑡𝑠 = ε × δ × 𝛽𝑌 (4)
规划期末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总量可以被下面的公式表示:
𝑄𝑒𝑡𝑠 = 𝑄𝑒𝑡𝑠 0 × (1 + 𝛼𝑒𝑡𝑠) × (1 − 𝛽𝑒𝑡𝑠) (5) 将式(4)带入式(5),我们可以得到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的一个新的表达式:
𝑄𝑒𝑡𝑠 = 𝑄𝑒𝑡𝑠 0 × (1 + 𝛼𝑒𝑡𝑠) × (1 − 𝜀 × 𝛿 × 𝛽𝑌) (6) 式
(6)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方程式。
我们可以把其中的𝜀理解成代表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的一个特征参数。
由方程(6)我们不难看出,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总量和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碳减排目标要求和希望碳排放权交易发挥的作用相关,也和碳排放权交易所覆盖行业未来的经济增长率有关。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成效不佳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设计者预先估计的碳排放 权交易所覆盖行业的经济增长率高于后来实际的情况,造成设定的配额总量大大高于实际碳排放量。
2、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与总量设定的数量关系
配额分配方法可分为有偿分配法和免费分配法。拍卖是配额有偿分配采用的主要方法。利用拍卖方法分配配额,配额分配和总量设定的关系十分简单,只要在市场上将设定的配额总量拍出就行了。但根据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总体方案设计的特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分配以免费为主、拍卖为辅,主要采用基于行业碳排放绩效基准的免费配额分配方法。
基于行业碳排放绩效基准配额分配方法,简称“基准法”,可以表示为:
a = B × 𝑙 (7)
其中:
a—排放企业或单位可获得的碳排放配额;
𝐵—排放企业或单位所属行业的碳排放基准值;
𝑙—排放企业或单位的实际活动水平。
如果采用基准法分配配额,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总量可表示为:
𝑄𝑒𝑡𝑠 = ∑ 𝐵𝑖 𝑁 𝑖 × 𝐿𝑖 (8)
其中:
N—碳排放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所覆盖行业总数;
𝐵𝑖—行业i的碳排放基准值;
𝐿𝑖—行业i的实际活动水平。
方程(8)所表述的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是由行业基准和行业活动水平决定的,而行业基准值往往是根据行业企业的碳排放强度数据分布情况确定的,考虑了技术上的可行性,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配额总量设定方法。
3、碳排放权交易总体方案设计几个关键指标之间的数量关系
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要求自上而下设定的配额总量与自下而上的设定的配额总设定相一致,因此我们有:
𝑄𝑒𝑡𝑠 0 × (1 + 𝛼𝑒𝑡𝑠) × (1 − 𝜀 × 𝛿 × 𝛽𝑌) = ∑ 𝐵𝑖 𝑁 𝑖 × 𝐿𝑖 (9)
方程(9)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总体设计的一个理论分析框架,它表述了碳排放权交易总体设计中的关键政策目标指标(碳强度下降率和碳排放权交易的贡献率)、关键碳排放权交易特征指标(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和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和关键经济指标(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的总体经济增长率和分行业活动水平)之间的数量关系,揭示了碳排放权交易总体设计应该遵循的基本原理。
也就是说,只有当碳排放权交易设计涉及的这些指标满足方程(9)时,碳排放权交易的设计才是内部逻辑一致的,也才能做到科学合理。
下面用一个例子说明,在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总体设计中,如何科学确定关键指标的问题。
2015 年我国化石燃料消费所产生的 CO2 排 放量约为 90 亿吨。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十三五”期间的 GDP 年增长率在 6.5%左右(五年增长 37%),碳强度累计下降 18%。
根据当前已经公布的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的覆盖范围和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门槛进行估算,2015 年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的 CO2 排放量约为 45 亿吨。假定“十三五”期间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的总经济增长率为 27.6%(年均 5%),如果希望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的建设在实现碳减排目标的贡献不低于 30%、50%和 70%的话,根据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 2020 年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总量应分别不高于 51 亿吨、47 亿吨和 42 亿吨。
根据该公式,行业碳排放基准的选择就应该保证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分别不高于 51 亿吨、47 亿吨和 42 亿吨。另一个方面,在利用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数据确定行业碳排放基准过程中,通过完成碳减排目标所希望的行业碳排放基准和根据重 点排放单位报告数据所确定的行业碳排放基准之间的对比分析,来验证利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提出的碳排放权交易贡献率是否可行,进而对希望碳排放权交易贡献率进行调整,重新确定配额总量,直到得到一个科学合理的贡献率和配额总量。
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的第十二部分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明天和大家分享第十三部分的内容:配额分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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