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较大坍塌事故,致3死,长沙建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法人被罚
今日(7月26日),本报从长沙市应急管理局获悉,由于承建项目发生较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长沙建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法人于近日被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8月26日9时15分许,位于雨花区的黄谷路110KV、10KV电缆土建工程(洞井铺变配套路由)项目K1+140至K1+160段余线井(长郡雨花外国语学校北门施工地段)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27.9万元。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雨花区黄谷路110KV、10KV电缆土建工程(洞井铺变配套路由)“8·2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认定这起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长沙建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未按法定要求来开展培训教育,现场施工混乱,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雨花区黄谷路110KV、10KV电缆土建工程(洞井铺变配套路)“8·2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2.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雨花区黄谷路110KV、10KV电缆土建工程(洞井铺变配套路由)“8·2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3.长沙建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建武《调查询问笔录》1份;4.长沙建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长沙建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建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6.长沙建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申请从轻或减轻《雨花区黄谷路110KV、10KV电缆土建工程(洞井铺变配套路由)“8·26”较大坍塌事故》行政处罚的报告原件1份;7.长沙建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支付贰佰万赔偿金额的转账证明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四十第(三)项,决定给予长沙建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长沙建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建武,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未按法定要求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劳务分包项目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五第2点,决定给予冷建武人民币捌万陆仟叁佰玖拾玖元柒角肆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天眼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沙建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街道韶山中路489号万博汇名邸三期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6167538XH,法定代表人为冷建武。(文|中国基建报 赵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