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检测机构
码头检测机构的现状与未来发展
一、码头检测机构的发展历程 (一)萌芽阶段(1980-1990年代):
码头检验制度初建时期 1980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商检法》),对进出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出口商品在装运前或者卸离后,由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同时,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进口货物通关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关检通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报关前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品质证书;没有条件取得品质证书的进口货物,应当凭合同、信用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正本提单副本办理通关手续"。 在上述法规政策的支持下,1980年至1990年代初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种类型的口岸查验机构和实验室,如上海港务局所属的上海港口岸监督站(1989年被撤销)、大连港务局所属的大连口岸卫生检疫局(1988年更名为大连港口岸卫生检疫站,1998年被撤销)、天津港务管理局所属天津口岸动植物检疫所(1993、1998先后两次被撤消)、青岛港务局所属的青岛动植物检疫中心(1992、1997先后两次被撤销),以及广州蛇口集装箱查验场等。这些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对进出的国际集装箱进行现场检查并实施必要的化验工作以确定其是否安全合格或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19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加和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各主要沿海港口纷纷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性大型船舶检验来应对日益激烈的航运市场竞争局面。这些船舶检验除了承担原有的船体及设备监造业务以外还增加了对进出境集装箱的检查和对货主的索赔处理工作等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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