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的一些材料要求?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再生资源回收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1、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服务范围内,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
(二) 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
(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
(四)运输可回收物品,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渗漏;
(五)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1、申报单位属于经营地公安分局管辖范围; 2、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齐全,形式符合法定要求;3、申报单位具有实际经营地址,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