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道德:第105-107节
第二篇 道德 【第 105 节】 道德的观点是这样一种意志的观点,这种意志不仅是自在地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第104节)。 *道德也是自由意志,所以道德的观点也是一种意志的观点。 *无限性就表现为普遍物本身。 意志的这种在自身中的反思和它的自为地存在的同一性,相反于意志的自在存在和直接性以及意志在这一阶段发展起来的各种规定性,而把人规定为主体。 *反思,指意志通过对不法的扬弃而回到自身。当我们扬弃不法行为的时候,我们追求的不是单个意义上的复仇行为,而是追求法律、刑罚的正义。这是通过反思建立起来的。 *意志的这种在自身中的反思和它的自为的存在(主观意志对普遍物的追求),这二者达到同一。相反与意志的自在存在和直接性也就是抽象法,以及意志在抽象法阶段所发展出来的所有权、契约、不法等规定性,在道德领域,人被规定为主体。 *只有对于自为存在(我的行为出自于我的目的和需求)来说,意志不仅仅是抽象的人格,而且是自为的主体,因为普遍物已经成为自觉的追求。 *抽象法(客观、自在的法)➠道德(主观、自为的法)➠伦理(客观和主观的统一,自在和自为的统一)。 【第 106 节】 由于主观性如今已成为概念的规定性而与概念本身即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有别,又由于主观意志同时作为自为地存在的单个人而存在(也还带有直接性),所以主观性就是概念的定在。 *法的概念现在成为了道德主体的追求,因此主观性现在成为了概念的规定性。或者说,法的概念成为了主体的主观意志,因而就获得了主观性这个规定。 *但主观意志还是作为个人的意志而存在,所以在道德领域中,主观性是概念的定在。 这样,就对自由规定了一个更高的基地;现在,理念的实存方面或它的实在环节是意志的主观性。只有在作为主观意志的意志中,自由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才能成为现实的。 *理念的实存方面或它的实在环节,就是指它的定在,体现在主观性上。主观性是理念的定在。 *理念实存于人的主观意志中,自由意志只有通过人/主观意志才能成为现实的东西。 【第 106 节】附释 所以,第二个领域即道德是完全表述自由的概念的实在方面的,这一领域的过程如下:最初仅仅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即与自在地存在的或普遍的意志直接地、仅仅自在地同一的意志,根据它和普遍意志的差别——它在这种差别中深入到自身——而被扬弃了,并且被设定为与自在地存在的意志自为地同一。 *道德是完全表述自由的概念的实在方面的。 *最初仅仅自为地存在的意志,指在抽象法中自为地追求特殊利益而非普遍物的意志。在抽象法中,人的主观意志也有自为性,只不过不是追求普遍物而已。这种自为的意志仅仅自在地和普遍意志是同一的。 所以,这一运动就是对自由今后的基地即主观性进行加工,把这一最初是抽象的即与概念有别的主观性变成与概念相等的东西,从而使理念获得真正的实现。这样一来,主观意志就同时规定自己为客观的、从而是真正具体的。 *这一运动是对道德进行加工,把于概念有别的主观性变成与概念相等的主观性,使它们达到同一。(主观性的东西如何与自在的东西自为地同一?最初的自为意志是与普遍意志自在地同一,在运动中被设定为与普遍意志自为地同一。) *与概念有别的主观性,指这种主观性不是以自在的法和自由为目的,而是以特殊利益为目的。所以它和法的概念是有别的。在道德领域中,主观性是以追求法即追求普遍的道德原则为目的,所以就与自在的法的概念同一了。黑格尔的伦理学研究的就是这个问题。 *这时,主观意志就把自己规定为客观的法,因而规定自己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就是一种具体的东西。道德虽然是主观意志的法,但我们也要使道德表现于外(道德行为),道德就具有了客观性的一面。 【第 106 节】补充(作为自为地存在的自由的道德) 在严格意义的抽象法中,还未发生“什么是我的原则或我的意图”的问题。这一个关于意志的自我规定和动机以及关于故意的问题,现在在道德领域中才被提到日程上来。 *故意,表现为一种自为性和主观性。 人都意愿别人对他按他的自我规定来作出评价,所以不问各种外在的规定怎样,他在这种关系中是自由的。 *个人把自己规定为普遍物或道德原则。一个人不管扮演什么角色,他都希望别人按照他的自我规定(自己所具有的道德信念、所遵循的道德原则)来评价他,这样的评价就符合他对普遍物的追求。 *这种道德信念不受他的外在规定(身份、角色)和他所做的事的限制,所以他在这种关系中是自由的。 人在自身中的这种信念是无法突破的,任何暴力都不能左右它,因此道德的意志是他人所不能过问的。 人的价值应按他的内部行为予以评估,所以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 *人的价值应按他的动机、他的内心世界予以评价,这是别人没法过问的,暴力也无法左右他。 *道德的观点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道德的特点就在于它的自为性。 【第 107 节】 意志的自我规定同时是概念的环节,而主观性不仅仅是意志定在的方面,并且是意志的特有规定(第104节)。被规定为主观的、自为地自由的意志,最初是作为概念而存在的,为了成为理念,于是使本身达到定在。 *意志的自我规定,指道德。即意志在主观意志中自己规定自己。道德是自由意志这个概念的环节。 *主观性是意志的特有规定,被规定为是主观的、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自由意志现在被规定为是主观的、自为的意志了。 *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仅仅是作为概念而存在。要使概念成为理念,就必须走向定在,如今达到的定在就是主观性。 所以,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按照这种法,意志承认某种东西,并且是某种东西,但仅以某种东西是意志自己的东西,而且意志在其中作为主观的东西而对自身存在者为限。 *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这是对道德的界定。 *按照道德,个人的主观意志承认某种普遍物(用善来表示的道德原则),而且认为自己就是某种普遍物。但我认为我所是的那个东西,仅仅是我的主观意志的东西,是我所理解的那个普遍物,而且它仅属于我自身,是主观的、没有客观化的。 *黑格尔的意思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都追求善,但是对善的理解是不同的,这也是主观性,还没有客观化。主观意志的法真正变成客观现实的法,从而是自在自为的法,要到伦理这个环节。 【第 107 节】附释 道德观点发展的同一过程(见前节附释),从这一方面看来,具有主观意志的法的发展形态,或者是它的定在方式的形态。 在这个过程中,主观意志进一步规定它在它的对象中所承认的自己的东西,使之成为它的真实概念,成为表达它的普遍性的客观的东西。 *主观意志在自己的对象中所承认的东西,也就是主观意志在对象中追求的那个普遍的东西(善本身),然后进一步去规定善(抽象的善➠怎样做才是善),使善能在自己的行为和后果中表现出来。 *如,我做了一件好事,之所以我认为它是一件好事,是因为它体现了我所认定的道德原则。通过做好事,我就使道德原则成为表达它的普遍性的客观的东西。 【第 107 节】补充(意志的主观性) 意志的主观性这一整个规定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作为主观性也必须具有客观性。 *意志的主观性作为意志的规定,也是一个整体。但这个整体一定要有客观性,也就是说,作为整体,它同时也必须在主体所做的一切事情中体现出来。 *我对道德原则的追求是一个整体,我不是追求这件事的善或那件事的善,我追求普遍的善,善对于我的所有行为来说是一个整体,但这个整体必须通过一个个的道德行为才能表现出来。 在主体中自由才能得到实现,因为主体是自由的实现的真实材料。 *这里的主体就是指个人意志。 但是我们叫做主观性的这种意志的定在,与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是有区别的。这就是说,意志为了成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必须把自己从纯粹主观性这另一片面性中解放出来。 *在道德中,意志的定在是主观性,其自为性也只是体现在个人的主观意志中(我按我的道德原则去做),因而和真正自在自为的意志(指伦理)是有区别的。 *意志为了成为自在自为的意志(从道德过渡到伦理),就必须把自己从主观性中解放出来。因此,虽然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但主观性是意志的另一个片面的规定,必须被扬弃,而在伦理中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道德的主观性的特征除了体现在个人对普遍物的认可和认定上,也体现在这种普遍物还不一定具有客观现实性,因为我追求善但不一定会做出善的行为,我明知是恶也可能去作恶。 在道德中成为问题的是人的独特利益,而这一独特利益之所以具有高度价值,正因为人知道它自身是绝对的东西,并且是自我规定的。 *独特利益,指个人体现其自身独特性的那些东西,这些东西都是自我规定的,只有我知道什么东西是属于我的。 未受教养的人在一切事情中听从暴力和自然因素的支配,小孩子不具有道德的意志,而只听其父母摆布,但是有教养的和能内省的人,希求他本身体现在他所做的一切事情中。 *道德行为的特点。 *道德主体在他所做的一切事中希求他本身,真正的道德主体,不听从暴力和自然因素的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