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钟秀勇讲民法之精讲-01-民事法律关系


01-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是什么?
民法的内容
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力及适用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结构完整的民法规范(完全规范)以假言命题表述,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部分,基本结构是“如果……那么”格式
= 如果存在特定的构成要件T,那么就会出现特定的法律效果R(T → R)
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
民法(民法规范)的适用
涵摄的逻辑结构
大前提
T = M1 + M2 + M3 → R
小前提
S = M1 + M2 +M3
结论
T → S
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
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
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的法源
直接法源
制定法
习惯
间接法源
学理
学界通说
判例
政策
民众的法理念
民众的法感情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与类型
状态
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
事件
绝对事件:非由人的行为引起的事件
如:地震、时间经过、因病死亡等
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事件
行为导致的法律事实属于事件
行为
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 无意思表示,即不存在法律行为
如:合同、合伙协议、决议、遗嘱、解除合同的通知等
准法律行为
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 无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无论行为人的意思如何,只要事实行为被认定,法律秩序均将之与特定法律效果联系起来
如: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合法建造房屋、创作作品、无主动产的先占、交付等
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期限
期日
月初 = 月之1日
月中 = 月之15日
月底 = 月之末日
期间
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
年、月、日
起算点: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起计算
终止点
按照年、月计算连续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采用历法计算法)
· 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
小时
起算点:法定或约定开始的小时计入
终止点:起始点时间 + (法定或约定的)小时数
约定计量单位
计算方法
历法计算法(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连续期间”)
一日 = 午前0时至午后12时
二月份 = 2月1日至末日
一年 = 1月1日至12月末日
自然计算法 (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非连续期间”和以小时、日为计量单位的期间)
1小时 = 60分钟
1日 = 24小时
1月 = 30日
1年 = 365日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关系 = 情谊关系
法律效果:
不产生合同关系
= 承诺人爽约的,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法外空间
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
如: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如: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做梦等
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
爱情 VS 民事法律事实
原则:爱情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例外:若夫妻之间不再有一点爱情了(感情确已破裂),此时“缺乏爱情”的客观情况就具有法律意义,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效果:任何一方享有离婚解除权
婚约
婚约 = 订婚
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彩礼(支付彩礼 =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
原则: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例外:《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当事人为约定时,具有受拘束的法效意思),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分类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人身法律关系
身份权法律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
债
侵权之债
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身份权法律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
债
侵权之债
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分类标准: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仅含一组权利义务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含两组以上权利义务
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主民事法律关系
两个法律关系中能独立存在者
从民事法律关系
两个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者
分类标准: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因合法行为产生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因违法行为产生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
中国公民
外国人
无国籍人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国家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等
内容:包括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
以权利、义务为核心
客体 = 标的(≠ 标的物):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
同居、忠实、扶养等
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
身体、肖像、姓名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无形财产
作品、技术方案等
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债权法律关系:给付 = 特定行为
债务人的座位或不作为
民事权利的类型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范围
身份权
配偶权、亲权等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邻接权
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等
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物权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
抵押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准物权
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狩猎权、海域使用权、水权等
其他
个人信息权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
特征
主体
权利主体特定
义务主体不特定
内容
支配性
排他性
优先性
直接性
公示性
客体
特定的利益
时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
例外:抵押权
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限制
例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存续期间为70年或50年不等
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由存续期间
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请求权
请求权的概念、范围与特征
范围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继承法》第8条)
支配权请求权
身份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15条)
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15条)
知识产权请求权(如:《商标纠纷解释》第18条)
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
债权请求权
意定之债
合同债权请求权
单方允诺之债债权请求权
悬赏广告
捐助
多方法律行为之债债权请求权
设立公司的协议等
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债权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特征
主体
权利主体特定
义务主体特定
内容
请求性
非排他性
平等性
债权平等性的两个例外:
① 《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②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的一房数租
合作性(= 间接性)
非公示性
请求权都时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
注意:请求权 VS 债权 VS 债权请求权
请求权 > 债权请求权
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包含关系
债权 > 债权请求权
债券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
支配权请求权
概念
= 支配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遭受侵害后,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支配权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
范围
身份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15条)
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15条)
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知识产权请求权(如:《商标纠纷解释》第18条)
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
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
特征
其成立,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其成立,不要求权利人遭受(财产或者精神)损害,只要求支配权遭受侵害或遭受侵害的危险
不适用诉讼时效
例外:基于未登记动产物权所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支配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概念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
功能:用于填补支配权人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损害),或者抚慰其遭受的精神痛苦
特征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其成立,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其成立,要求权利人受有(财产或精神)损害
无损害则无赔偿
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
抗辩权
范围
一时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物权法》第17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69条)
永久抗辩权
民间借贷自然债务抗辩权(《民间借贷规则》第25、26条)
自然债务:大于24%小于等于36%的年利率所计算的利息支付义务
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民法总则》第188条)
特征
抗辩权法定
约定的抗辩权,不属于抗辩权
功能:阻碍请求权的行使
注意:抗辩权 VS 狭义的抗辩(否认权)
关系:民法上的抗辩 = 抗辩权 + 否认权
否认权: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部分已消灭
分类
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的抗辩
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
区别
功能不同
抗辩权:虽认可对方请求权之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
否认权: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须否认主张不同
抗辩权:必须由抗辩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否认权: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
形成权
形成权的概念、范围与特征
范围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
离婚请求权(《婚姻法》第32条)
收养关系解除权(《收养法》第26、27条)
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遗嘱撤销权(《继承法》第20条)
继承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
受遗赠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
遗产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典物回赎权(依据:民法理论)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物权法》第99条)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
债法上的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合同法》第47、48、51条)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47、48条)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
法定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3、94条等)
(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合同法》第171条)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第403条)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
特征
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形成权具有从属性
注意:单纯形成权 VS 形成诉权
区别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单纯形成权:诉讼 or 非诉讼(= 通知)
形成诉权:仅诉讼
形成力产生时间不同
单纯形成权:起诉状副本或通知到达对方
形成诉权:权利人胜诉的判决生效
权利人胜诉判决的类型不同
单纯形成权:确认判决
形成诉权:形成判决
形成权正当性的来源
形成权相对人事先的同意
如:约定解除权
立法者经由价值判断,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成权
形成权的行使
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明示 or 默示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 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例外:离婚请求权无除斥期间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
注意:下列两种权利不属于形成权
债权人撤销权
理由: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请求权能 + 形成权能)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理由: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绝对权与相对权(区分标准:权利效力所及范围)
绝对权
相对权
请求权均为相对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区分标准: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既得权
期待权
构成要件
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
受法律保护
该受保护的法律地位,依照一般经济观念,可成为交易的客体
我国公认的期待权
保留所有权买卖:约定条件成就前,买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期待权
附生效条件或附始期的合同:条件成就前或者期限届至前,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权
注意:
继承权不属于期待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区分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主权利
从权利
地役权为从权利
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区分标准:权利标的之属性)
财产权
人身权
综合性权利
著作权
继承权(有争议)
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概说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类型
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
行使权利违反公共利益
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利
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
权利人妨害义务人履行义务
矛盾行为
法律效果
不产生权利行使的固有效果
权利失效
义务人得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主要适用于矛盾行为场合)
(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承担侵权责任
(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民法总则的任务与内容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宣告死亡
监护
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非法人组织
出资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民事权利的内容
民事权利的类型
民事权利的权能
支配权
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民事权利的客体
物
人格利益
身份利益
无形财产
给付
违反义务的民事责任
责任形态
责任方式
免责事由
法律事实
= 引起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行为能力制度
代理
时间对权利的限制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