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判例
本文章对应2022年6月30日发布的同名视频内容,为便于转载特制定文字版本。
按照既定安排,肉丝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关于评标专家的行政判例,本判例历经一审、二审和重审,基本为“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行政行为给予了一锤定音的结论。
事实部分:
昆明市东川区2018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项目于2018年6月19日在由陈某某等四名专家进行参与评标,同年6月22日进行评标结果公示。东川区水务局调查发现投标单位中A公司与B公司投标总价、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单价、合价全部相同,认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四名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展工作。8月2日,区监管办作出《不良行为记录通知书》:“取消陈某某等四人的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陈某某等四人对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裁决认为,市公管局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行为属于内部监督管理,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所诉《不良行为记录通知书》系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的行政行为,该通知书决定取消了何明清等三人的评审专家资格,对何明清等三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并指令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重审判决认为,区监管办在认定涉案原告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事实前,未给予上述人员申辩的权利,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区监管办对本案三原告及第三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存在超越职权、程序违法的情形,判决撤销昆明市东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不良行为记录通知书》的行政行为。
本判决后续影响:
2018年11月,昆明市政府发布《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规则》,废止《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即本案取消专家资格的依据文件)。将原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条款改为“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不予抽取参与评审”。
肉丝点评:
1.行政部门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仅从其形式外观进行评价,更要看其实质效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定义为“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即凡是减少了当事人权益或增加了义务的行政行为都可认为属于行政处罚。
2.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优化专家管理方式。目前招投标监督部门往往未能正确认识评标专家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混淆了专家出入库管理与在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实践中通常将所有的专家管理行为一刀切纳入“内部管理”范畴。肉丝认为,评标专家的管理涉及行政许可、日常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多中法律行为,应当加强法治意识,细化专家管理,区别对待专家的出入库管理与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