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眼科、耳鼻喉科医师初级、中级、副高和正高职称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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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原文
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眼科、耳鼻喉 科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并根 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初级职称评价条件
本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应资格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视同取得相应专业类别的初级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参 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第二节 中级职称评价条件
本专业技术人员经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合格 后,取得中级职称。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具备硕士、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2 年;
三、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 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6 年;
四、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7 年。
第三节 高级职称评价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副主任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治医 师职称满 5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取得主治医师职称满 7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主任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师职 称满 5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二)工作量要求。 现职称期间,符合相应工作量要求,具体见附表 1。
二、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要求。
1.副主任医师
(1)熟练掌握眼耳鼻喉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 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诊疗指南、 专家共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 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眼耳鼻喉 专业大部分三级手术,能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完成部分四级手术,并熟练正确地治疗本专业疑难病症、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 下级医师的能力。
(3)将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个人提供与随机抽取方式, 选取 5 份申报人主治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 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
(4)利用病案首页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重 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等维度科学评价 申报人执业能力水平。将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难度和例数、 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平均住院日和次均费用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具体见附表 2。
2.主任医师
(1)系统掌握眼耳鼻喉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 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 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 技术问题,能熟练完成眼耳鼻喉专业三级手术及部分四级手术, 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3)将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个人提供与随机抽取方式, 选取 5 份申报人主治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 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
(4)利用病案首页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等维度科学评价 申报人执业能力水平。将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难度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平均住院日和次均费用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具体见附表 2。
(二)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 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3 项(每项 提供 1 份):
1.副主任医师
(1)解决眼耳鼻喉专业中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 具有自主创新意义的手术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 查报告等。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眼耳鼻喉专业 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
(3)结合眼耳鼻喉专业临床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 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眼耳鼻喉专业教材、著作等。
(4)主要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
(5)向大众普及眼耳鼻喉专业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6)参与研究并形成的眼耳鼻喉专业技术规范、卫生标准等。
(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规范化培训医师、实习生、研究生、 进修生,以及承担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2.主任医师
(1)解决眼耳鼻喉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形成的高质量临床 病案报告;具有自主创新意义的手术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眼耳鼻喉专业 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
(3)结合眼耳鼻喉专业临床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 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参与编写的眼 耳鼻喉专业教材、著作等。
(4)主持的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的市级以上科 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
(5)向大众普及眼耳鼻喉专业知识且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普 作品。
(6)主持研究并形成的眼耳鼻喉专业技术规范、卫生标准等。
(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规范化培训医师、研究生、进修生, 以及承担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