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电池指令2013/56/EU
电子产品电池指令2013/56/EU
欧委会环境总司于日前再次提出修改电池和蓄电池指令。根据有关报道,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1、部分或全面禁止金属镉(cadmium)在电池中的使用;2、要求对所有废旧电池(蓄电池)进行强制回收和再利用,其回收和再利用指标应达到规定的最低指标;3、要求对镍镉电池(NiCd)实行“强制性保证金”制度,以利于电池回收(指电池消费者在购买电池时向电池出售方支付一定数额“保证金”,该保证金包含在电池售价之内,在消费者将用过的电池交还时退还消费者)。
目前,欧盟委员会正就有关方案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影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欧委会公布的材料,征求意见主要针对以下三个方面:1、回收及再利用的形式(collection or separate collection, recycling or separate recycling)及指标范围;2、如何确保回收和再利用,可能的方案包括:强制性的制造商责任或制造商的自愿协定;3、对含有金属镉的电池的特别规定,包括单独回收和再利用指标或禁止金属镉在电池、蓄电池中的使用。有关反馈材料应于4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送交欧委会环境总司。
欧盟现行有关电池蓄电池方面的指令包括第91/157/EEC号理事会指令(含有特定危险物质的电池蓄电池指令)及第93/86/EEC号、第98/101/EC号委员会修正指令。上述指令禁止含汞量超过0.025%的碱性电池的销售(纽扣电池除外);规定电池(包括蓄电池)应标明其重金属含量;重金属含量超过一定水平(汞>25mg/cell, 镉>0.025%,铅>0.4%)的电池或蓄电池应标注特别符号以表明需单独回收;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含汞量超过0.0005%的电池和蓄电池的销售(含汞量在2%以内的纽扣电池除外)。
受环境保护组织以及一些北欧国家的驱使,1998年以来,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司就一直试图对第91/157/EEC号电池指令进行修改。他们认为,现行指令在重金属含量要求、电池单独回收处理等方面不够严格,不足以实现高水平环境保护这一目标。2001年6月,环境总司正式提出指令修改草案,草案包括如下内容:1、要求对所有废旧电池(蓄电池)进行强制回收和再利用,其回收和再利用指标应达到规定的最低指标(75%);2、要求对镍镉电池进行单独回收和再利用并在2008年以前逐步禁止金属镉在电池中的使用;3、用其他经济可行的比如锂离子电池或镍氢电池替代镍镉电池。由于受到来自盟内以及日本、美国等电池制造业方面的强大压力,该指令草案在征求欧委会其他总司意见的时候未能获得通过,最终环境总司撤回了该指令提案。
尽管如此,有关各方要求在电池指令中强化环保要求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早在《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指令)和《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份的指令》(RoHS指令)草案辩论阶段时,就有代表提出应在指令中加入对91/157/EEC电池指令进行修订的条款,以进一步严格重金属含量要求。2002年6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第2002/525/EC号决定,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于电动汽车(electrical vehicle)的电池中不得含有金属镉。2003年,电池指令的修改再次列入了欧盟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