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到2030年建设公共充电桩864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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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序言
新型储能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支撑,也是催生国内能源新业态、抢占国际战略新高地的重要领域。“十三五”以来,我国新型储能行业整体处于由研发示范向商业化初期的过渡阶段,在技术装备研发、示范项目建设、商业模式探索、政策体系构建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市场应用规模稳步扩大,对能源转型的支撑作用初步显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为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快步实现。
2022年8月17日,安徽省能源局正式印发了《安徽省新型储能发展规划(2022-2025 年)》。到2025年,安徽省将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全省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300万千瓦以上。
“2023长三角国际储能展览会暨光储充大会与智慧能源(安徽)博览会&论坛召开时间定于2023年4月15日-16日在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隆重举办。本届博览会以“助力双碳·储能先行·新时代、新发展·新能源、新未来”为主题,展品涵盖:储能技术与材料、储能系统、储能电站及EPC工程、光伏材料应用技术和产品、风能设备和技术、电动汽车充换电及配套设备等重点领域,旨在打造国际一流的储能产业链技术交流与创新平台。该展会将全面汇聚优势资源、形成创新合力、引领行业风向,合力打造我国智慧能源领域技术交流、产品展示、资源整合和协同创新的重要合作平台,以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产业升级为目标!诚邀行业大咖莅临现场参观、参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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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安徽省宣城市发改委发布《宣城市中心城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0年》公示稿。规划中提出,到2030年,宣城市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28座,结合城市各类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桩8645个,设置专用充电桩1077个;结合新建住宅项目和小区改造新增私人乘用车充电桩数量不低于2.6万个。
原文如下:
《宣城市中心城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0年》公示稿
一、规划范围:
东至水阳江、人和路-麻姑山路以东约600米,西至极盛路,南至500千伏高压廊道和川气东送廊道,北至青弋江大道以北1000-1500米、新皖赣铁路和铜南宣高速,包括金坝和向阳街道的城市集中建设区,总面积约288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115平方公里(含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二、规划期限
基年:2022年。规划期限:2022—2030年。近期至2025年。
三、规划对象
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充电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
1.充(换)电站分为2大类
专用充(换)电站、公用充(换)电站。
(1)公用充(换)电站:在独立地块建设,或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机场、码头等用地内划定独立区域合作建设,可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场所。以应急充电为主。
(2)专用充(换)电站:结合公交车、长途客运车、物流及环卫专用车场站建设,为相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场所。主要服务于公交车、长途客运车、物流及环卫专用车。
2.充电桩分为3大类
私人乘用车充电桩、公共充电桩、专用充电桩。
(1)居住小区充电桩,指位于居住用地内,主要为本居住用地内居民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
(2)公共充电桩,指位于居住用地之外的各类公共场所(不含企事业单位内部),如公共停车场、路边停车位、行政商贸文化办公场所等所配置的,为社会大众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
(3)专用充电桩,指位于企事业内部,专为本单位公务车辆及办公、办事人员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
四、发展目标
规划期末,初步建成布局合理、完善先进、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系统,成为城市智能电网组成部分,形成便捷、可靠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网络,全面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和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本着“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合建为主、单建为辅、分4类落实”的原则,逐步推进宣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体系完善的充电设施规划布局,满足新能源车辆发展与使用的基本需求。
规划到203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28座。结合城市各类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桩8645个,设置专用充电桩1077个;结合新建住宅项目和小区改造新增私人乘用车充电桩数量不低于2.6万个。
——优先建设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专用充(换)电站 13 座,其中公交车充换电站6座(含充电桩73个),其他专用充换电站7座(含充电桩96个)。
——结合社会停车场所,合理建设集中式快充站,本次规划建设15处社会公共充电站(含充电桩176个)。
——落实新建项目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30%,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35%的比例配建充电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