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三卷的摘录和笔记(一百零七:垄断价格,土地所有权造成的限制)

第三册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下)
第六篇 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第四十五章 绝对地租
1、如果非农业的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85c+15v,剩余价值率100%,生产价格就=115。如果农业资本的构成=75c+25v,剩余价值率相等,产品的价值和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就=125。如果农产品同非农产品互相平均,化为平均价格(为了简单起见,我们把这两个生产部门的总资本看做是相等的),总剩余价值就=40,也就是资本200的20%。一个部门的产品就会和另一个部门的产品一样都按120来出售。所以,在平均化为生产价格时,非农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就会高于它们的价值,农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就会低于它们的价值。如果农产品按照它们的全部价值出售,那么,和平均化的场合相比,它们就要提高5,而工业品就要减少5。如果市场情况不允许农产品按它们的全部价值出售,不允许它们按超过生产价格的全部余额出售,那么,结果就会介于两极之间;工业品将略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农产品将略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
2、虽然土地所有权能使土地产品的价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但市场价格将在多大程度上高于生产价格,接近于价值,因而农业上生产的超过既定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将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地租,或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剩余价值到平均利润的一般平均化,这都不取决于土地所有权,而取决于一般的市场状况。在任何情况下,这个来自于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的绝对地租,都只是农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都只是这个剩余价值到地租的转化,都只是土地所有者对这个剩余价值的攫取;正像级差地租来自于超额利润到地租的转化,来自于土地所有权在起调节作用的一般生产价格下对这个超额利润的攫取一样。这两个地租形式,是唯一正常的地租形式。除此以外,地租只能以真正的垄断价格为基础,这种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对垄断价格的考察属于竞争学说的范围,在那里,将研究市场价格的现实运动。
注:遗憾的是,马克思没有来得及进一步研究垄断价格。
3、如果一个国家的可耕地已全部出租——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正常状况普遍存在——,那么,就没有不提供地租的土地,但是可能有的投资,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个别部分,并不提供地租;因为一旦土地出租,土地所有权对必要的投资就不再起绝对限制的作用了。但就是在这以后,土地所有权仍然会起相对限制的作用,因为投入土地的资本最终转归土地所有者所有,这就给租地农场主造成了极为确定的界限。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地租才会转化为级差地租,这个级差地租已不是由土地质量的差别决定,而是由一定土地上的最后投资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和租赁最坏土地时支付的地租这二者之间的差额决定。只有在必须向土地所有者纳贡才允许把土地作为投资场所时,土地所有权才作为绝对的限制而发生作用。一旦土地被允许当做投资场所使用,土地所有者就不能再对既定地块上的投资数额施加绝对的限制了。一般来说,第三者对建筑地段的土地所有权,也对房屋建筑构成限制。但是,一旦为了建筑房屋租下这一土地,承租人想在这一地段上建筑的房屋的高低,就完全由他自己决定了。
4、如果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么,上述意义上的绝对地租,也就是既和级差地租不同,又和以真正垄断价格为基础的地租不同的地租,就会消失。这样,农产品的价值就不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农业资本和非农业资本相比,就不会推动更多的劳动,因此也就不会实现更多的剩余劳动。如果随着耕作的进步,农业资本的构成已和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相等,那么,这样的现象就会发生。乍一看来,这似乎是矛盾的:一方面假定农业资本的构成提高,也就是说,它的不变部分比它的可变部分相对地增大,另一方面又假定土地产品的价格上涨到足以使新的、比以往耕种的土地更坏的土地也能支付地租,而这种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地说,只能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
5、在这里必须作出以下区别。
首先,我们在考察利润率的形成时已经看到,从技术上看构成相等的各个资本,也就是说,相对于机器和原料而言所推动的劳动是一样多的各个资本,仍会因不变资本部分有不同的价值而有不同的构成。原料或机器在一种情况下,可能比在另一种情况下要贵。为了推动同量劳动(按照假定,这是对同量原料进行加工所必要的),在种情况下必须比在另一种情况下预付较大的资本,因为,比如说,如果必须从资本100中支付的原料在一种情况下花费40 ,而在另一种情况下花费20,那么,我用资本100就不能推动同样多的劳动。但是,只要较贵的原料的价格下降到较贱的原料的价格,这些资本的技术构成相等这一事实,就会立即表现出来。这时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这些价值比率就会相等,虽然所用的活劳动同所用劳动条件的量及性质的技术比率,并没有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从单纯价值构成的角度来看,一个有机构成较低的资本,只是由于它的不变部分的价值的提高,表面上可能和一个有机构成较高的资本处于同一阶段上。假定有一个资本=60c+40v,因为它使用的机器和原料比使用的活劳动力多,另一个资本=40c+60v,因为它使用的活劳动多(60%),使用的机器少(比如说10%),并且同使用的劳动力相比,使用的原料少,而且便宜(比如说30%)。只要原料和辅助材料的价值由30上涨80,两个资本的构成就会相等,从而第二个资本现在有机器10,原料80,劳动力60,即90c+60v。按百分比计算,也是=60c+40v,同时技术构成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所以,有机构成相等的各个资本,可以有不同的价值构成;价值构成的百分比相等的各个资本,可以处于有机构成的不同阶段上,从而可以表示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此:单是农业资本在价值构成上已经达到一般水平这一情况,并不证明,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在农业资本中已经发展到同样高的水平。这也许只能表明,农业资本本身的产品(这种产品会重新成为它的生产条件的一部分)变贵了,或肥料之类的辅助材 料原先随手可得,而现在必须从远地运来,等等。
6、但是,除了这点以外,还要考虑到农业的独特性质。假定节省劳动的机器、化学的辅助材料等等,在农业中的应用扩大了,因而不变资本同所用劳动力的量相比,在技术方面,即不仅在价值方面,而且在量方面已经增大。而在农业中(采矿业中也一样),问题不仅涉及劳动的社会生产率,而且涉及由劳动的自然条件决定的劳动的自然生产率。可能有这种情况:在农业中,社会生产力的增长仅仅补偿或甚至补偿不了自然力的减低——这种补偿总是只能起暂时的作用——,所以,尽管技术发展,产品还是不会便宜,只是产品的价格不致上涨得更高而已。也可能有这种情况:在谷物价格上涨时,产品的绝对量减少,而相对的超额产品却增加。当主要由机器或牲畜构成的、只有损耗部分需要补偿的不变资本相对增大,而投在工资上面的、必须不断由产品来全部补偿的可变资本部分相应减少时,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但是,也可能有这种情况:在技术辅助手段尚处于较低阶段时,较坏土地本来必须有市场价格的较大的上涨,才能被耕种并提供地租,但随着农业的进步,只要市场价格稍微超过平均价格,就可以做到这一点。
例如,在大规模的畜牧业中,和作为牲畜本身存在的不变资本相比,所用劳动力的数量是非常微小的,这一情况也许可以看做下述说法的有力反驳:按百分比计算,农业资本比非农业的社会平均资本推动更多的劳动力。不过,这里应当指出,我们在阐明地租时,是把农业资本中生产主要植物性食物,即总的说来生产各文明国家中主要生活资料的那一部分当做有决定意义的部分,并以此为出发点。亚· 斯密已经证明(这是他的贡献之一),在畜牧业中存在着完全另一种价格决定方法,并且总的说来,就一切不是为生产主要生活资料(例如谷物)而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平均状况来说,也是这样。在这里,价格是这样决定的:例如,一块土地用做畜牧业的人工牧场,但这块土地同样也可以变成有一定质量的耕地,那么,这块土地的产品的价格必须提高到足够的程度,才能使这块土地提供和一块质量相等的耕地所提供的一样多的地租;在这里,谷物地的地租就会参与决定牲畜的价格。因此,拉姆赛曾正确指出,这样一来,通过地租,通过土地所有权的经济表现,也就是,通过土地所有权,牲畜的价格就被人为地提高了。
注:如今,这“另一种价格决定方法”在旅游景点和大型商场中表现得特别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