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律师-厂房拆迁安置补偿过低被强制拆除了怎么办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地方正在进行拆迁和改造,而在拆迁过程中,一些被拆迁人的房屋经常会遭到拆迁单位的强制拆除,被拆迁人该如何确定强拆主体是谁?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钱先生的厂房于2012年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征收消息是通知到位了,可一直未履行拆迁的行政行为。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的拆除,暂停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如果需要延长的,必须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拆迁方在没有告知钱先生征收需要延长的情况下,在2022年又开始启动征收项目。所以按照有关法规,2012年房屋的征收拆除行为已无效。
钱先生现在的房屋应当在2022年决定再次征收之日起按照当地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而征收方给予的补偿价格显然太低,就连钱先生投资厂房的成本都没有,因此不愿意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于是拆迁方为了工程进度,将钱先生厂房强制拆除。钱先生将拆迁方告上了法庭。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主体应由市、县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于已实施拆迁的,由法院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律法规,被拆迁人对安置补偿不满意有申辩的权利。
具体行政行为是有法定程序的,本案中的拆迁方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就将钱先生的房屋拆除,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拆迁方程序违法。胜诉后,钱先生又着手准备申请行政赔偿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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