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版 | 与二创短视频有关的问题你了解多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电子设备的普及,近年来,短视频凭借其传播速度快、制作技术门槛低等特点得到迅速发展,一些短视频平台更是发展得“风生水起”。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网络短视频用户占网民整体的91.5%,有海量用户正在制作短视频并将其发布到短视频平台。然而,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利用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由此导致的版权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小版:什么是二次创作短视频?
答主:二次创作短视频,通常是指以影视、综艺、动漫、游戏等已有视频素材为基础,进行重新剪辑、配音配乐后制作出来的短视频。这种短视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长拆短”类视频:二次创作者利用剪辑软件对篇幅长的影视作品进行缩短截断,片段切条搬运居多。(二)解说类视频:主要以二次创作者讲述搭配作品画面为主。(三)混剪类视频:混剪类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素材多来源于一部或多部影视作品的混搭,如同类型视频的盘点、不同CP的混剪、综艺节目中的搞笑场面混剪等。(四)改编类视频:基于影视作品内核,通过音轨重制、抠图换像等技术手段对剧情和人物角色进行创新制作,从而产生汇编作品。本文所指的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作品,排除纯粹以“长拆短”短视频形式出现的作品。
小版:在短视频平台上上传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主:未经授权二次创作短视频,并在网络平台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首先,短视频的内容依托原作品内容,从形式上来看,存在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能性;其次,短视频涉嫌剧透原作品内容,分流走原作品的观众,给著作权人带来间接经济损失。例如在短视频平台十分常见的“X分钟带你看完一部电影”等视频,就会分流走原有观看该电影作品意向的人群,导致影视公司将影视作品引进后面临观众大量流失及高额投资打水漂的窘境,有些视频对原作品进行解说还可能存在盗版问题。
小版:我国立法中对于短视频的制作与传播有哪些规定?
答主:2021年6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有关短视频版权保护方面存在几大亮点:第一,采用外延更广、更具解释力的“视听作品”概念。将原来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足以可见,短视频的著作权也被纳入了《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中。第二,重新界定“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各项具体情形,还吸收了《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要求合理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目的在于解决短视频等新领域合理使用被滥用的问题。第三,《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具体惩罚标准,大幅提高了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本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对我国短视频版权保护意义重大。
小版:短视频平台需要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吗?
答主:在实践中,相对于短视频平台直接侵权的案件,用户上传侵权短视频导致平台被起诉间接侵权的案件更为突出。短视频平台豁免间接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之一是“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原则”。现如今大多数短视频平台通过与短视频创作者签订合作协议,为其提供内容分享平台,还会通过精心设计的算法向其他用户推荐感兴趣的内容。平台扮演的早已不是提供网络服务的“中间人”角色,而是通过协议获得一系列的许可,积极介入短视频管理,并依靠短视频吸引的用户流量获取巨额收益,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平台中立的理论受到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避风港原则”也慢慢暴露出许多弊端,侵权视频数量庞大,通过“通知-删除”方式无法及时反馈到著作权人,加之短视频传播速度快,如平台仅采取事后审查手段则存在滞后性,仅仅依靠“通知-删除”机制难以全面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因此作为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平台有责任在享有更多权利的同时积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