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结汇账户


自204月上海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外币银行存款专户和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以下简称三类账户)以来,在便利跨境贸易投资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支持和服务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发展,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5号)规定及现行相关政策精神,现就做好两类特殊类型企业的税收管理服务通知如下:
一类是符合条件的货物进出口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国实际经营且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应税项目的;另一类等是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和场所的外国在发生的费用直接归集并按照交易原则向主管税务进行税务处理的。
二、对上述两种情形中企业在注册地开立的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收取租金等费用的支出允许按规定扣除。其中支付给个人的房租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每月限额不超过0元,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取得发票时予以扣减。
三、对于一类情况中的非居民企业和第二类的外籍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式计算征收办法,由依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免抵退税条件并进行相应的备案登记工作。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依法在我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地区和企业如需适用本条规定,按以下要求处理:1.凡在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均须参加此次申报;
2.凡是已在上海市税务局完成信息采集录入手续的非沪籍自然人股东及其任职受雇单位及时登录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3.已经纳入一体化通关改革试点的报关单数据可以自动生成免税证明联后打印出来加盖公章留存备查;
4.尚未在统一版电子税务局开通网上申请功能的外资企业仍可通过纸质资料邮寄的方式提出减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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