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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研究生“虚空维权”事件

2023-06-16 12:05 作者:卢克师兄  | 我要投稿


川大研究生在地铁和某大叔形成关于肖像权的“偷拍”争执,这事儿网上讨论很多,经过一定的观察,我也来喵几句。


首先我们来看看《民法典》对肖像权的有关规定:


1.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4.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5.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6.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参照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到,大叔作为被怀疑侵犯肖像权的对象,既不会是相关学术界研究人员,不是履行职责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跟随新闻记者完成拍摄任务的摄影师,更不是为了展示特定环境拍摄宣传片的摄影师,所以很难为自己合理使用他人肖像进行辩护,应当配合女士、地铁工作人员和警察的控制参与证据对质,除非他在后续的证据对质环节能展示聊天记录证明他没有拍照,或者拍的照片是用于跟家人展示地铁环境的,那就没有问题了。 事实上大叔也没有不配合。


      女士在一开始并不确定有没有受到权益侵害,所以去进行验证是有必要的。这个说法是没问题的,尤其是怀疑被偷拍以后,控制相关人员不让其删除原始证据,然后请求地铁工作人员协助报警处理检查相关人员的疑似作案设备是处理疑似偷拍事件固定取证的一个必要步骤,也是没问题的。这位女士前面的维权流程可以说很正常,没有阻碍到地铁的正常运行,所以地铁方面没有对其进行罚款,也正因为如此,警察既不能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女士套用行政处罚比如行政拘留,也不能套用“寻衅滋事罪”,形成材料移交检察院请求批捕女士(事实上当时接警处理的民警也是这么做的)。至于诽谤侮辱等自诉罪,当事人大叔及其儿子(近亲属)也选择了和解,接受女士的道歉,没有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告诉,那检察院法院就遵循自诉案件的不告不理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这个案件的性质被限制在民事范畴。民事范畴案件的处理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自治优先。刚才我已经说了,大叔及其儿子已经选择了和解,接受女士的道歉,因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他们也无法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


      她的问题有两个,第一个问题在于后面的反应实在是太嘴硬了,表述也容易让人误会。不能够说什么“难道我的权益没有被侵犯我就不能维权吗”这种话,这约等于抛开事实不谈了。虽然根据语境差不多可以确定是气话吧。第二个问题是在经过多方查验手机确定大叔手机没有偷拍到她的照片以后,还是把相关视频片段和图片文字发到网上扩大影响了。所以我个人对此案的定义是“虚空维权事件”。


  至于期待其学校,包括河南大学(本科)和四川大学(研究生)有什么处理,这个要按照校规规定和党纪规定来走流程,先调查,再处理。有人问为什么之前的案例处理得这么快,几乎全部被开除,看一下相关案例的通报微博截图你就知道为什么了——几乎所有涉事学校相关通报都提及开除和取消录取资格的原因是相关学生受到了行政处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这是很合理的。虽然高等院校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主体,但学校也不能随便处理学生,也要按照相关规定来走流程。

  河南大学的回应是“正在对她的所有问题进行调查”,四川大学的回应是“依规依纪处理”。所以关键是看河南大学调查到了什么,四川大学所谓“依规依纪处理”依据的校规党纪又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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