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刑法罗盘》读书笔记

罗翔老师是一位我非常尊重的老师,因为喜欢看他的刑法讲解视频,所以买了他的书。看完《刑法罗盘》之后,我做了一些读书笔记和大家进行分享,如有不足,敬请见谅! 笔记分为三部分: 一,句子 二,关于一些社会现象的思考 三,引用法条 以下为正文部分:
《刑法罗盘》罗翔
(法律文化 刑法) 读书笔记
一、句子
:
快乐有质和量的区别,
越是体现人的尊严的快乐,越是能给人带来最大的快乐
。(约翰-穆勒) 根据行为本身的属性去追求行为自然的结果,既是道德的,也是功利的,可谓
道德的功利主义。
我们今生活着的唯一目的就是超越今生。(阿奎那) 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怎么对待别人。 人不能成为实现他人目的的纯粹工具。无论为了保障何种社会利益,无辜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剥夺。
自由不允许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
(约翰-穆勒) 谁要求过大的自由,谁就是在召唤过大的奴役。(托克维尔) 倘若人权得不到保护,社会上就没有法治可言。 我们唯一应该恐惧的就是恐惧本身。 (富兰克林-罗斯福) 在人类所有美德中,勇敢从来都是稀缺的。 仁爱与公正相对,离开了公正,仁爱也不复存在。 没有最终的成功,也没有致命的失败,最可贵的是继续前进的勇气。(丘吉尔) 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利的方法,就是以权利约束权利。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压迫得以吞没一个共同体的最巧妙也是最危险的方式,是借助大众的影响力,而一位好的公民应当将感情用事和公共职责区分开来。(詹姆斯-费尼莫尔-库柏) 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人们习惯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 "不嘲笑,不悲叹,不咒骂,但求理解。" 莎士比亚在《麦克白》中就告诫我们
:"迄今为止,人们还无法从他人的脸上读出人的内心。"
因此我们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对他人的内心进行判断。 真正的学术不是为了炫耀已有的知识,而是承认自己是如此的无知,发自内心的感恩自己能够获得真理的启示。 权利不仅包括法定权利,还包括道德生活所许可的各种自然权利。
人心都有幽暗的成分,这是法治的前设。
对于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对公权力而言,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不能颠倒。
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道德所许可甚或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人生在世必遇患难,如同火星飞腾。″ "过去已经不在,将来尚未来到。"
有限的正义
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司法制度只能寻找有限的正义,这种有限的正义之所以能够为人所尊重,这是因为它是通过正当程序所导致的正义。 "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仍无法通过不正义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马丁-路德-金)
二,对于一些社会现象的讨论:
对于政治权利的限制方法:
一,以权力(power)制约权力( power) 二,以权利(right)制约权力(power) 关于
网络谣言
一,信息的闭塞 二,传统媒体公信力的下降 三,谣言中可能也包含着真相 当一种
行为呈现普遍性的违法
,我们可能需要反思这种法律是否已经滞后,是否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阻碍,变化无穷的市场往往比人类理性更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很多时候,市场往往会走在法律之前。 关于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一种私力救济。本质是"正对不正",因此,该制度对防卫人不能过于苛求,应当有利于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
紧迫性
(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和
适度性
(《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当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两个基本要素。
法定正当化事由
除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还有大量法外的正当化事由,比如医疗行为,得到被害人承诺等,只要是道德生活所鼓励的行为,就属于法外的正当化事由,因而也不属于犯罪。
法益
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这种活利益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利益,以及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之上。因而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法益概念必须受到道德规范的纠偏,才能避免刑法沦为纯粹的国家工具。 伦理道德为法律权衡提供指引,为法益的放弃划定界限,决定了法益的内涵。
法益可以作为入罪的基础,但是伦理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
成立犯罪的两个条件: 形式上的刑事违法性 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
"不等于不″
认定性侵犯罪被害人是否不同意性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该标准认为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当看作对性行为的不同意,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说"不"的权利,只要女性有过语言上的拒绝,那么在法律上就认为她对性行为持不同意的态度。 根据"不等于不"标准,如果行为人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以为被害人语言上的拒绝实际上只是一种明拒暗迎的举动,那么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妨碍犯罪的成立。行为人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认识承担刑事责任。
象征性反抗
: 一、感情,宗教或道德上的担心 二、可控制的原因 三、某种后果的担心 但在实证调查中,大部分女性(60.7%)从未有过象征性反抗。 对女性的真正尊重是从心里发出的,而不仅仅是外在的行为。这种尊重一定是对每个具体的个体,尤其是对弱者的尊重。 伪善的人从来喜欢空谈人类之间的抽象大爱,喜欢向众人表达自己的博爱之心,但真正的爱从来不是一种表演。它常常体现在每日接人待物中对每个个体发自内心的尊重。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现行刑法规定,已满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种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既反对
超国民待遇
,也反对
国别歧视
。(外籍人士,外籍留学生等)
关于劳动光荣
一旦离开对人的尊严的渴望,"劳动光荣″只能是一种无法践行的虚伪,或者说粉饰罪恶的说辞。
三,引用法条:
《宪法》第42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
:
出示执法证件是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必要条件。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6-8
行为人为
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
的,一般不以抢劫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34条等规定处罚。
关于黑恶势力: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4-9
仅因临时雇佣或者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恶势力成员。 《刑法》114-115条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会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上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25条
非法持有枪支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但要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失误。使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 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 《刑法》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万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201条第一款:
偷税漏税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在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免责条款:"逃税初犯,不追刑责″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经济领域中的"口袋罪"
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对法律专属性原则的突破,进而导致行政造法与司法造法。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
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刑法第237条:
猥亵儿童罪
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加重情节的,可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性,剥夺性,持续性) 指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301条第一款:
聚众淫乱罪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刑法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刑法241条:
收买妇女儿童罪
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暴行,单纯收买妇女儿童罪。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是否应该提高处刑年限,买卖同罪?) 《刑法》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出现致人伤残,死亡的特殊情况,则应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因此,如无特殊情况刑讯逼供追诉时效是五年。
追诉时效
: 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只要对结果存在过失的心态,其追诉时效就可能是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核准追诉。 1979年刑法"大口袋"一
流氓罪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其刑罚最高为死刑。 刑法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小口袋罪)
有以下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强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 四,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324条第一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第324条第二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第341条:
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
买卖双方同罪,基础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