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知产研读:视听作品与《著作权法修正案》】
前言
8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二审稿),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是重大进步。此外,北京高院将提审两体育赛事直播案,请打击认真阅读关于视听作品的考点,并持续关注司法动向和学术观点。知识产权法课程即将开始,请大家认真做好课前预习,把握知识体系和框架,带着问题意识去吸收讲义上的知识,打好基础才是王道。上期推送详情请见:知行法学丨知产研读: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司法认定、学术争鸣与备考建议

一、定义
根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视听作品取代了原先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位置。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指的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有一系列有半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而视听作品是在这基础之上由连续动态画面组成,有声或者无声,适合有形设备传播和播放,也适合任何无形媒介传播,能被人感知的一种独创性智力表达。同时视听作品也不再局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了电影、电视剧、体育赛事直播以及游戏等。

二、特征
视听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作品,那么同样也具有作品的以下几个特征:
(1)是思想情感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具有独创性
(3)属于科学文学艺术领域
根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确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视听作品作为作品的形式之一,也应当具有以上几个特征。此外,在正确认识视听作品的过程中,我们也应当注意,视听作品中通常包括了画面、声音、还有一定的演出。在这个意义上,视听作品包含了以往传统作品中的文字作品(如剧本)、音乐作品(专为视听作品制作或者是他人的音乐作品)、同时还可能包含美术作品等。
因此,与以往的类电作品以及电影作品相同,视听作品中可能包含有好几个属于不同著作权人的作品,这对于我们区分记忆视听作品中不同著作权归属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画面与内容的区分:要区分开视听作品和视听作品内部的其他作品)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限于连续画面本身。非画面内容应按照传统作品类型分别予以保护。
清华崔国斌教授认为《著作权法》在电影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上,已经为裁判者预留了自由裁量的空间。通过讨论著作权-邻接权二分体制背后的独创性标准,论证出立法者在选择这一机制时并不具有对电影作品要求“较高独创性”的立法意图、且立法者也并未明确所谓“较高独创性”标准的高度。在该文结尾处,崔教授也建议法官可以在个案审判中考虑立法目的、执法成本、行业需要、创作者共识等因素,来承认部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构成电影作品。
【崔国斌:《视听作品画面与内容的二分思路》,知识产权2020年第5期,第22-39页】

三、视听作品参与者以及作者身份认定(权利归属)
传统电影作品的制作过程非常复杂,哪怕只是一个短片的制作,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电影、电视之外,新的视听作品的制作和发行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具有简单化和即时性。电影开始部分的片头字幕、结束部分的片尾字幕是电影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视听作品亦都如此。
视听作品参与者包括了:制片人、导演、编剧、演员、作词作曲以及摄影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大陆法系国家多把电影作品参与者作为共同作者,这是版权法国家与著作权法国家差别最大的地方,很多国家通常基于他们的贡献而授予其作者的地位和权利,例如法国、日本、中国。表演者在个别著作权法国家,被作为作者看待。
按照版权法原理,只有参与电影作品实际创作,有实质贡献的人才可能是电影作品的作者,才可能是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供辅助性工作的(如场记、后台工作人员等),不是作者,也不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但是有权依据合同,获得报酬。以电影作品为基础,从电影制作参与人的分工和作用的角度,分析电影作品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现实意义,对新型视听作品参与者法律地位的正确确立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对于视听作品而言:
一. 传统的电影以及电视剧等,其整体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对于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词曲、剧本等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二. 对于新兴的短视频等,参与者分工已经不明显,有些角色已经消失,甚至并存或者重叠。其权利归属通常是属于短视频制作者的。
附:草案二审稿在“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基础上另增加规定,其他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规定的视听作品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行业惯例的,应当取得作者许可。”

四、相关案例
1、体育赛事案例 (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邮箱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视听作品中截屏取得的单张作品性质的认定与保护(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鑫耀家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浙8601民初1332号
3、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案例 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博文天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19074号
4、短视频侵权案 (2018)京0491民初1号

五、备考建议
在对视听作品进行学习时,仍然要优先把握好著作权法的基本知识点,即作品的基础知识,特别是对于作品的定义、作品的特征等最重要的知识,一定要理解背诵。
同时,在对整个知识体系进行把握的基础上,有条件的阅读了解著作权法新热点,例如《著作权法修正案》 。
在准备视听作品相关试题时,可以从以下思路出发:
1. 视听作品整体概念、分类
2. 作品的概念以及特征
3. 视听作品权利归属问题
4. 最新热点(例如视听作品相关案例)

六、经验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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