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的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如何办理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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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别称鹤城、卜奎。是黑龙江省下辖地级市,也是黑龙江省省域副中心城市,位于黑龙江省西部。“齐齐哈尔”源自达斡尔语,是“边疆”或“天然牧场”之意。
齐齐哈尔是东北地区西北部区域中心城市,中国十三个较大的市之一,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具有独立立法权的城市,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商品粮基地、畜牧业基地和绿色食品基地。也是黑龙江省西部地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医疗、商贸和交通的中心,辐射黑龙江省西部、吉林省西部以及内蒙古北部。有着800多年的建城史和255年的黑龙江省省会史。
齐齐哈尔地处东北松嫩平原,位于东经122至126度、北纬45至48度,位于黑、吉、蒙三省区交汇处,东临大庆市和绥化市,南接吉林省白城市,西靠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北与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接壤,距省会哈尔滨市359公里,距中俄口岸城市黑河市483公里。下辖1市8县7区,幅员4.2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567.3万。湿地保护区之一也是鹤类栖息地的扎龙自然保护区位于市区东南32千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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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范培训
第二十四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同意设立批准文件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培训,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开展其他培训,不得在核定或审批的培训地点之外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应按照机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确保艺术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培训机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培训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必须将资产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校外培训机构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地址、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真实准确。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和夸大培训效果诱导中小学生参加培训,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第二十九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推广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应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使用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第三十一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利用晚间举办培训的,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
第三十二条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的意见》(黑教规〔2021〕6号)文件要求,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时间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在学生缴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学生未完成的培训课程,要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费。
第三十三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和艺术教育教学能力。
第三十四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建立和完善消防、环境、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按规定设置安防人员,对师生安全负责。
第三十五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学业成绩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将审批登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培训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对手续齐全、培训规范、信誉良好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建立白名单,对无培训资质、违法违规培训、培训声誉较差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建立黑名单,两个名单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制度,每年上半年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培训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培训行为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者,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684号令《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培训地址、培训内容等,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变更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
(二)决策机构出具的决策文件。
(三)按照不同变更事项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审批机关收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流程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同意变更的,收回原批准文件后换发新批准文件;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培训情形时,应当终止培训。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生学费,清偿相关债务。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批准文件和销毁印章,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培训对象为普通高中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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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猫叔祝看到文章的校长们,机构都能顺利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