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天法务企业信用修复:未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将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造成疫情传播危险的北京**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接到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45场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确诊病例陈某某、刘某某曾经到当事人处购药的有关情况后,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时,未按照要求严格落实药店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未登记顾客身份信息,未要求扫码测温,未对购买退热、止咳、抗感染、治疗咽干咽痛类药品的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未将购买药品的信息上传至“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感冒退热类购药实名登记平台”,并登记其姓名、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购买药品名称和数量等信息,同时未询问了解用药人员有无发热、咳嗽、咽干咽痛、腹泻、乏力等症状,有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有无接触过密接人员等信息。
当事人在疫情期间未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等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疫情传播危险,对广大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购销药品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是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市场秩序,并造成疫情传播危险。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于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和药品行业守法经营意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为了做好行政处罚措施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衔接。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行业禁入、限制从业的规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强化对被实施行业禁入、限制从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失信惩戒。
本案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属于可以信用修复的范围。《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强化对当事人信用监管。避免信用修复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