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潍坊寿光冬怜听桐雨漫展摊位事件的意见
说到漫展,毕竟新冠肺炎这一年多了,现在能办个漫展是真的不容易。但是,再不容易也要尽量做到细致,漫展这种圈层相对固定的东西,名声其实相对来说更重要一些。
前几天深夜看到冬怜听桐雨漫展群里发生的事情,是冬怜听桐雨漫展主办方和摊主沈渡之间的纠纷。当时本来是想早点睡好第二天打起精神去潍坊。结果还是跟下去了,怎么说呢,只能说是第一次嘛,确实是没经验,也是比较着急了。

冬怜听桐雨漫展主办方(以下简称“主办方”)向香格里拉酒店(以下简称“酒店”)订场地,摊主向主办方订摊位,从民法上看这都属于民法中的租赁合同,但是酒店有酒店的规章制度,主办方有漫展的展规。这种情况下,主办方与酒店、摊主与主办方之间实际上签订的是一种格式合同,并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酒店应当向租用其场地的漫展主办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向其说明酒店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做详细解释;漫展主办方应当在于摊主确定摊位时,向其说明展规并做详细解释,这是酒店和主办方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因为这并不是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合同。
所以,根据漫展主办的说法和群内聊天记录来看,酒店没有及时向主办方告知场地使用的规范,主办方也未及时向摊主解释食品的范畴,这都属于未有效提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而且在对“食品”之范围的界定中,主办方未按照《民法典》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未能与摊主在平等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友好协商,且未按照第四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当认定格式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摊主因这件事造成的损失,主办方应当予以补偿。
总之这件事还是时间太紧张大家都大意了,寿光这么个小县城搞个展子确实很不容易,甭管老展新展,我也很希望能多来他几个主办方,有更多的玩的机会(划去),更多的和小姐姐聊天的机会(确信)。当然也希望每个主办方都把工作压实一些,积攒经验,以后才能做得更好。而且大家都互相认识,平时也都能见面,这些也是我看在都是朋友的份上对冬怜听桐雨漫展主办方的真诚诚恳的意见和建议。
然而,等我今天去向主办方说明时,主办方以及协办方汉兴社负责人仍然无动于衷,并将我从其漫展官方群中踢出,对于主办方的错误做法我个人深表遗憾,掩盖禁言解决不了问题,只会欲盖弥彰越抹越黑。遵守道德和法律是社会对每个人基本的要求之一,也是人的长远发展所必须。个人在此希望主办方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寿光的各位二次元同好,也为漫展的品牌赢得良好口碑。
现在我决定点名提出批评,但个人说这些都是为了大家好。尤其是我作为工作党没有寒假暑假,对于这种为数不多的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举办漫展肯定是我的唯一选择,所以我更希望这些展子能好一点再好一点,就这样。
修改于20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