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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世分享:按月支付工资与当月发放上月工资冲突吗?HR快来看看

2021-04-21 18:10 作者:善世集团  | 我要投稿

在企业用工管理过程中,工资支付环节是最易产生争议的环节,作为企业HR,掌握一些操作细节是十分必要的。善世总结了实践中常见的误区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对策

 

1、“按月支付”的正确理解

按月支付工资是不是等于每月必须给员工结算当月工资?

答案:否。

 

善世了解,很多企业都规定当月支付上个月工资,比如说规定10号、15号、20号来支付上个月的薪资,也有些企业是每月月初就要支付上个月工资的。

 

为什么企业要这么发工资呢?原因很简单,一方面是上个月的工资支付,意味着考勤、绩效考核等数据完整而充分,有利于工资的结算;另一方面是有利于对员工随时离职的限制。正确理解《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按月支付的涵义,应把握以下二点:

 

①、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不管企业决定哪一天为工资支付日,一个月内都可以,但是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日期。如果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从事一次性临时性劳动或特定工作的劳动者,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其完成工作后即支付工资。

②、工资必须在企业员工商定的日期发放。企业员工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工资支付日期,企业只要与员工约定了工资支付日期,则每月的工资支付日期应为约定日期,不得任意变更,超过了约定日期支付工资,即为拖欠工资。说白了就是明显违反了劳动基准法,实则不可取。

 

2、以"罚款"形式扣减工资不可取

善世了解到,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废止。理由是被《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取代。

 

善世认为,该条例的废止,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使用人单位的管理权空间有所缩减。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不管用人单位依据多充分,证据多确凿,只要是对员工实施的“罚款”,都存在着未得到仲裁或法院认可的风险,司法实践中对此观点已逐步形成共识。现在无法“罚款”了,有没有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来取代“罚款”呢?善世认为,如果企业在有充分根据的情况下扣减浮动部分的工资,这样既不会出现无故扣减工资的法律风险,也能顺利实现绩效工资目标比如说固定薪资+绩效的薪资模式

 

3、对“正当理由”的不当理解与运用

善世获悉,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行使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且,企业扣减工资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但是,善世了解,许多用人单位在遇到经营困难、亏损严重、需要转产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仍然很被动地对待职工工资和劳资关系,不愿接受仲裁和法院的不利裁决。这是因为,用人单位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有正当理由,就可以任意扣减或拖欠工资。但劳动法律规定的不仅是实体上的正当理由,而且在程序上也必须满足相应的举证、说明、协商等程序,否则,所谓正当理由就“不正当”。提出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立法中有关正当理由的规定,设定相应的举证、说明等处理环节的程序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相应的扣减或拖延工资方案。

 

总之,在善世看来,工资支付是企业用工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关系到员工的重大权益和企业的用工成本,是最易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因素,作为企业HR,了解工资支付的计算规则以及注意事项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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