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建设:监理责任以及监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类型
1.1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的每一名监理人员,在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时,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监理人员如果在监理工作中违规操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为工作准则。监理人员的监理责任包括项目建设质量责任、施工进度责任、施工安全责任、资金使用责任等。

1.2监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类型
在监理工作开展期间,监理人员经常出现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1)越权。一般情况下,监理工作都具有委托性,监理人员应当依照合同条款,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范围内,为委托方(业主)提供监理服务。如果监理人员对自身权责范围不清楚,便容易产生越权的问题。比如,项目建设期间常常会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业主会给予施工方一定的变更权限。然而,当部分内容变更时,设计图也需要变更。不管哪个细节产生变动,均需得到业主的认可。在未得到业主的认可以前,就允许施工方实施了某种变更行为,便是越权。不管这些不当的行为造成了何种结果,从合同角度来看,监理人员和施工方都已经违约。

(2)失职。失职是指监理人员在开展监理工作时,没有履行自身职责。具体表现有:监理人员没有亲自对关键工程进行验收或者监理人员采用的验收方式不合理;监理人员没有对技术资料进行仔细审查;监理人员未履行巡视职责、旁站职责;监理人员没有在规定日期发布指令或者监理人员发布的内容不准确;等等。监理工作的效果一般与监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密切相关,监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四川兴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具有交通运输部批准颁发的公路甲级监理资质的民营企业。公司一直深耕交通行业十六余年,通过全体监理的努力奋斗,公司已发展成为省内外知名监理企业。公司拥有全套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以规范、科学的管理,诚信、优质的服务在社会上赢得了良好的监理信誉。公司技术力量雄厚,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施工监理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