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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无知负有多少责任

2023-08-29 18:16 作者:灵虚之幽  | 我要投稿

正如标题所写的那样,我要在本文中谈谈我对行为主体的无知与其承担的相应责任的看法。 要讨论问题就要先把会用到的词汇的意义搞清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知道自己究竟是在讨论什么。因此,在正式对问题展开探讨之前,我们需要先对本文中用到的概念做一个界定,即什么是“无知”与“负责任”。 先说无知。 无知(No knowledge)按其字面来看就是没有知识的意思,因为这里谈论的不是怎么用这个词去骂人,所以这里的无知不是全局性(Globally)的而是一种局部性(Locally)的无知,即在某个场景中缺乏某个关键的知识。 根据当代哲学中对知识的认可度比较高的定义方式,无知可以被分成下面的这四种类型: 1,认知主体缺乏对P的信念; 2,认知主体的信念P为假; 3,信念P没有得到确证; 4,盖梯尔情形。 在本文中我们将主要讨论第一种情形,也就是认知主体缺乏对某个命题P的信念的情形。 界定完“无知”我们再来定义一下什么是“负责(Responsibility)”。在这里,我将用斯特劳森对responsibility的定义,即说一个人要对某件事负责任就是说他要承担他人的评价与情绪上的表达。 我们在说某个人要对某件事负责的时候,也许不只会是一个负面的评价,它也有可能是正面的。但为了方便讨论,本文中不会出现正面意义上的“负责任”。当我在本文中说一个人要对一件事负责任的时候,总是意味着他要承担某种负面的后果。 好了,到目前为止概念的界定已经基本完成,下面将正式进入本文的主题。 让我们先看两个例子。 a,有一个孩子过生日,母亲给他用河豚鱼做了一道菜。但她并不知道河豚鱼是有毒的,所以在烹饪的时候也没做特殊的处理。结果孩子在吃了以后中毒身亡了。 b,郭巨家里有一个孩子和一个老人。因为家里穷,养不起两个人,所以郭巨就把他孩子埋了,专门把钱拿来供养老人。 这两个例子看起来并不一样,但如果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它们都是因为行为主体缺乏对某个命题的知识而发生的悲剧性的事件: a中的母亲缺乏的是“河豚的肝脏是有毒的”这个描述性命题的知识,而郭巨缺乏的是“不该杀害一个无辜生命”这样一个规范性命题的知识。 如果你是一个道德实在论者(如果不是就请忽略这个例子),那么你大概会认为这两个例子里主角都有一种认知上的错误:他们都没有认识到那个对他们很重要的知识,并因此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而我们在此处的问题或许应该是:他们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负责吗? 大家可能会觉得疑惑,为什么我要用“或许”这个词?因为在这里我要提出我自己的观点,即在这里我们不该问“应不应该负责”,而是要问“应该负多少责任”。 我认为,除了在完全无意识或身体完全被别人操控的状态下以外,人总要对自己的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这个责任应该有大小之分、可对比的,就像是我们经常在法律中实现的那样。 想象一下这样三个场景: S1,灰原哀在意识完全被黑衣组织的操控下杀死了柯南; S2,灰原哀在黑衣组织拿阿笠博士和那三个孩子作为胁迫的情况下杀死了柯南; S3,灰原哀是黑衣组织的卧底,她完全凭借自己的意愿杀死了柯南。 我们会发现,从直觉上来看,这三种情况灰原哀需要承担的责任强度是不一样的。这里要着重注意S2与S3的区别,它们都需要灰原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它们都是她依据自己的意志做出的,但责任的大小并不相同。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再回到无知的问题上。 至此,我们会发现问题被分成了两个: P1,人们需不需要对自己的无知的行为负责; P2,如果需要负责,那么应该负有多少责任? 对于P1我的回答是:如果行为主体有认识到知识并做出正确行为的可能性,那么他就应该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负有道德上的责任。 我论证上的理据主要有两点。 首先,如果一个错误的行为b是由行动者S凭借自己的意志做出的,作为一个事实,行为b就只能归因给行动者S,而没有其他的可能性。 其次,如果S有可能性认识到知识P但他却没有认识到,我认为这是一种认知上的疏忽。就像是a中的那个母亲,她原本可以先去网上查一下河豚是不是有毒的,但她没有这么做,并因此导致了悲剧性的结果的发生。 现在让我们转向P2。 从上面的两点中我们会发现两个比较重要变量。 它们分别是行为主体的认知意愿与所需要认知的命题的认知简单程度,我们在此以w和s来代指它们。 它们为什么重要呢? 从直觉上来讲,我们往往会对一些因为各种原因在某个问题上认知有困难的人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因为这些认知上的困难大多都不是那些可以被归因到他自己身上的原因造成的。根据控制原则,人们不该对那些自己无法控制的事情承担责任,否则人对责任的归属就会失掉一条重要的参考标准。因此,命题的认知难度是极其重要的,相比起“开水很烫”这个命题,我们对“E=mc²”这个命题的认知要求显然宽松很多。 但仅仅这样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会让对行为主体S的评价变成一个与S自己无关的事情。因此,我们还需要参考S自身的认知意愿。如果S有足够强的认知意愿,那么从直觉上来讲,我们会感觉他的疏忽仅仅是一种遗憾,从而把更少的责任归咎于他。 如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关于无知行为责任的计算公式: F0:R=k(1/w)s. 化简可得 F1:R=ks/w. 该公式的意义即是:无知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R跟命题P在认知上的简单度s成正比,而与行为主体S的认知意愿w成反比。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式中的s是个复杂的东西,它是所有能够影响到对P认知的变量的集合。 (注:因为我数学太渣,所以式子是找群友帮着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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