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如何判断某案件是否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说实话,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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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
1、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2、判断是否为过失致人死亡,主要看结果和违规之间是否具有高概率的因果关系。
3、如果一个行为是社会生活所允许的,不属于违规。(例如万圣节扮鬼吓死人)
4、法律问题很复杂,无论多么复杂的法律推理,都要受制于民众常情常感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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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0:00-0:46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0:47-2:44
三、过失致人死亡中的预见义务
2:45-6:21
四、行为归责模式与结果归责模式
6:22-12:15
五、穆志祥过失致人死亡案
12:1514:18
六、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与不是犯罪的认定
一、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1、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2、什么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与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1、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案例:张三超速撞人案
李四是一名老太太,正在过马路。张三开着豪车,预见行为可能会撞着李四,但是觉得离得很远李四能先过去,所以他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李四不小心摔了一跤,张三把李四给撞死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这种预见的义务,它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社会习俗。
案例:护士未做皮试致死案
王五得了中耳炎到医院看病,医生开了青霉素,护士刘六未给王五做皮试就给他打了青霉素,导致王五过敏死亡。打青霉素之前要做皮试这是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但是行为人出于疏忽大意导致病人死亡,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过失致人死亡的预见义务
认定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即结果预见义务是否存在。其中,“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应当预见,是一种预见义务,包括应当预见与能够预见。
1、张三超速撞人案
张三在一个非常平坦的路上超速行驶(道路限速为60km/小时,而张三开了75km/小时),张三看到前面1公里有个小女孩在过马路,张三觉得撞不到,女孩确实也已经过了马路,最后女孩因为看见前男友突然往回跑,被张三给撞死了。
问:张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答:▂▂▂▂▂▂▂▂▂▂▂▂▂▂▂
课代表答:不构成,因为张三不能遇见女孩突然往回跑,且在平坦的路上轻微超速是社会所允许的。
2、张三跳楼致人死亡案
张三学习刑法满一年,但期末考试只考了59分,张三的女朋友李四和他分手了,理由是张三成绩不好,没法保研。所以李四决定和王王同学共同进步,王五经常看罗老师讲刑法,刑法考了250分(全校第1名)。张三非常难过,到学校最高楼顶跳楼,跳下后砸死正在楼下和李四自习归来的王五,但是张三却安然无恙。
问:张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答:▂▂▂▂▂▂▂▂▂▂▂▂▂▂▂▂
课代表答:构成,在学校跳楼砸死人是高概率事件,张三轻信零点跳楼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的结果的发生,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跳楼一般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故意杀人罪。倘若行为人是故意跳楼,且跳楼时明确知道楼下有人活动,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结果,此时放任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罪或伤害罪。
第二种情况: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如果跳楼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的结果的发生,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情况:意外事件。倘若跳楼者是意外坠楼,此事件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3、高空坠猫案
张三家养的小狗一直叫,张三觉得很烦,于是拿着小电视奖牌砸向小狗,结果小狗把站在阳台上的一只小猫给吓得掉下去砸中了王五,王五当场死亡,小猫没死。
*张三家在20楼
问:张三属于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吗?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答:▂▂▂▂▂▂▂▂▂▂▂▂▂▂▂▂
课代表答:张三不属于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因为张三无法预见到猫会掉下去,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行为归责模式与结果归责模式
1、什么是行为归责模式与结果归责模式?
行为归责模式:只要行为本身违规,那发生了一切损害结果
都要承担过失的责任。
结果归责模式:在行为归责模式的基础上还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要看结果和违规之间是否具有高概率的因果关系
。(一般采用的是结果归责模式)
2、法院暖气排水口被淹死案
李四为张三女朋友,有一天李四回家时被王五强行亲吻,李四把这件事告诉了张三。张三让李四晚上9点把王五约到公园,自己带上好哥们王六一起去修理他。王五到公园后,张三等三人开始追赶,最后王五跑到一个冰面上,三人不敢追赶于是离去,大家觉得王五会没事,因为冬天冰结得特别厚,王五最后掉进水里淹死了。
注:①公园有很多路,不一定要上冰面
②上冰面会有两个条路,一条路冰非常厚,一条路也非常厚,但是尽头是法院暖气排水口,五五选择的第二条路淹死的。
问:张三等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答:▂▂▂▂▂▂▂▂▂▂▂
3、万圣节扮鬼吓死人案
案例:张三在万圣节扮鬼,结果把李四给吓死了。
问:张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解答:万圣节晚会扮鬼这种行为社会生活所允许的,所以不属于违规行为,因此不是犯罪。
4、见义勇为溺死案
案例:一个风景区湖水非常的清澈,有标志禁止游泳。结果张三为了秀身材于是跳下湖水,结果张三水性不好,眼看就要出人命,李四奋不顾身救张三,张三活了,李四被淹死了。
问:张三构成犯罪吗?
答:▂▂▂▂▂▂▂▂▂▂▂▂▂
课代表答:按照当前法律来说,张三不构成犯罪。
结果归责模式:可能就会认为救人和淹死这个概率并不高,而且太过于异常,所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就不能归责。
行为归责模式:如果他不跳下去游泳,他不违规,李四就不会死。所以按照行为归责模式,那就妥妥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穆志祥过失致人死亡案
1999年9月6日10时许,穆志祥驾驶其苏GM2789号金蛙农用三轮车,载客自灌南县盂兴庄驶往县城新安镇。车行至苏306线灌南县硕湖乡乔庄村境内路段时,穆志祥见前方有灌南县交通局工作人员正在检查过往车辆。因自己的农用车有关费用欠缴,穆志祥担心被查到受罚,遂驾车左拐,驶离306线,并在乔庄村3组李学华家住宅附近停车让乘客下车。因车顶碰触村民李学明从李学华家所接电线接头的裸露处,车身带电。先下车的几名乘客,因分别跳下车,未发生意外,也未发现车身导电。后下车的乘客张木森由于在下车时手抓挂在车尾的自行车车梁而触电身亡。张木森触电后,同车乘客用木棍将三轮车所接触的电线击断。
现场勘验表明,穆志祥在车顶上焊接有角铁行李架,致使该车实际外形尺寸为高235cm。按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该种车型最大高度应为200cm。李学明套户接李学华家电表,套户零线、火线距地面垂直高度分别为253cm、228cm,且该线接头处裸露。按有关电力法规的规定,安全用电套户线对地距离最小高度应为250cm以上,故李学明所接的火线对地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
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穆志祥,但是法院最后宣判无罪。一审判决之后,检察机关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不当。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中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所以最后穆某是以无罪论处的。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206号指导案例)
1、穆某构成犯罪吗?
答:穆某不构成犯罪,原因有二:第一,“穆某对被害人张某触电死亡的后果主观上没有过失”;第二,“被告人穆某私自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与被害人张某触电死亡的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他的无罪理由到底是行为归责说还是结果归责说呢?
答:结果归责说
3、法院裁判是否正确?
答:由于被告人穆志祥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因此没有齐备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故而虽然满足了违法性各个要素,被告人穆志祥仍然不能成立犯罪,因此两审法院的裁判和二审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在结论上是正确的。
六、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与不是犯罪的认定
1、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过失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不是犯罪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参考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官网
2.《刑事审判参考》第206号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