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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我们应当如何加大对网络暴力的处罚力度?

2022-03-03 17:19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  | 我要投稿

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我们应当如何加大对网络暴力的处罚力度?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表示,网暴事件频发的原因,在于遏制和打击的力度不够。他提出:①完善网络暴力的司法解释,针对打击网络暴力进行专门立法;②加大网暴事件中施暴者惩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提起公诉;③落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提升网络暴力应对效率。(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李刚)

在近期的相关案件中,我们不难看见网络暴力给人带来的诸多影响——例如,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后,因为无法承受网络暴力而罹患抑郁症。在一些涉网络暴力案件中,有受害者甚至因为不堪谩骂而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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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析1:涉及网络暴力的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有哪些?

生活中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

生活中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大致上分为三种情形。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不仅如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其中,极具代表性的就是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对相关网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例。江秋莲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了多起民事诉讼,对象都是她认为曾经公开在网络侮辱污蔑江歌的人。分别是以网络侵权为由起诉网民“冷眼萌叔”、网民“特别调查员”、网民“免费写手”、网民“我就是兆兆啊”,此外还有江秋莲起诉微博平台的案子。这其中前三起均已完成开庭审理,一起尚未开庭,江秋莲的诉求就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另赔偿损失。

法析2:涉及网络暴力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有哪些?

当网络暴力到达一定严重程度,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力较大、对当事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时,民事诉讼也可演化为刑事自诉。

我国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及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不仅如此,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在较为典型的案例中,除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之外,最高检发布的34批指导案例中也有相关案例——“岳某侮辱致他人自杀案”。

在该案中,岳某为报复张某提出分手,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APP散布二人交往期间拍摄的张某的裸体照片、视频,并发送给张某的家人。5月,岳某再次申请快手账号,继续散布张某的上述视频及写有侮辱性文字的张某照片,该快手APP散布的视频、照片的浏览量达到600余次。上述侮辱信息在当地迅速扩散、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岳某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骚扰、挑衅张某的丈夫。张某倍受舆论压力,最终不堪受辱服毒身亡。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已经有了较多关于涉嫌网络暴力行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最高检近日公布的第34批指导案例也说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大力打击网络暴力犯罪的决心。笔者认为,我们目前真正缺乏的是坚决实施的决心与力度。

人大代表李东生的提议十分中肯,但我们更应将目光落在相关政策法律的实施与执法力度上去,在提升执法素质与力度的同时,更好地落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尽早建立举报处理防范机制,将网络暴力的危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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