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正义与理性:司法决斗的前世今生
作者:交泰双剑
一、当人类走入法庭
蒙受冤屈可能是每一个人在人生当中都会遭遇的困境,虽然事情可大可小,情形有轻有重,但是其中的悲愤和痛苦却是相通的。
遭受侮辱亦是人生难免之事,正如贾谊《鵩鸟赋》所云“天地为炉兮,造化为工;阴阳为炭兮,万物为铜”,在这凡尘俗世挣扎打滚的芸芸众生,又怎能不遇到灾祸羞辱?
面对这种情况,心怀大志者如韩信,选择忍辱负重、苟且偷生,终于等到封侯拜将,破军覆国之日;而一些不愿意等待的人,则选择了拿起剑为自己辩护。
我们为什么要辩护?辩护又何以可能?
这要从诉讼的构造说起。

此处是一个极其简化的模型,没有考虑代理、执行、司法分工等等内容,不作赘述
在这样一个简化的诉讼结构之下,争讼的核心双方为控方(蓝色)和辩方(绿色),其各自有核心观点层(深蓝色和深绿色)和外显层(浅蓝色和浅绿色);位于其上的则是裁判者(浅黄色)及其合法性来源(深黄色)。
一个通常的诉讼过程,通常是控方(诉求方)提出其核心观点,并通过言辞、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等外显,与辩方进行往来攻辩,最终由裁判者进行裁决;而裁决者之所以能够进行裁决,其合法性来自于神、代议政府或人民政府。
看上去这是一个极其完美的模型,因为所有的流程都是合乎逻辑和直接理性的,不会产生任何纰漏。
然而,魔鬼隐藏在细节之中。
问题就出在(当然不会仅仅出在)从核心观点层到外显层这一个“惊险的跳跃”上。

当《最后的决斗》中骑士卡洛格斯质控其旧友乐可利趁黑夜奸污了他的妻子玛格丽特时,如何证明确有其事?乐可利又如何证明其无罪?
当7世纪的伦巴德贵族阿达鲁夫引诱王后古德波娃遭拒,一怒之下诬告王后谋反时,无辜的王后当如何为自己申辩?阿达鲁夫又如何将事实做成铁案?
当公元10世纪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时期,法学家们因为“丧父孙辈是否有权平等继承其祖父遗产”(隔代继承)时,论争双方又何以强有力地论证其观点?

在核心观点层、外显层之上,还有一层如云雾一样的事实层,它依托于外显层,却永远不可以被完全知晓。只有那最睿智、最细致、最勤恳的裁决者,才能拨云见日、抽丝剥茧、体察入微,无限接近那深邃的终极真实。
正是因为司法诉讼的这些困难,加之技术手段的不充足,导致很多时候想要论证自己的观点是极为困难乃至于不可行的(更不必说那些不能被言说的要素)。正是基于这种核心论点层至外显层的难以逾越,加之外显层对事实层支撑的乏力,导致“为权利而斗争”(耶林,1872,维也纳演讲语)在某些情况下只能是天方夜谭。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唯一的手段就是拿起自己的长剑,勇敢地走入决斗场。
二、当我以长剑为自己辩护
在正式进入中世纪的司法决斗之前,让我的笔触微微倾斜,看看古希腊诸神有什么神谕吧。
荷马曾经在《伊利亚特》中描述了一场因美人海伦而爆发的司法决斗:因为帕里斯诱拐了墨涅拉俄斯的妻子海伦,由此诞生了希腊联军与特洛伊城邦的大战,当帕里斯与墨涅拉俄斯相见,最终决定以决斗来定夺海伦的归属。

如果我们模仿《伊利亚特》的风格加以简述,那么就像是这样:
祭品被奉献与神王宙斯
场地被拣选与丈量
抽签被选择以决定投矛顺序
军队被集结以见证决斗的结果
哈迪斯被祈求以接纳亡者的魂灵
正义被祈求,神圣被祭祀
两位英雄展开了血腥的搏杀
战斗最终的结果在此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看到早在古希腊神话时代,司法决斗便有其滥觞,而司法决斗自诞生之初,就沾染上了神性,人们似乎相信,这种决斗行为是具有神圣性的,先验地拥有了某种超凡脱俗的特质。
正如历史学家塔西佗也曾经在《阿古利可拉传·日耳曼尼亚志》中指出,当一个日耳曼部落预谋与敌对部族开战时,会事先派出一名战士与抓捕到的俘虏交手,以预测之后战争胜负。据说亚历山大大帝与波斯的大流士皇帝交战之前,也曾有这种做法。
这种司法决斗毫无疑问是极为残酷的,巴特莱特在《中世纪神判》中描述了发生于佛兰德斯(还记得上尉的弗兰德斯军团吗?)的司法决斗:
“古伊将对手挑落下马,每当赫尔曼试图上马时,他都用长矛阻止。后赫尔曼靠近,将古伊之马开膛破肚,拿剑向他刺去。古伊滑落马下,亦拔剑前冲。双方剑来剑往,激烈厮杀,气力耗尽。他们扔掉盾牌,实施格斗,力求胜利。铁汉赫尔曼精疲力竭,倒在地上,古伊压上其身,以金属护手猛击这位骑士的脸和双眼。而赫尔曼俯伏在地,从冰冷的土地上一点一滴地汲取力量。他机智地静躺于地,以使古伊确信自己必死无疑。此时,赫尔曼缓缓将手移至古伊无防备的胸铠下缘,抓住其睾丸,一瞬间凝聚全身之力,把古伊从自己身上摔将出去。古伊身体的下半部被折断了,躺在地上,认败服输,哀号自己被击败了,行将就木。”

司法决斗到了这个程度,已经不再是人们想象之中骑着骏马、拿着骑枪、穿着明亮的铠甲、在鲜花和掌声之中进行的骑士比赛了,更近乎是两鼠斗于穴中的生死斗,决斗的双方无所不用其极,使尽一切手段以求将对手虐杀致死。
司法决斗不仅对于参加决斗的双方极其残酷,对于观众来说也是极其严肃的事情。因为世人将司法决斗视作神圣的仪式,如果观众不能控制情绪,从座上坐起,或者交头接耳,就要遭受割耳等严重的刑罚。
然而,即使是如此残酷、暴力的决斗,却仍旧没有抑制上流社会对于决斗的喜好,随着司法决斗逐渐演化为荣誉决斗,决斗渐渐成为上流社会解决矛盾的主流手段(荣誉决斗,可以视作为荣誉辩护)。法王亨利四世在位期间是法国王权逐渐强化、绝对君主制渐趋成熟的时期,但是国王的权力却未能管辖到司法决斗这一神圣的领域,据不完全统计,仅仅是1588年至1608年间,便有至少8000名绅士因决斗丧命,更不必说因决斗残疾者。哪怕法王多次下令对参加决斗者处以死刑,决斗仍旧是屡禁不止、蔚然成风。

为何人们会对残酷的决斗青睐有加?
(一)决斗结果具有最高合法性
彼时人们笃信上帝,认为一切皆是上帝的安排。如果一个人能够在司法决斗中取胜,则可以认为是上帝借胜利者的手传达了自己的旨意,这种合法性的赋予超过了一切君王、神职人员或者法官,任何人都不能对这种结果提出异议。生死之间,有大恐怖,在国王有可能偏私、牧师有可能狭隘、法官有可能受贿的情况下,生死决斗可以赋予超越一切凡俗存在的先验合法性。
正如意大利学者维柯所说:“凭武力胜负的运气,幸运的战胜者所获得胜利成果就得到合法了。这一切只有一个唯一的根源,那就是一切民族生来就有的天意安排的概念,当他们看到善人遭殃而恶人得势时,还必须俯首听从这种天意安排。”很多时候人们需要的并不是终极真相,而是一个可以自圆其说的理由,一个将不合理、不规范、不完美合法化的理由,而藉由生死决斗得出的结果,无疑满足了这个诉求。

(二)简陋的司法体系难以应对复杂争讼
很多我们习以为常的东西,比如诉讼结构、司法制度、刑侦技术、沉默权、辩诉交易,其实是非常现代的东西,在遥远的中世纪时期,这些东西往往都是不存在的。
彼时的欧洲,还处于习惯法、教会法、普通法、衡平法交叉的时期,各种法律错综复杂,纷繁万象,又有皇家法院、衡平法院、贵族法院、庄园法院、教会法院等不同的司法机构,其中往往也不存在受过专业训练的司法人员,很多审判者往往根据自由心证进行裁决,加之落后的刑侦技术和质证技术,司法裁判的正确性很难保证。
基于此,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当我们不愿成为“精神上的自杀者”时(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耶林语),拿起自己的剑保卫自己的权利,就是唯一合乎逻辑的解释。
此外,在中世纪的很多国家,允许败诉者向法官提起决斗,尤其是在古罗马的领主法院,该种情况更是时常发生。虽然这种诉求必须当庭提起,但是这也无疑约束了法官,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三)为荣誉而战
古代日耳曼人对于荣誉是极为严肃的,为了维护自己的荣誉,他们可以不顾忌自己的性命。譬如当一方认为对方在撒谎时,就必须决斗,对付诬告者就应当以决斗应对。
这种风俗造就了古代日耳曼人果敢好战的民风,也塑造了司法决斗的精神气质,更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形式正义:虽然荣誉决斗的结果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合乎真相的,但是其过程一定是合乎社会规范、社会普遍认知的。而在这种荣誉决斗的“威慑”之下,可以想见社会上的不荣誉事件一定会是大为减少的。

因此诚如孟德斯鸠所言:
“决斗立证有一定道理:对一个尚武的民族来说,怯懦必然意味着邪恶:它使人们背离曾经所受过的教育,使人们既没有荣誉感,也不愿按照其他人所遵从的原则行事;它使人们毫不顾忌别人对他们的轻蔑,也不重视别人对他们的评价。这些尚武的民族认为,人只要一出生就具有了与力量结合的机智,也不缺乏获得勇气的力量。只有重视名誉,人们才能终生去做一些事情;而不做这些事情就不可能获得名誉。对一个尚武的民族而言,力量、勇气和战功意味着名誉,而可憎的罪恶则产生奸诈、诡计、狡猾、怯懦……在使用决斗取证、热铁取证和沸水取证的年代,社会中的法律和民俗是和谐一致的;尽管这些法律是不公正的,然而却较少产生不公正行为。这些法律的不合理性多于专制和暴虐。”
三、剑士的热血浇灌理性的花
虽然司法决斗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好处,但是司法决斗的时代还是逐渐过去了。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刑侦技术的发展、教会的反对,司法决斗逐渐成为了过往。
从本质上讲,司法决斗的消亡,是理性对于无序的胜利。

对于教会来说,虽然教会可以通过主持司法决斗来获取收益,但是这种司法决斗本身就是用不可预知的决斗结果来“体现”神意,这种不可控的要素,又如何能让教会满意?如果有一个对教会不满却身手矫健、剑术高超的人屡屡在司法决斗中取胜,是否说明他就清白无瑕?
因此,随着教会势力的上升,11-13世纪,教会对司法决斗越发持有强硬态度,1215年第四届拉特兰宗教大会严禁神职人员为世俗法庭主持神判,从形式上消解了司法决斗的合法性,因为神职人员的主持是司法决斗的必备要件。
对于世俗政府来说,司法决斗同样是一个政权不稳定因素,不仅会减少社会劳动力,更会危害社会稳定。而随着罗马法的复兴、陪审团制度的完善、宗教裁判的兴起,传统的司法决斗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毕竟,如果能通过合乎逻辑、可以复现、具备公信力的方式得出司法审判结果,没有人会希望通过一场血肉模糊的决斗来得到一个似是而非的“形式正义”结果。
从更深层角度讲,司法决斗的复兴,是人类理性对无序的一场胜利。

当欧洲抛弃了罗马法,选择了各民族的习惯法之后,欧洲的法律世界就陷入了一场长达千年的低谷期,在这种境况下,所有的司法活动首先不需要律师、公诉人(反而需要职业决斗士,但是他们肯定只学剑法不学刑法),其次更不需要司法人员有太高的职业素养,反而要求法官会几手剑术——不仅要看得懂决斗的结果,更要提防气急败坏的输者提出“武装上诉”。
而当司法决斗式微之后,人们开始重拾理性,开始以谨慎之心质证、以公正之心审判、以细致之心裁量,让理性之风重回法庭。
抛却不可控的决斗因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最大限度地予事实以原貌,给当事人以公平。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决斗真的消亡了吗?
现代诉讼制度的很多基本要素都可以从决斗中找到对应特征:
当事人诉讼武器对等原则禁止强势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证据收集和运用能力上的优势左右诉讼结果,而导致本该胜诉的弱势当事人败诉,就是来源于司法决斗中的武器对等,毕竟两个武艺差不多的人,手拿长剑的绝对打不过手拿长枪的,如果要追求公平,必须手持相同的武器(所以你现在知道红毒蛇是在坑魔山了)。

如果是男士和女士决斗,男士必须站在一个齐腰深的坑里面,而且还只能拿锤子或赤手空拳。


法官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原则要求法官不主动做出可能影响审判公平性的行为,只做出终局性的裁量,这就对应了司法决斗中司法者不可以下场拉偏架(否则就是两个打一个)。
公开审判原则要求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审判必须公开进行,这就对应了司法决斗中必须公开决斗,不能进行“密室决斗”,否则结果谁也说不清楚。

……
正是因此,我们可以将司法决斗视作对抗制诉讼模式的渊源之一,人们只是将决斗迅捷剑换做了言词,将决斗服换成了西装革履,并没有改变法庭论争的实质。也正是因此,爱斯梅因指出抗辩式诉讼就是“两个战斗者之间的模拟战,法官通过裁决一方或另一方失败而结束战斗”。
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决斗虽然消亡了,但是那种敢于为权益而战斗,敢于为自身合法权益而抗争的精神,却未曾消逝,只不过是换了一种形式,继续守护着社会公民。当恶政来袭,当强权压迫,当不法侵害,当邪恶当道,当弱小受害,总有那一柄或有形、或无形的剑挺身而出,对为恶者拔剑相向,对受害者施以援手。
那些勇敢站出来为受害者发声的法律人,就是当代手持利剑的司法决斗士,永不言败的正义代言人。
只要社会尚存不公,只要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司法决斗的精神就会永远熠熠生辉,闪烁在人类历史的星空之上,永不褪色。
销去手中三尺刃,铸我正气万丈高。
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