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侵害——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依法惩治网暴公开征求意见
身体是人生活的基础,财产为人生活所用,而精神却是人的根本。身体之行动是出于精神之行动,财产之功用是为了精神之满足,精神才是真正的人。
但现行法律体系却只重视对身体侵害或财产侵害的防治,严重缺乏有关精神侵害的措施。比如身体侵害根据伤情鉴定判处,而伤情鉴定只考虑肢体损坏程度,几乎不考虑疼痛等精神影响的程度;同样财产侵害对于物品附带的精神价值几乎不做判定,即使很多物品确实有着正当合理的精神价值——手工品、纪念品、特别是遗物等绝版物品其附带精神价值明显大于简单市场参考价;以及最特殊的不带有身体和财产侵害的纯粹精神侵害,侮辱、谩骂、骚扰等。网络暴力主要属于纯粹精神侵害,如今网络暴力因其明显公开性和传播性而广受瞩目,也引发了遏制网络暴力的思考。
但需要重视、思考与加强遏制的远不止网络暴力这一种精神侵害,几乎所有精神侵害都在能够确实造成巨大伤害的同时很少受到相应的惩罚处理。精神侵害隐蔽与难以衡量的特点固然是一方面客观原因,对精神侵害的认识严重不足才是问题的根源——而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与相关方面管理、作用的缺失正是对精神侵害认识不足的体现。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反映了治理网络暴力等精神侵害上的进步,但处理问题最好要从根源上系统的处理,不宜治标不治本,或者只针对当下明显的现象而忽视其他同类型同样严峻且普遍存在的问题。
并不是说先着手解决网络暴力这一目前最引公众注意的问题就是不对的,也不是说对其他精神侵害就没有法律法规予以遏制,但现在确实需要系统性推动整个精神侵害领域的治理。
应当完善反侮辱反谩骂反骚扰一系列的立法和相关机制,而反网络暴力内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对于明确存在的精神侵害,要确保相关方面做出应有的反应行动,对于定性或程度相对模糊的精神侵害,要出台清楚可靠的标准使模糊的精神侵害得到相对有效的判定。
具体来说,首先是从立法上系统性的体现对精神层面与精神侵害的重视,把精神因素作为不低于身体因素和财产因素的法律因素,在判决时充分考虑明确的精神因素,并将不够明确的精神因素作为情节上的参考。例如认可单方面的严重精神侵害如严重侮辱、谩骂、骚扰作为受害方正当防卫以及其它相关合理行动的条件,将精神侵害认可为如同身体侵害或财产侵害构成判罪或赔偿的标准。
相应的也要严肃相关执法环节,例如现行法律已有一些遏制精神侵害的内容,但执法环节落实程度低,侮辱、谩骂、搔扰等行为往往到了极严重的程度才有机会得到执法机构有效处置——甚至精神侵害即使到了严重程度也只有小部分得到认真对待处置。执法机构对精神侵害的态度是必须强调的。
另外应多途径增强全社会对精神侵害的重视与抵制,政府机构应发挥引领作用。特别针对网络暴力行为,应建立权威可靠的对话平台,供当事人及相关方面澄清与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