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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商标律师分享三:品牌方作出的鉴定可以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

2022-03-24 14:19 作者:刑天战斗组  | 我要投稿

裁判要旨:本案所涉争议并非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纳益其尔无需提供外包装专利,而纳益其尔作为商标所有权人有能力辨别被控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无需第三方进行鉴定,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纳益其尔针对被控侵权商品作出的鉴定可以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

临沂商城广千日化商行、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鲁民终321号

广千日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千日化不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判决一审诉讼费由纳益其尔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起诉状中原告列为纳益其尔,但未有纳益其尔签名和盖章,仅有杨伟华印章。纳益其尔未授权杨伟华可以自己名义起诉,杨伟华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商标享有权利,故杨伟华在起诉人处签署自己名字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2.纳益其尔授权委托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违反中国法律,主体不适格。后调查取证又存在多次转委托,违反法律规定。公证也没有纳益其尔的授权,公证书不应作为有效证据。3.广千日化合法经营,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纳益其尔称广千日化售卖假货,但并未提供外包装专利和第三方检测报告,不应采纳。

纳益其尔未提交答辩意见。颜润经营部未发表意见。

一审纳益其尔诉讼请求:1.广千日化、颜润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2.广千日化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下同)3万元;3.广千日化、颜润经营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纳益其尔系韩国注册法人。2.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转委托给瀚汇铭公司。2019年4月29日,公证处人员及申请人的代理人来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的“润美美妆时尚馆”,购得标识有“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的商品一盒,取得刷卡小票及购物小票各一张,刷卡小票载明的商户为颜润经营部,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和封存。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作出(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079号公证书。3.经一审当庭查看实物,该被诉侵权产品与纳益其尔提供的正品在右下角的芦荟防伪码处存在差别,经放大镜观察被诉侵权产品的芦荟叶片上不存在锯齿条纹。4.纳益其尔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公证费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纳益其尔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权利人及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广千日化、颜润经营部抗辩称涉案侵权公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书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瀚汇铭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时,向公证处提交了相关的合法授权,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广千日化、颜润经营部对公证事实亦予以认可,认可其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故对公证事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将被诉侵权产品与纳益其尔提供的正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在防伪标识方面不同于纳益其尔生产的正品。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假冒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产品。广千日化销售该假冒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亦不能提供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颜润经营部销售该假冒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但能够提供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纳益其尔未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广千日化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纳益其尔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广千日化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和纳益其尔为制止侵权公证取证以及委托律师出庭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1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颜润经营部、广千日化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二、广千日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三、驳回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纳益其尔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079号公证书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三、广千日化是否侵犯了纳益其尔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关于纳益其尔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本案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杨伟华为纳益其尔的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表纳益其尔对中国大陆境内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在以诉讼方式进行维权时可以代表纳益其尔签署包括起诉状在内的法律文书,故本案起诉状中写明起诉人纳益其尔并由杨伟华签字盖章,并无不当。广千日化关于纳益其尔诉讼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079号公证书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的问题。广千日化主张,纳益其尔授权委托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违反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故纳益其尔授权委托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广千日化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瀚汇铭公司是依据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转授权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且纳益其尔一审中将瀚汇铭公司申请作出的公证书作为维权证据使用,对该转授权公证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的事实也表明,纳益其尔对瀚汇铭公司申请公证行为是知情并认可的,故在广千日化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涉案公证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广千日化关于存在多次转委托公证书不应作为有效证据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广千日化是否侵犯了纳益其尔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标识分别与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相同,而被控侵权商品与纳益其尔一审提供的正品在右下角的芦荟防伪码处存在差别,缺少锯齿条纹,故被控侵权商品系侵犯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广千日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广千日化二审提交纳益其尔京东官方旗舰店商品说明图打印件,主张纳益其尔经常更换包装和印刷细节,一审中比对的商品与被控侵权商品不是同一批次,本院认为,纳益其尔一审提交的用于比对的正品有效期截止日与被控侵权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日均为2021年1月,故广千日化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案所涉争议并非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纳益其尔无需提供外包装专利,而纳益其尔作为商标所有权人有能力辨别被控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无需第三方进行鉴定,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纳益其尔针对被控侵权商品作出的鉴定可以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故广千日化关于纳益其尔未能提供外包装专利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广千日化销售假货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是刑天律师,专注知识产权纠纷,分享知识产权大案。信法律,问刑天。

刑天法务:真的懂法律,方案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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