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三卷的摘录和笔记(一百二十:对三位一体的公式的详细批判)

第三册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下)
第七篇 各种收入及其源泉
第四十八章 三位一体的公式
Ⅲ
1、级差地租是和土地的相对肥力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是和士地本身产生的各种属性结合在一起的。但是第一,就它是以不同等级的土地的产品的不同的个别价值为基础来说,这不过就是我们刚刚说过的那个规定;第二,就它是以不同于这些个别价值的起调节作用的一般市场价值为基础来说,这是一个通过竞争来实现的社会规律,既和土地无关,也和土地肥力的不同程度无关。
2、似乎至少在“劳动-工资”这个公式中可能表现着某种合理的关系。但是,它像“土地-地租”一样没有表现这种关系。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就劳动具有雇佣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来说,它不形成价值。整个说来,我们以前已经指出,工资或劳动的价格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不合理的说法;并且,这种劳动力出售时所处的一定的社会条件同作为一般生产要素的劳动无关。劳动也对象化在商品的一个价值部分即那个作为工资构成劳动力价格的价值部分中;它创造产品的这个部分,和创造产品的其他部分一样;不过,它对象化在这个部分中,和对象化在形成地租或利润的那些部分中相比,不会更多些,也没有什么不同。而且整个说来,当我们把劳动确定为形成价值的要素时,我们不是从它作为生产条件的具体形式上来考察它,而是从一种和雇佣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不同的社会规定性上来考察它。
甚至“资本-利润”这个说法,在这里也是不正确的。如果仅从资本生产剩余价值这方面来说,也就是,从资本对工人的关系,即资本通过对劳动力即对雇佣工人的强制来榨取剩余劳动的关系来说,那么,这个剩余价值,除了包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之外,还包括地租,总之,包括全部没有分割的剩余价值。相反,在这里,资本作为收入的源泉,只和归资本家所有的那部分有关。这不是资本榨取的全部剩余价值,而只是资本为资本家榨取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一旦这个公式转化为“资本-利息”的公式,一切联系就更看不出来了。
3、如果说,第一,我们考察的是这三个源泉的不可比拟性,那么,第二,现在我们看到,它们的产物,它们的幼仔,即各种收入,反而全都属于同一个范围,即价值的范围。但是,这种不可比拟的情况(这不仅是不能通约的量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完全不一致的、彼此毫无关系的、不能互相比较的物之间的关系)会因下述缘故而等同起来:事实上,资本也像土地和劳动一样,只是就它的物质实体来看的,因而是单纯作为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来看的;这时,它作为同工人的关系以及作为价值的性质都被抽象掉了。第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资本-利息(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公式,显示出一种匀称一致的不一致性质。事实上,既然雇佣劳动不是表现为劳动的社会地规定的形式,而是一切劳动按其性质都表现为雇佣劳动(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束缚的人,就是这样看的),那么,对象的劳动条件——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和土地——对于雇佣劳动所采取的一定的特有的社会形式(它们反过来又以雇佣劳动为前提),也就直接地和这些劳动条件的物质存在,换句话说,和它们在实际劳动过程中普遍具有的形态,即不以这个过程的每一历史地规定的社会形式为转移的、甚至不以其任何社会形式为转移的形态合而为一了。因此,劳动条件的这种和劳动相异化的、和劳动相对立而独立化的、并由此形成的转化形态——在这种形态下,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已转化为资本,土地已转化为被垄断的土地,转化为土地所有权——,这种属于一定历史时期的形态,就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和土地在生产过程一般中的存在和职能合而为一了。这种生产资料就其本身来说天然是资本,资本则不外是这种生产资料的纯粹“经济学名称”;同样,土地就其本身来说也天然是若干土地所有者所垄断的土地。正像在资本和资本家——他事实上不外是人格化的资本——身上,产品成为生产者面前的独立权力一样,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土地也人格化了,也会用后腿站立起来,并且作为独立的权力,要求在它帮助下生产出来的产品中占有自己的一份;所以,不是土地得到了产品中归土地所有的那一部分,用来恢复和提高土地的生产率,而是土地所有者得到了这个产品的一部分,用来高价售卖和挥霍浪费。很清楚,资本是以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为前提的。但是,同样很清楚,如果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是出发点,以致劳动一般和雇佣劳动合而为一好像是不言而喻的事情,那么资本和被垄断的土地,也就必然会表现为劳动条件的自然形式,而与劳动一般相对立。现在,资本表现为劳动资料的自然形式,从而表现为纯粹物的性质和由劳动资料在一般劳动过程中的职能所产生的性质。因此,资本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就变成了同义词。同样,土地和被私有权垄断的土地也变成了同义词。因此,天然就是资本的劳动资料本身也就成了利润的源泉,土地本身则成了地租的源泉。
4、劳动本身,就它作为有目的的生产活动这个简单的规定性而言,不是同作为社会形式规定性的生产资料发生关系,而是同作为物质实体、作为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生产资料发生关系。这些生产资料也只是在物质方面,作为各种使用价值来互相区别,即土地是作为非生产出来的劳动资料,而其余的东西是作为生产出来的劳动资料而互相区别。因此,如果劳动和雇佣劳动合而为一,那种使劳动条件和劳动对立起来的一定的社会形式也就会和劳动条件的物质存在合而为一。这样,劳动资料本身就是资本,土地本身也就是土地所有权了。这些劳动条件在劳动面前所显示出来的形式上的独立,它们在雇佣劳动面前所具有的这种独立化的特殊形式,也就成了它们作为物,作为物质生产条件所具有的不可分离的属性,成了它们作为生产要素必然会有的、内在地固有的性质了。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具有的为一定的历史时代所决定的社会性质,也就成了它们的自然的、可以说是一向就有的、作为生产过程的要素天生固有的物质性质了。因此,土地作为劳动的原始活动场所,作为自然力的王国,作为一切劳动对象的现成的武库在一般生产过程中所起的那份作用,以及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工具、原料等等)在一般生产过程中所起的那份作用,似乎必然表现在它们作为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各自应得的份额上,也就是表现在它们的社会代表在利润(利息)和地租的形式上应得的份额上,同样,工人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那份作用,会以工资的形式表现在工人应得的份额上。因此地租、利润、工资,好像是由土地、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在简单劳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产生的;甚至我们把这个劳动过程看做只是人和自然之间发生的过程,并把一切历史规定性撇开不说,也是这样。如果说体现雇佣工人为自己完成的劳动的产品,即体现他的收益,体现他的收入的产品,只是工资,只是价值(因而是用这个价值来计量的社会产品)中代表他的工资的部分,那么,这又只是以另一种形式表达同一件事情。因此,如果雇佣劳动和劳动一般合而为一,工资也就会和劳动的产品合而为一,工资所代表的价值部分也就会和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一般合而为一。但是这样一来,其他的价值部分,即利润和地租,也就会同工资相独立,并且它们应当由它们自己的、和劳动根本不同并且不以劳动为转移的源泉产生;它们应当由那些共同起作用的生产要素产生,而它们就是属于那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这样,利润就是由生产资料,即资本的物质要素产生的,地租就是由土地所有者所代表的土地或由自然产生的(罗雪尔)。
因此,土地所有权、资本和雇佣劳动,就从下述意义上的收入源泉,即资本使资本家以利润的形式吸取他从劳动中榨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土地的垄断使土地所有者以地租的形式吸取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劳动使工人以工资的形式取得最后一个可供支配的价值部分这种意义上的源泉,也就是从这种作为中介使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润形式,使第二部分转化为地租形式,使第三部分转化为工资形式的源泉,转化成了真正的源泉,这个源泉本身产生出这几个价值部分和这几个价值部分借以存在或可以转化成的各相关产品部分,因而是产生出产品价值本身的最后源泉。
注:至此,“三位一体的公式”造成的假象就全部被揭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