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镜法务专家教您打赢官司电子数据证据之电子数据收集问题的思考
本文适用人群:有基础法律知识的相关从业者,一般网友可能会存在理解困难。
电子数据收集问题
1.规章制度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来说,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过程并不具备完善的法律条款制约,并未明确一定的专业手段和途径,适用时还要确保电子数据的收集途径和方式符合司法程序。另外,在进行电子数据收集时,也要合理掌控时机。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我国对于电子数据已经进行了狭义层面和广义层面的界定,但是在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以及方式上,该领域并没有给出统一的界定,这也侧面表现出了制度的缺失,进而也使得电子数据证据想要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无法获得准确的求证与支持。另外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和制度体系也存在着不完善的现象,直接影响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例如在我国新推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阐述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但却没有对电子数据生成的过程和方式进行明确。
2.电子数据收集主体和程序问题。
电子数据证据在收集上和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定证据收集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例如在实际开展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因为其本身具有的物质依赖特性,很容易发生电子数据篡改或者损害的问题,同时原始数据如果同时丢失,那么将为数据寻找带来较大的困难,所以在开展电子数据收集的程序中,保护原数据是确保电子数据可靠性与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对于电子数据收集主体来说,主要包括资料信息和收集人两个方面。
3.电子数据收集的权益冲突。
以某案件为例,案件中王某(男)和李某(女)在微信聊天中结识,通过二人一段时间的接触后,确立了恋人关系,随后李某和王某到当地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在结婚后一段时间,李某发现王某通过QQ软件和另外一名女性好友关系亲密,随即李某也通过QQ软件搜索了该名女性好友的个人信息,并在QQ、微信和贴吧等平台对该名女性进行侮辱与谩骂,最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提起了离婚诉讼。根据上述案件中所提及的内容,李某在收集王某和女性网友的聊天信息以及个人信息时并未征得对方同意,同时李某随后的举动也对该女性网友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和基本权益问题容易出现冲突,这也要结合隐私权利等相关规定进行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