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颂文向张纪中道歉,浅谈“赔礼道歉”的法律意义——
最近火爆了全网的张颂文,因为披露多年前沙漠拍戏被滞留事件引发舆论,向原剧组导演表示道歉。从网络碎片化信息中,我们对事件知晓一二,这种程度的了解还远远不足以支持上升到对某一方进行口诛笔伐。 但有一件事是确定的,如果“高启强”客观的描述了被滞留沙漠的事实,那他不需要对任何人遭受网暴负有法律责任。他的道歉留言,在我看来,无非是迫于某些方面压力,又或者是单纯内心善良不愿看到别人因小事受到无妄连累,但这种道歉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赔礼道歉”。借此话题,我简要拓展说几个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 第一,民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赔礼道歉”。《民法典》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侵权行为人因侵害他人人格权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者个人信息等侵权,也适用“赔礼道歉”,也属于民法上侵权责任承担。 “赔礼道歉”的作出要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比如网络喷子在网络上对某著名导演捏造事实、使其声誉受损,那该网络喷子当然侵犯了其名誉权,所采取的“赔礼道歉”方式应在网络上进行才足以“消除影响”。如“高启强”没有歪曲事实,只是客观讲述事件,则其没有对任何人构成名誉权侵权,也就无需承担法律上“赔礼道歉”义务。 此外,《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赔礼道歉”,这是因为著作权侵权往往影响范围较广,著作权本身又包含了诸多人身属性权利内容,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等。值得思考的是,专利权也包括一些人身属性权利内容,为何《专利法》没有规定“赔礼道歉”呢? 第二,刑法意义上的“赔礼道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如果行为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将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为了满足这个酌定情节,一些犯罪嫌疑人会积极(甚至超额地)赔偿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时常会有“赔礼道歉”的内容,争取获得被害人谅解,这里“赔礼道歉”作为获得谅解的辅助手段。 在一些公诉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当事人还可达成和解协议,比如: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或者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内的过失犯罪等。此时,司法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宽处罚,因此“赔礼道歉”在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国家机关对受害人的“赔礼道歉”。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如致使受害人精神损害,国家机关需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我们日前广泛讨论的“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款”案件中,后来警方撤销处罚并道歉,就是适用法律意义的“赔礼道歉”。但如果抠法条原意,我们会发现,国家机关的“赔礼道歉”要以致受害人“精神损害”为前提,是否罚款五百就足以造成被处罚人的“精神损害”,则还有商榷余地。 个人认为,国家赔偿法上“赔礼道歉”属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决不能草率行事。应作出“赔礼道歉”的情形,比如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大冤假错案,应当满足严格形式要件;不满足适用“赔礼道歉”的个案中,亦不能随意道歉,这是关乎国家法律权威,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行政或者司法职能的严肃性问题,必须严肃对待。 第四,国家机关对内部公务员的“赔礼道歉”。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某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某干部婚外情,该机关对该干部做出人事降级处理。但后来,经过反复核实发现是诬告。该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向该名公务员作出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不会因为错误的人事处理影响该公务员工作和晋升。《检察官法》和《法官法》上也有类似条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