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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訄书》 儒法第四

2023-07-31 20:12 作者:一只仰望天空的猫  | 我要投稿


原文1

1.形名:“形”通“刑”。按《说文》“形”字段玉裁注“假为刑罚之字“。

刑名指战国时以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为代表的法家学派的主张,即循名责实,慎赏明罚。后人称为刑名之学,亦省作刑名(百度百科)

2.七略:《七略》是西汉刘歆汇录的中国第一部官修目录和第一部目录学著作。作品分为辑略、六艺略、诸子略、诗赋略、兵书略、数术略、方技略等七部(百度百科)

3.商鞅贵宪令,不害主权术:宪令,法令。《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此君之宪令,而小国之望也。” 杜预 注:“宪,法也。”商鞅、申不害都是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代表。

权术,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权谋手段(汉典)

4.而言襍伯,恶足与语治。襍同“杂”。杂伯不知何意。

5.国桥:即春秋郑大夫公孙侨。侨字子产,穆公之孙。父公子发,字子国,以父字为氏,故又称国侨。(汉典)

原文2
  1. 无以:谓没有什么可以拿来;无从。 “目失镜,则无以正须眉;身失道,则无以知迷惑。”(韩非子)

  2. 擯。《广韵·去声·震·傧》摈:摈斥。《康熙字典·手部·十四》摈:《唐韵》《集韵》《韵会》《正韵》𠀤必仞切,宾去声。斥也,弃也。《崔寔政论》寡不胜衆,遂见摈弃。

  3. 今夫法家亦得一于《周官》:《周官》全书的定型是在战国时期,从书名来看应该是记载周代官制的书籍,但内容却与周代官制不符,可能是一部理想中的政治制度与百官职守。王莽时,因刘歆奏请,《周官》被列入学官,并更名为《周礼》。指法家的思想与《周礼》所阐述的思想相一致,法家继承和发展了《周礼》中的乡遂制度与吏师制度。杨玲:先秦法家对《周礼》的继承发展-历史探微--新法家 (xinfajia.net)

  4. 《决事比》:汉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汉典)

  5. 不厌酷于刑,而厌密于律:不担心刑法严酷,而担心律法繁杂细密。

  6. 日避吏议:吏议,官吏议事,指繁琐的会议;司法官吏关于处分定罪的拟议。宋·沈作喆《寓简》卷五:“人有才能而无过,朝廷自应用之;若其实有可用之材,不幸陷於吏议深文者,不因事起之,则遂为废人矣。”

  7. 娖娖不暇給:娖,《说文》谨也。娖娖,拘谨貌。《史记·申屠嘉传》自嘉死后,爲丞相者,皆娖娖廉谨,备员而已。暇,空闲。给,供给。指“文山会海”层出不穷?(存疑

  8. 姦宄㢏因以暴恣:奸宄,犯法作乱的坏人。㢏,逾,更加。暴恣,有成语暴厉恣睢,形容残暴凶狠,恣意横行。

  9. 䣜侯《九章》:䣜侯,即酂侯,是汉高祖刘邦赐给萧何的诸侯封号。九章即《九章律》,汉代法规。又称《汉律九章》。汉高祖命相国萧何作。计有“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等九章,故名。


原文3
  1. 拭之木觚:“拭”应与“著”相对,记载义(未查询到对应词义或通假字)。木觚,古代用于书写的木片。

  2. 以教张汤,使廷尉比而析之:《说文》:教,上所施下所效也,在这里用作使动,使效仿。张汤,中国西汉汉武帝时大臣 ,酷吏。廷尉,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机构官职名,西汉时也称大理。《康熙字典》:比,校也,𠀤也。【周禮·天官】凡禮事,贊小宰,比官府之具。【註】比,校次之,使知善惡足否也。《康熙字典》:析,又剖析。【晉·陶潛·移居詩】疑義相與析。解释为廷尉比较前例,剖析现案。

  3. 然后舍生人之能,而行偶人之道: 以土木等为材料所制成的人像。引《史记·卷三·殷本纪》:「帝武乙无道,为偶人,谓之天神。」。指舍弃活人的智慧,而因循旧例。

  4. 商鞅无科条,管仲无五曹:科、条,法律条文;五曹,指尚书省下分职治事的五个官署。汉初置尚书五人,其一为仆射,四人分为四曹,常侍曹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曹主刺史二千石事;民曹主庶人上书事;主客曹主外国事。成帝时置五人,设三公曹主断狱事。

  5. 子弓曰:「居敬而行简,以临其民。」  子弓何人,现有不同的说法。但这里的应是孔子弟子仲弓。【居身敬肃,临下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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