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评《中国青年报》视频争议
近日,某知名报刊的B站账号发表了一期题为《虚拟偶像也博出位?是财富密码还是装疯卖傻》的视频,以外网虚拟主播莎乐美为例,抨击了部分虚拟主播存在利用“三俗”内容引流等现象。该视频发出后引发了虚拟主播区观众及主播的广泛关注,播放量达到数十万,但由于未知原因,截至发稿时该视频已下架。本文将就该视频中的部分争议性内容,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作出简要解读如下:
一、国内法律法规与外网直播活动之间不存在关联性
从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而言,一国出台的法律及法规仅能约束发生在其境内的民事行为(从《刑法》的角度而言,具备中国国籍的人员在域外犯罪也应受到惩处),我国《民法典》在第12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视频中所采用的主播莎乐美例子来看,该主播并非中国人,其直播的平台亦并非开设在中国境内,其行为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若其传输到中国境内的视频违反规定的,则平台应及时断开链接并删除视频。
跳出法律的框架来看,从市场发展现状而言,目前国内虚拟直播发展情况与国外也存在较大区别。在监管部门、直播平台、主播以及观众的共同努力下,虚拟主播圈形成了较好的直播氛围,不仅出现了如星瞳与洛阳博物馆在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进行联动推广文物保护以及传统文化传承的成功商业案例,也出现了以帮助抑郁症患者为目标的公益慈善向虚拟主播。国内虚拟直播作为政府及企业推动各项政策有效落地及优良文化有效推广的桥梁,正发挥着其积极作用。

二、展示胃镜照片的行为定义
该视频在0:25提到,主播莎乐美通过展示3张胃镜照片的方式“把自己开盒”以及“将自己的真实信息展示给观众”。视频认为,展示胃镜照片属于主播利用“三俗”内容引流的行为,并将该行为与该主播13天达成百万粉成就的结果相挂钩。虽然莎乐美的直播内容不受我国法律法规约束,但仍可以此为例探讨其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一)展示胃镜照片的行为未构成侵犯他人权利
一般而言,在虚拟主播圈中“开盒”即指将他人的个人隐私公布于众并伴随着人身攻击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并在第1034条第2款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列举,即:“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由《民法典》对于隐私权及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展示胃镜照片属于间接展示个人信息中的健康信息的行为;但另一方面,《民法典》仅禁止他人或第三方侵犯隐私权及个人信息,若相关信息是个人主动披露的,则不应被归类为侵权或违法行为。
(二)展示胃镜照片的行为不应笼统归类为“三俗”文化
该视频将展示胃镜照片行为归类为“三俗”缺乏依据。
抵制“三俗”文化的要求,是于2010年深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研究问题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会议上提出的,其原文为“要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真正从群众需要出发,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优良传统,吸收借鉴世界有益文化成果,推出更多深受群众喜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要引导广大文化工作者和文化单位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会议精神要求文化创作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三俗”内容。仅从展示胃镜照片这一行为来看,若主播未过多利用该问题进行炒作(如此前曾发生过主播利用残疾或紫砂等话题进行炒作的情况),只是通过该行为向观众传达自身的健康情况或是作为一项“谈资”,不应被简单地列为“三俗”内容而加以抵制。
(三)直播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从现有内容看,虽然莎乐美展示胃镜照片的行为不应直接被归类为“三俗”内容,但无论是虚拟直播还是其他类型的直播,其直播内容均不应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三、制作视频时应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如《简析虚拟主播“人格权”的保护路径》一文所言,虽然虚拟主播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等民事主体,不能享有名誉权。但若他人对虚拟主播进行侮辱诽谤,客观上导致虚拟主播的社会评价降低,并进一步损害运营方的权利时,运营方则可以向侵权方主张名誉权侵权赔偿责任。
我们注意到,该视频中多处引用了除莎乐美意外的其他虚拟主播的直播画面,虽然该视频上施加了较重的马赛克,但仍能使观众分辨出直播内容及涉及的主播,如在讨论直播软色情问题时(视频的3:05处)就引用了A-soul直播团舞的视频画面。该做法极容易让观众将当时所讨论的软色情现象,与正在表演团舞A-soul团体进行联想及挂钩,存在导致A-soul社会评价降低的可能性。媒体及作者在制作视频时,应注意选材内容,避免因选材不当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等相关权利。

四、监管及平台对于虚拟直播等新业态应予以包容并正面引导
诚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兴起,各种乱象也随之出现,部分主播也通过色情、暴力、血腥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内容引流的情况,使“直播网红”一度成为负面新闻中的常客。虚拟直播作为直播行业的一部分,也曾出现过不良现象。
B站于2022年7月发布的《虚拟主播专项治理公告》中就提到虚拟直播区存在“部分虚拟主播与用户,通过挑战公序良俗的恶意内容及言论搏流量、搏出位”的情况,并通过专项行动的方式对低俗、色情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打击。

通过各类规范及措施,B站虚拟区作为“虚拟主播”的大本营,在各方的配合下总体氛围良好,虚拟主播或是通过歌舞向观众展示才艺、或是通过笑话向观众传播快乐、或是通过自身技能向观众普及各类知识,众多的直播方式使主播及观众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互动,也助推着平台及行业的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其中就提到对于新业态的发展,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各地要密切关注演出新业态,及时分析研判演出市场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在牢牢把住意识形态安全和生产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创新监管理念,建立适应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监管机制,为演出市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虚拟主播利用面捕、动捕或AI等方式向观众展示其形象并进行互动,结合了传统直播及各类新兴技术,契合了“元宇宙”概念的发展机遇,属于演出的新业态,应按照上述通知的精神以包容的态度推动其良性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