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你老婆,就当你妈!”女子离婚后欲与公公结婚,法院:驳回

“我不当你老婆,就当你妈!”
这种狗血剧情一般也只能在电视剧里出现。
但是随着广大观众的审美疲劳,如此俗套的剧情也渐渐减少。

可是谁又能想到这竟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
故事摘要
这件事发生在浙江宁波,老实本分的谢某在媒人介绍下和年轻英俊的李某相识。

在和李某的朝夕相处的时间里,谢某被李某的自由洒脱的性格深深吸引,很快便和李某结婚了。
婚后,谢某充当其家庭主妇的角色,一人操持家务,忙里忙外,而李某也在为了生意四处奔波。
不久,二人便诞下一女,这女儿生的乖巧动人,连李某的父亲老李都爱不释手。

令人奇怪的是,自从女儿生下来后,李某回家的次数是一天比一天少。
在闺蜜的提醒下,谢某不禁起了疑心。
等李某晚上下班回家的时候,谢某便开始询问缘由。

但每次李某都是以公司事务繁忙为由搪塞谢某。
谢某起初选择相信自己的丈夫,毕竟这是和自己相濡以沫十几年的枕边人。
但是谢某怎么也想不到她丈夫每一次的夜不归宿,都是和别的女人在外面缠绵。

终于,谢某在一次去公司寻找丈夫的时候撞见了李某公司的员工小徐。
从小徐嘴里得知,原来李某和他的秘书小王在一起了。
更可恶的是,二人天天在公司卿卿我我。

导致公司的同事都误以为小王才是李某的原配妻子,谢某倒成了多余的了。
谢某一听就急了,但是她温顺老实的性格也不曾想过去当面手撕这个小三,而是选择默默承受。
她心里还想着李某只是控制不住自己。

总有一天,她的丈夫会回到她身边,会回归家庭,毕竟他们有一个可爱的女儿。
但是,终究纸包不住火,很快老李就从街坊邻居的嘴里得知了李某和小王暧昧不清的关系。
顿时火冒三丈,硬是要冲到公司,好好教训这个不知好歹的儿子。

但最终还是被谢某苦口婆心的劝下来了。
等李某下班回到家里,老李就拿起棒子要打李某。
声称要是李某不和小王一刀两断,自己就要和他断绝父子关系。

老爷子一直都是雷厉风行,奈何李某心里只有小王,像是被小王卷了魂一样。
最后,李某不顾谢某的苦苦哀求,执意离开了这个家。
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谁能想到原来一个文质彬彬的读书人,竟会是一个披着羊皮的狼。

最后,在老李的软磨硬泡下,谢某终于鼓起勇气和李某离了婚。
但是更令人发指的是,李某自从和谢某离了婚,就和王某过起了没羞没臊的生活。
谢某本打算和女儿离开这个伤心之地。

耐不住老李舍不得这么水灵的孙女,便把他们母女两个留在家中。
一开始,二人生活还算正常,但在谢某无微不至的关怀下,老李对她竟产生了不一样的感情。
老李也曾多次向谢某表露内心的真情实感,奈何谢某还是接受不了这禁忌之恋。

但是都说日久生情,谢某在和老李的朝夕相处之中,慢慢地被老李温柔体贴的情怀所打动。
也开始爱慕上了这个早年丧妻的孤寡老人。
就这样,他们二人打算去民政局见证一下这超越年龄超越世俗的禁忌之恋。

但是,等到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审查完二人的个人资料后。
工作人员却以二人的乱伦关系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为由,拒绝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老李一听顿时就急眼了,嚷嚷着要找经理。

好在谢某沉着稳重,心里清楚他们这种关系,早早地就查阅了法条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就跑去问工作人员:“我们这又不是无效婚姻,为什么不给我们办结婚证?”
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再三解释。

二者的关系如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仅违背社会道德,还有违公序良俗。
最后,二人还是不服民政局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最后仍旧是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驳回了二人全部的诉讼请求。
故事分析
1. 自由是绝对还是相对的?

老李和谢某始终觉得人人应当有结婚的自由。
只要男女双方结婚是出于完全的自愿,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强制拆散他们。
那么,自由真的是绝对的吗?

《民法典》一百一十条规定了人人享有婚姻自主权。
所谓的婚姻自主权就是每个人都依法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他人的自由意志。
换句话说,只要男未婚女未嫁,他们就享有法律保障的结婚自主权。

可以决定与谁缔结婚姻,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以什么样的方式结婚。
但是婚姻自由难道就没有边界吗?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这就意味着人们不能打着婚姻自由的幌子为所欲为。

换言之,怎样处理婚姻关系不只是个人的私事。
更是关系到男女两个家庭、他们的后代以及社会风气、利益的重要因素。
2. 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这边讲的无效的婚姻,其实就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在《民法典》中记载了相关婚姻无效的情形。
例如:重婚、未到法定年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从这边也可以看出来老李和谢某并没有上诉说的几种情况。
但是为何民政局和法院都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呢?
从常理上来讲,老李原本是谢某的公公,虽然谢某已经和李某离婚,不再是李某的妻子。
但是从谢某女儿的角度来看,将来谢某和老李结了婚,这孩子该叫老李爷爷还是爸爸呢?
这就是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所谓“公序”指的就是集体、国家乃至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而“良俗”指得就是善良的风俗,即一般的道德规范。
说到这里相信很多人都理解为什么民政局和法院会拒绝为二人登记结婚了。
《民法典》第八条将公序良俗列为基本的法律原则。
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通过公序良俗来限制私权利,从而平衡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也依法授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
由此可见,老李和谢某登记结婚并不违法但是违背道德。
3. 李某婚内出轨,小王是否会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指的就是明明知道他人有配偶还和他人结婚,或者在自己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别人结婚的犯罪。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的是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而重婚现象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严重的破坏。
本案当中,李某已经和谢某结婚,在婚内出轨小王。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王和李某一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事实婚姻,可以追究小王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4. 谢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谢某自从和李某结婚就全身心投入家庭。
为这个家庭呕心沥血,照顾老小,最后却落得离婚的下场。
如果不能很好地保障谢某的合法权益。
这将使无数像谢某一样为家庭倾情付出的家庭妇女寒心从而望而却步。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抚养人可以和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所谓的遗赠抚养协议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由扶养人履行照顾抚养该公民的义务,同时该公民承担通过遗嘱给付财产的义务。
遗赠抚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的新发展。
不仅可以很好地保护那些非法定抚养义务人的权益,而且可以使得那些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老有所依。
因此,谢某作为老李的非法定抚养义务人,可以在老李生前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获得最大的利益。
但是看到这里,相信很多人都有了这个疑惑:
要是李某回来与谢某争夺家产该怎么办?这可是人家的亲生儿子?
根据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被继承人在其生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同时又订立遗嘱的。
如果二者相抵触,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效力,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财产继承中如果出现各种继承方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先遗赠扶养协议而后遗嘱、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也就是说,老李和谢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远远高于李某的法定继承的效力,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此,如果大家有什么想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