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为什么日本女性受到性侵之后很难得到正义

2021-04-30 13:05 作者:real春天同学会  | 我要投稿

昨晚看到宝生莉莉说的那些,然后有人问报警没有,我说取证其实蛮困难的,当时没有说得太明白


因为我也很难说得清楚日本在性侵案件的定义上有多困难,比如“跟熟人出去之后发生的性侵不能定义为强奸罪,陌生人以暴力方式且受害者必须经过搏斗负伤之后才能被定义为“强奸罪”,而下药、酒醉被带走等行为则是被定义为“准强奸罪”。总之就是对于“强奸罪”的定义在我看来很不人性化,也很~~NC



就以【伊藤诗织】的为例吧,这个视频可以看看,大致上也就是日本很多遭遇到性侵之后的女性要遭遇到的问题。




然后大家都在说【伊藤诗织】让日本修改了关于性侵案件的法律,可实际上这个修正其实并没有太多的卵用,确实修正了,但只是修改了相应的刑期,至于如何去定义成“强制性侵案”会哦“准强制性侵案”,依然是很难去定义


在2017年7月,日本在《刑法》关于性犯罪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将“强奸”改称“强制性交”,“准强奸”改为“准强制性交”(意思是男性被性侵也受保护了)


2、“强制性交罪”从“告诉乃论罪”改为“非告诉乃论罪”,刑责从3年以上上调为5年以上


3、新增“监护者猥亵罪”与“监护者性交罪”,监护人如果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做出猥亵或性行为,不论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恐吓,都可用该2项进行追责


4、取消掉了“强奸强盗罪”的先后顺序(修正之前该条很奇葩,“强盗强奸罪”定义上必须要“在‘强奸受害女性’的‘同时’强取财物”。所以如果是在强奸后才强盗,就无法使用“强盗强奸罪”(7年起步),而是以“强奸罪(3年起步)”和“强盗罪(5年起步)”合并罪罚,这就变成了二罪并罚也只是5年起步)


5、“强奸致死伤罪・准强奸致死伤罪”改为“强制性交等致死伤罪”后,法定刑期从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修为无期或六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伊藤诗织】确实让日本经历了100多年后首次进行了关于强奸罪的修正,但是情况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变化,因为受害者的举证非常困难,如何证明“自己受到了暴力伤害或恐吓,如何证明在受侵害的情况下无法抵抗”,如果举证不了,“强制性交罪”依然无法成立。


也就说虽然修正了强奸案件的相关法律,但是对于强奸罪的定义依然处于“你必须证明你在受到侵犯时奋力反抗并受伤”,这是非常扯淡的事情,这也就导致了依然有很多性侵案件明眼人都知道已经构成了性侵,但是法院最终都判成了无罪或轻判,所以现在有很多日本女性一直在呼吁,希望能尽快将“强制性交罪”和“准强制性交罪”的定义修改为“非出自于受害者本人意愿的性行为”,而不是什么受到侵犯还要勇者搏斗的NC定义,不过这还是任重道远。

在2017年尽管日本修改了法律,可实际上还是出现了很多NC判定,比如2019年就有“原告在遇害时处于无法抵抗状态,但是备稿在事发当时并不知道原告处于无法抵抗的状态...”,后来引发了很大的舆论才在继续上诉才驳回了一审的判决,宣判有罪。


还有更离谱的就是:受害者长期遭受生父虐开恐吓,起初受害者经过了抵抗,并抵抗成功,但是后来放弃了抵抗,于是被认定为“受害者曾经有过抵抗成功的行为,法院认为受害者有抵抗的能力,被害者无法证明自己处于“无法抵抗”的状态”,证据不足所以判决无罪。



是不是很NC?这份报告是在今年2月出的,上面只列举了说有2件“监护者性交等罪”因为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其余的细节都没讲,而我举的这些例子都是在日本修正了法律之后发生的事情,所以【伊藤诗织】看似赢了一场胜诉,其实并没有改变太多东西


你们看这个有多NC大致也能知道受害者想要获得正义其实很难


为什么日本女性受到性侵之后很难得到正义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