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电费?来宾一物业公司被双倍处罚!
6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一起多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的典型案例。“我局接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后,立即对某物业公司来宾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转供电环节收缴费情况进行检查。”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说。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4月至7月期间,以电费单价0.72元/度、电损0.35元/度、线损0.13元/度的标准,代收取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的电费,而该物业公司实际向供电局缴纳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的电费电价和实际公摊的电费电价均少于其所收取的电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自用电和公共设施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当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规定,当事人存在代收缴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电费、公摊电费等行为,累计多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7463.9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返还多收取的电费,并作出警告和罚款14927元的处罚。“转供电主体收费涉及众多中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违规收取涉企电费的违法行为,帮助中小企业每度电减少0.1元至0.3元的费用,切实推动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兴宾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