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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坠事故致1死,惠州大亚湾石化区6·12事故调查公布

2021-08-12 10:08 作者:中国基建报  | 我要投稿

惠州讯 8月12日,记者从惠州大亚湾管委会获悉,大亚湾石化区河南超特国际建设有限公司“6·12”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据了解,2021年6月12日下午,惠州大亚湾石化区L4地块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大亚湾石化区河南超特国际建设有限公司“6·12”高坠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业主单位:恒力石化(惠州)有限公司。

预制场使用单位:河南超特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死者:吴明,男,34岁,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长垣县樊相镇秦庄村36号,工种:普工,所属单位:超特公司。

事故区域位于大亚湾石化区L4地块恒力项目预制场防腐加工厂房内。

经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及目击者指认,当事人下坠位置位于厂房内安装的门式起重机横梁上,事发时门式起重机停放在屋顶开口的正下方位置,横梁上部距地面高约7.6m,即当事人下坠高度约7.6m。

2021年6月12日下午,超特公司安全员崔海亮安排工人李书才和当事人吴明去修补防腐加工厂房屋顶的两处开口。由当事人吴明戴上安全带和安全帽从门式起重机立柱爬到龙门吊横梁上方距地7.6m处进行修补作业,将安全带连接器挂钩挂在了C型钢横梁下翼缘上,由李书才在地面负责递送材料。约5分钟后,修补用的铆钉用完,随后李书才到厂房外仓库拿材料。

在距离门式起重机北侧约10m处的崔海亮突然听到吴明“啊”的一声,转头看到吴明掉在了地面上。崔海亮立即跑过去,发现吴明口鼻出血,呼吸困难,随即拨打了120,120告知半小时才能到达,崔海亮便和同事李占鹏、谢卫冲将当事人吴明送至了惠亚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60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为:

当事人吴明违章作业,私自攀爬至门式起重机横梁上方进行修补屋顶洞口作业,不慎坠落至地面,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是本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包括:

1.当事人吴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取得高空作业证进行高空作业,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将安全带连接器挂钩挂在了C型钢横梁下翼缘上(此位置不具备挂设条件),导致安全带挂设无效,失去保护作用,最终造成坠落事故。

2.超特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安排未取得高空作业证的吴明进行高空作业;对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足;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验收,现场未设置防坠落相关措施。

3.超特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崔海兵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对工人的培训教育不足;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当事人无证进行高空作业和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违规行为。安全员崔海亮对工人的培训教育不足;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对责任单位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超特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程序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责任人员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1.崔海兵,男,40岁,超特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责任,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程序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崔海亮,男,45岁,超特公司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超特公司依照其内部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中国基建报》罗丽君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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