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抢单软件翻车了
随着网购XX限量版类产品的热卖,衍生出以网络抢购服务为主要功能的若干平台及相关APP(俗称抢单软件)。甲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是知名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乙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两者开设金融服务网站及手机应用APP(以下简称涉案平台),债权转让产品交易是其中的热门服务。

为抢购债权转让产品,网站会员需经常登录涉案平台,频繁刷新关注债权转让产品信息。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某代购工具”软件,用户通过安装运行该软件,无需关注涉案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信息即可根据预设条件实现自动抢购(传说中的抢单软件),并先于手动抢购的会员完成交易。
会员客户发现了此类问题后向甲和乙投诉,甲和乙均认为认为,丙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受理法院认为,丙公司提供的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的抢购优势,违反涉案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涉案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丙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了甲和乙的赔偿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