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主播经纪合同违约金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承上一篇文章所述,在现有环境下多数虚拟主播与公会之间的合同将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而仅是包含培训、运营、推广等内容在内的经纪合同。
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则我国法律法规将给予劳动者更多的保护,包括赋予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收取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请求经济补偿金等权利,除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外,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而如果是一般合同关系(包括经纪合同),则双方主体地位相对平等,公会有权设置一定的违约条款并在条款触发时要求虚拟主播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一、虚拟主播经纪合同中的违约情形
从实践情况来看,合同中一般均会约定当虚拟主播违反部分条款时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其中包括:
(一)直播时长不达标;
(二)直播内容违规;
(三)未按约定参加指定的活动;
(四)不遵守企划的管理;
(五)实施有损于主播或公会形象的行为;
(六)未经许可更换直播平台。
从上述列举的内容看,相关违约情况的设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虚拟主播违反相关条款的,公会有权向主播追究违约责任。
二、虚拟主播经纪合同中的违约赔偿责任
实践中虚拟主播经纪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一)固定金额模式:一般指违约金为固定金额,并根据不同违约情形有所浮动。该方式相对而言比较简单直接,但在实践中常因违约金金额与实际损失无直接关联,其金额设置过高导致虚拟主播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二)比例模式:一般指违约金根据主播一定期限内的直播流水或收入金额乘以固定比例或倍数确定。该方式将违约金金额与收益进行关联,具备一定合理性,但由于主播的直播流水或收入并不等于公会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违约金金额也常遭到法院的调整。
(三)损失金额模式:一般指违约金金额应根据因主播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金额而确定。该方式符合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赔偿责任与过错相符的原则,但难点在于往往公会一方难以举证证明主播所造成的损失。
(四)预期收益模式:一般指违约金金额包括公会因主播违约而失去的预期收益,该方式能够最大化地维护公会一方的权利,但难点同样在于公会方经常难以确定其所遭受的预期收益金额。
(五)返还收益模式:一般指违约金等于直播在公会名下直播期间的收益,在主播违约时需要向公会退还合作期间所取得的全部收益,但在实践中由于公会对主播收益的贡献程度不一,因此也常会遇到主播方面的抗辩。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违约金设置模式,各自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常出现混合使用的情况;但在实践中,即使合同中设置了违约金条款,法院亦有可能对最终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
三、法院对违约金金额的认定情况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585条约定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且“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上述规定,主播违约时承担的违约金应当与其造成的损失向对应,在最理想的情况下违约金金额应当等同于其给公会方造成的损失金额,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否则将造成公会因主播违约而额外获利或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基于该原则,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违约金,但也应当在诉讼的过程中举示一定的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公会可以举证证明因主播违约为其带来的实际损失金额,而主播则可以举证证明其造成的损失低于约定的违约金金额。
(一)法院全额支持违约金的案例
以影响范围较大的嗨氏跳槽案[(2018)粤01民终13951号]为例,主播与前直播平台某牙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若主播未经某牙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违反排他条款的约定,在某牙以外的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及解说,则构成重大违约某牙有权收回主播在某牙已经获得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费用、道具分成、广告收入等),并要求主播赔偿2400万元人民币或主播在虎牙直播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某牙造成的全部损失。”的违约条款,协议签订后,某牙平台即通过各种方式为主播提供推广及曝光机会,投入了较大的成本。
随后该主播在未经某牙允许的情况下跳槽至某鱼平台,某牙通过举示为该主播签订的商务合作合同、推广合同、活动合同、人气下滑数据等证据,证明了其实际损失,法院最终认为该主播的违约行为将“导致某牙的各项收益受到影响,而主播签约时明知订立了违约金计算方式,且知晓某牙罗列在合同约定的第1.2条排他条款的首位仍要违约去某鱼平台直播,其违约的故意可见一斑”,最终全额支持了关于平台请求支付所有收益5倍的违约金主张。
(二)法院酌情调减违约金的案例
在(2022)浙02民终4094号案件中,主播与公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实际直播总时长每少于应播每月总时长一小时,主播应向公会赔偿500元违约金,或者按照主播当月前6个自然月最高收益月份获得的总收入金额×10%向公会支付违约金”,后因主播确实存在怠于履行直播义务的情况,公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主播按500元每小时的标准支付违约金6.5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会并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的损失程度,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期限内王婧收入情况以及蜜趣公司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最终将上述6.53万元违约金金额调整为1000元。
在另一起涉及违约金的案件中[(2022)粤01民终15500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主播的直播时长不达标的,按主播违约论,且应当向公会方支付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还应支付一次性赔偿120万元。随后因主播身体不适,直播时长没有达到合同要求,公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及惩罚性,根据主播提供的就诊记录及微信视频,主播没有按合同约定直播,是其脸部出现的痤疮造成,且及时告诉了公会,故主播违约主观恶意不大,本案的违约金更多地体现在补偿性,主播应播未播时长为1420小时,参照直播收益的统计,计算主播违约造成公会可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法院同时兼顾惩罚性,酌情确认主播的违约金为20万元。”,最终的违约金金额从120万元降低至20万元。
四、虚拟主播违约时应支付违约金金额需要考虑的情形
综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主播违约金额时一般将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实际损失以及主播的主观恶意等综合因素。
从公会的角度来看,其损失金额一般包括实际投入(皮套制作成本、宣发成本、直播设备以及运营成本等)以及预期可获得的收益。对于上述费用,公会的应及时保存好相关凭证,以便在主播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主张其实际损失金额。
而从虚拟主播的角度来看,若存在违约行为时,则应按照上述思路,尽可能举证证明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低于公会方所主张的款项(如皮套及设备可重复利用、宣发并非针对个人、运营成本为固定费用等),将可能承担的违约金金额压低。
但无论如何,主播及公会双方应尽可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双方各自的义务,避免发生违约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