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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的个税,到底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2023-03-07 17:12 作者:彭怀文轻松财税  | 我要投稿

“临时工”的个税,到底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因此,如果“临时工”是“非独立”的工作,比如接受安排与正式工配合一起工作、一起上下班打卡考勤的,如上流水线等,按上述规定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如果“临时工”,从事的工作是“独立”的,比如企业聘请美术学院的大学生给企业画宣传画,不需要该大学生打卡考勤,只需要按时完成作品即可的,则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是,实务中很多“临时工”并不能很好的区分是否“独立”工作等,且有些单位还有工资总额的限制等,因此实务中对“临时工”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并不是“一刀切”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也要与企业所得税的扣除申报保持一致。如果“临时工”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企业所得税也可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税前扣除,且不需要发票,以工资表、付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临时工”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企业所得税就不可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税前扣除,而应以“劳务费”申报扣除,且金额超过500元的就需要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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