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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论》第七章 我们现代人之间的互助

2023-02-08 15:18 作者:消融の雪球  | 我要投稿

国家时期开始时人民的起义 现代的各种互助制度 村落公社及其为了反对国家废除它而进行的斗争 从村落公社生活中产生的习惯依然保存在我们现代的农村中:瑞士、法国、德国、俄国

  人类中的互助倾向,其起源是很遥远的,而且是和人类过去的一切进化极为密切地交织在一起的,所以,尽管在历史上有种种的变迁,人类仍然一直把它保存到现今。它主要是在和平和繁荣的时期发展起来的;然而,即使在人类遭遇到极大灾难的时候——当整个整个的国家被战争毁为废墟,整个的人群死于贫困或呻吟在暴政的统治下的时候——这种倾向在乡村和城市的较贫穷阶级中仍旧继续存在。它依然使他们团结起来,甚至最后能反击那些进行统治、战争和蹂躏而把它当作无谓的感情加以排斥的少数人。无论什么时候,当人类要创造一个适应新的发展阶段的新社会组织时,它的建设性天才总是从上述那种永恒的倾向中吸取了新的开端所需要的因素和灵感。新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只要它们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以及新的伦理体系和新的宗教,所有这些都来自这同一源泉,我们种族的伦理的进步,总括起来看,可以说是互助原则的逐渐推广,从部落扩展到愈来愈大的组合,最后总有一天将不分信仰、语言和种族的区别而包罗整个人类的。
  经过蒙昧的部落时期,又经过了村落公社之后,欧洲人终于在中世纪创造了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好处,在于使个人的主动性有广泛的活动范围,而同时又能大部分满足人类的互助需要。包括许许多多行会和兄弟会的村落公社联盟,在中世纪的城市中产生了。在这种新的联盟形式下,大众的福利、工业、艺术、科学和商业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果,已在前面两章中详细地讨论过了,并且试图指出,为什么在15世纪末,中世纪的共和制城市(它们周围是敌对的封建领主的属地,而它们又不能把农民从奴隶制度中解放出来,并且逐渐为罗马式的独裁主义思想所腐蚀)注定要变成新兴的军事国家的牺牲品。
  然而,在以后的三个世纪里,人民群众在未屈服于总揽一切的国家权力之前,曾经做过一次巨大的尝试,想以旧时的互助和互援为基础来重建他们的社会。现在大家都知道,伟大的宗教改革运动不仅仅是一个反抗天主教流弊的起义,它还有它的建设性的理想,那就是在自由和友爱的社会中生活。在宗教改革时期最初的那些著作和说教中,充满了人类在经济和社会上如同一家的看法,所以最能感动群众。在德国和瑞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中广为流传的“十二信条”和类似的信条,不仅主张每一个人有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解释圣经的权利,而且还包含有把城市的土地归还村落公社和废除封建奴隶制的要求,它们还经常提到“真正的”信念——人人如手足的信念。这时候,有成千上万的男男女女参加了摩拉维亚的共产主义性质的兄弟会,把他们的一切财产都交给这些团休。在许许多多以共产主义原则为基础的繁荣的居住地上生活。只有成千上万的大批屠杀,才能制止这个广泛的群众运动,正是依靠了刀剑、火刑和拷问架,新兴的国家才取得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第一次决定性胜利。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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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这个从前为人们十分忽视的问题,现在在德国出现了大批的著作。其中凯勒尔的《一个再浸礼教的传道者》(Ein Apostel der Wiedertäufer)和《再浸礼教的历史》(Geschichte der Wiedertäufer)以及考尔留士的《闵斯特尔人起义史》和詹生的《德国民族史》,可以说是内容较丰富的。第一个想使英国读者熟悉德国在这方面所进行的大量研究的成果的人是理查特·赫斯,他的一本篇幅不多的优秀著作《再浸礼教从它在茨威考的兴起直到它在闵斯特尔的衰灭,1521-1536年》(Anabaptism from its Rise at Zwickau to its Fall at Münster,1521-1536),伦敦,1895年,见《浸礼教简述》(Baptist Manuals,Vol.i),这部著作很好地指出了宗教改革运动的主要特点,并且提供了充分的参考材料。此外,并参看考茨基的《宗教改革时期中的中欧共产主义》(Communism in Central Europe in the Time of the Reformation),伦敦,1897年。
②我们当代人很少有人了解这个运动的规模和用来镇压这一运动的手段。但是,根据那些在伟大的农民战争之后立即著书记载其事的人估计,德国的农民在失败后被屠杀的有10万到15万人之多。见戚美尔曼的《伟大的农民战争史》(Allgemeine Geschichte des grossen Bauernkrieges)。关于在尼德兰用来镇压运动的手段,请看理查特·赫斯的《再浸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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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后的三个世纪里,欧洲大陆和英伦三岛上的国家都系统地肃清了一切以前有互助表现倾向的那些制度。村落公社的村民议会、裁判所和独立行政完全被剥夺;它们的土地也被没收。行会的财产和自由遭到掠夺,它们被置于国家官吏的控制之下,受到官吏们为所欲为和贪污行贿的弊害。城市丧失了它们的主权,它们内部生活的源泉——民会、选任的法官和行政机关、独立自主的教区和行会——完全消灭了;国家的官吏占有了从前是一个有机整体的每一个环节。由于这个致命的政策和它所引起的战争,使一度是人口众多的富裕地区变成了一片荒凉,富庶的城市,变成了贫乏的村镇,连贯各个城市的道路也荒废难行了。工业、艺术和学术都陷入衰退的境地。政治教育、科学和法律都用来为国家中央集权这一思想服务。大学和讲道台都在教育人们说,从前体现人们互助需要的制度,在一个严密组织的国家是不能容许的;唯有国家才能代表它的人民之间的联系;联盟主义和“各州独立主义”是进步的敌人,只有国家才真正是进一步进步的推动者。在上一世纪末,欧洲大陆上的各个国王、英伦三岛的国会和法国的革命的国民大会,虽然彼此之间在互相战争,但他们却一致认为绝不能允许在国家之内存在人民之间的独立联盟;对敢于结成“联盟”的工人,唯一的适当惩罚就是苦役和死刑。“国家之内不允许再有国家!”唯有国家和国教才能处理同大众有关的事务,至于人民,则只能是没有特殊联系的个人的涣散的集合体,而且每当他们感到一种共同需要时,必须请求政府办理。一直到19世纪中叶,在欧洲的理论和实践都还是这样。甚至商业和工业的团体也受到猜疑。至于工人的工会,在我们这一代人时它们在英国几乎还被认为是非法的,前二十年,在欧洲大陆上也被认为是非法的。我们国家的整个教育体系仍然是这样,即使在英国,迄今也仍有很大一部分人还在认为让出这些五百年前每一个人(自由人和农奴)在村民议会、行会、教区和城市中行使的那些权利,是一种革命措施。
  国家吞没了一切社会职能,这就必然促使为所欲为的狭隘的个人主义得到发展。对国家所负义务愈多,公民间相互的义务显然将愈来愈少。在中世纪,每一个人都属于一个行会和兄弟会,两个“弟兄”有轮流照顾一个生病的弟兄的义务;而现在呢,只要把附近的贫民医院的地址告诉自己的邻居就够了,在野蛮人的社会里,当两个人由于争吵面斗段的时候,第三者如果参加而没有对团,致使它发展成命案,这样的行为意味着他本人也将被当作一个凶手看待。但是,按照现在的一切由国家保护的理论来说,旁观者是用不着去干涉的:干涉或不干涉,那是警察的事情。在蒙味人的土地上,在霍顿脱人中,如果在吃东西之前不大叫三声问问有没有人需要来分享,就被认为是可耻的行为;而现在,一个可敬的公民只要缴纳济贫税就够了,他可以坐视饥饿的人挨饿。结果,主张人人可以而且必须在不顾他人的需要中获取自己幸福的这种理论,无论在法律、科学和宗教中,都全面占了上风。这就是今天的教义,而要怀疑它的功效,就要成为危险的空想者。科学家在大声宣称,个人反对整体的竞争,是自然界也是人类社会的主导原则。生物学家把动物世界的逐步进化归功于这种竞争。历史学家也采取这样的论断;政治经济学家由于幼稚无知,把现代的工业和机器的一切进步,也说成是这同一原则的“奇妙”效果。讲道台上宣讲的宗教,本身就是一种个人主义的宗教,只是被在礼拜天对邻居多多少少表示一点慈善的关系略加缓和了些而已。“讲究实际的”人和理论家、科学家、宗教讲道家、法律学家和政客们,全都认为:可以用慈善来减轻一些个人主义的最严酷的结果,然而要保持社会及其未来的进步,只有个人主义才是唯一可靠的基础。
  因此,要在现代社会中寻求和实行互助制度,似乎是不可能的。它们能剩下什么呢?然而,只要我们考察一下亿万的人是怎样生活的,只要我们研究一下他们的日常关系,我们便会惊奇地发现,甚至在今天的人类生活中,互助和互援的原则还依然起着巨大的作用。虽然在整整的三四百年间,互助制度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受到了破坏,但亿万的人依然生活在这种制度之下;他们热诚地保持着这种制度,而且竭力在它已不再存在的地方恢复它。在我们相互的关系中,我们每人都有过反抗现今流行的个人主义信条的时候,以人类的互助倾向为指导的行动,在我们日常的交往中起着那么大的作用,以致如果能使这样的行动停顿一下,则一切的道德进步也将立刻陷于停顿;那时人类社会的本身,要维系一代人之久,也不可能了。这些事实,大都为社会学家所忽略了,然而它们对人类的生活和进一步提高却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现在,我们就从现有的互助制度开始,接着联系到由个人和社会的同情所产生的互助行为来进行分析。

  当我们放眼看一下欧洲社会的现时结构,使我们立刻感到惊奇的是,虽然采取了那么多的办法来消灭村落公社,但这样的联合形式却继续存在着(其存在的程度,我们即将谈到),而且人们还作了许多努力,想把它以这种或那种形式恢复起来,或者找到其他某种东西来代替它。关于村落公社的流行理论是:在西欧,它是自然消失的,因为人们发现村落公社占有土地同现代农业要求相矛盾。但事实是,没有一个地方的村落公社是自行消灭的,恰恰相反,它使统治阶级接连用了几个世纪的工夫,还并不绝对能够废除它和没收它所占有的土地。
  在法国,早在16世纪就开始剥夺村落公社的独立和掠夺它们的土地。然而,只是在17世纪,当农民群众由于苛税和战争而陷于屈服和穷困的境地时(所有的历史学家都生动地描述过这种境地),掠各村落公社的十地才很顺利,而且达到了可耻的程度。“每一个人按照自己的势力去侵占……为了夺取公社的土地,竞利用捏造的债务;”我们在法王路易十四于1667年发布的一项诏书上就见到这样的话。国家对这种罪恶的补救办法,当然是使村落公社更屈服于国家,由它自己去掠夺它们。事实上,两年以后,所有村落公社的一切现金收入都被国王没收了。至于村落公社的土地被侵占的情况,那是愈来愈恶劣,到18世纪,贵族和教士已经占据了大量的土地(据有些人估计,占有了可耕土地的一半),而且把所占的土地大部分听其荒芜。②但是,农民们依然保持了他们的村落公社制度,直到1787年还可经常见到由所有户主组成的村民议会聚集在钟楼或一棵树的荫凉下分配和再分配他们所保有的土地,预定税收和选举他们的办事人,这种情况同现在俄国的村落公社完全一样。这一点已经由巴博的研究证明了。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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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Chacun s'en est accommodé selon sa bienséance……on les a partages……pour dépouiller les communes,ons'est servi de dettes simulées”(根据几位著作家所摘引的路易十四于1667年发布的诏书。在这份诏书发布的前八年,村落公社就已经被置于国家的管辖之下了)。
②亚塞·杨格说:“在一个大地主的庄园上,即使他已经有数以百万计的收入,你仍然会发现其中还没有耕种的土地。”泰恩在《现代法国的起源》(Origines de la France Contem poraine)第1卷第441页上引用了特隆·德·孟铎杰所描写的当时的情况说:“有四分之一的土地没有耕种;”“在过去的100年间,土地又回到了一片荒凉的状态”。“从前是很繁荣的索洛涅,现在变成了一片大沼泽”;等等。
③巴博:《旧王朝下的农村》,第三版,巴黎,18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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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政府发现村民议会“太吵闹了”,太不顺服了,于是便在1787年以较富裕的农民中挑选出来的一个村长和三至六个委员组成的特选委员会代替了它。两年后,革命的立宪会议(它在这一点上和旧王朝是一致的)于1789年12月14日完全认可了这项法律,于是又轮到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来探夺村落公社的土地了,这种掠夺行为在整个革命时期中一直在进行着。直到1792年8月16日,立法会议才在农民起义的压力下,决定把圈作私有的土地归还给村落公社①;但同时它又规定这些土地只平分给较富裕的农民,这一措施又激起了新的农民起义,并且在第二年(1793年)便被废除,1793年的法令允许所有的居民不论是富是贫,还是“勤勉”或“懒惰”,都可分得村落公社的土地。
  然而,这两项法令和农民的观念是如此相反,所以没有人服从,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农民们又取回一部分土地,他们便把它维持着不给分散。这时候,漫长的战争年月来到了,村落公社的土地于1794年被当作国家借款的抵押而干脆加以没收、拍卖和掠夺。后来又退还给村落公社,但在1813年又加以没收;直到1816年才把剩下来的大约1500万英亩生产力最差的土地交还给了村落公社。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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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法国东部,只追认农民已经自行收回的土地。见拙著《法国大革命》(TheGreat French Revolution)第47、48章,伦敦(赫纽曼),1909年。
②在中产阶级的反动势力取得胜利以后,于1794年8月24日便宣布村落公社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并且和从贵族那里没收的土地一起出卖,为小资产阶级的黑帮所窃取。不错,这样的窃取在第二年曾一度被禁止(共和历5年牧月22日的法令),并且废除了以前的法令;但这时候,村落公社也直接被取消,而代之以区乡会议。直到七年以后(共和历12年牧月③9日),即1801年,方才重新成立了村落公社,但它们的一切权利已全被剥夺,而且法国36,000个村落公社的村长和委员已改由政府任命!这一制度一直保持到1830年的革命以后,方才又按照1787年的法令采用选举的村落会议。至于村落公社的土地,在1818年又遭到政府的掠夺,只有一部分土地在1816年归还了村落公社。参看达罗茨所著的那本经典性的法兰西法律汇编《司法汇编》(Répertaire de Jurisprnudence);同时参看锋尼很,达兰斯特、邦纳梅尔和巴博等人的著作。
③牧月(prairial)是法国共和历的第九月,从5月20日到6月18日。——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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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村落公社的苦难并没有到此结束。每一个新政权都把村落公社的土地作为取悦于它的支持者的一种手段,先后通过了三项诱使村落公社分放它们土地的法令(第一项是在1837年,其他两项是在拿破仑三世统治时代)。由于在农村中遭到反对,这些法令也三次被取消。但每一次都披国家掠去一些东西,后来,拿破仑三世竟借口鼓励改善农业,把村落公社的一大批土地拿来赏赐他的一些宠臣。
  至于村落公社的自治权,经过这么多打击以后,还能保存什么呢?村长和委员只被看做是国家机器的不付薪水的官吏而已。甚至在目前,如果第三共和国不开动上至省区和中央各部这样庞大的国家机器,在乡村公社中连很小的一件事情也办不成。例如,一个农民想用现款交纳一份修建公共道路的费用来代替他本人要做的砸石头工作,那么在他获得向乡村会议交款的许可以前,必须先经过不下十二个国家官吏的批准,而且还需要经过他们办理和转办为数达五十二项之多的各种手续,这是十分令人难以相信的,然而这的确是事实。其他一切事情,也是如此。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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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特里戈希先生这位极有权威的作家在《经济学家杂志》(Journal des Economistes)1893年4月号第94页上把这五十二道不同的手续全部列举了出来,而且还举出了几个类似的例子,不然的话,谁也不会相信这样荒谬的过程是实有其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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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国发生的事情,也同样在欧洲西部和中部的各个地方存在。甚至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大掠夺的主要日期也是相同的。在英国,唯一不同的是对土地的掠夺不是采取一扫而光的办法,而是分为几次完成的——不是那么急迫,但是比法国掠夺得更为彻底。根据鲁沙士的《历史》(Historia)和亨利七世的一条法令来看,贵族们对公有土地的掠夺,也是在1380年农民起义失败以后,于15世纪开始的。在这些文献中,谈到这种掠夺行为的标题是“有害公有土地的……滔天罪行和流弊”。① 后来,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进行了大调查,以期制止圈占公有土地,但其结果却是认可了已经圈占的公有土地。② 公有土地继续被掠夺,农民被逐出他们的田园。特别是从18世纪中叶以后,在英国和其他各个地方干脆把肃清公有土地一切痕迹的做法变成了一套有系统的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是公有土地因此就消灭了,那倒不足为怪,然而甚至在英国它也能够继续保持,它“一直到我们这一代人的祖父的时候还依然普遍盛行”,这就大为值得惊奇了。③正如西波姆先生所指出的,圈地法案的本来目的就是在取消这种制度④,在1760年和1844年之间通过了将近4,000条法令,是那么有力地把这种制度取消了,以致现在只留下了一些依稀的痕迹。村落公社的土地被领主们夺去了,而且每一次的掠夺行为都得到了议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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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奥钦科夫斯基博士:《中世纪末叶英国经济的发展》(耶拿,1879年)第35页以下,在这本书里,对整个问题完全是依据原来文件的充分知识来讨论的。
②纳斯:《中世纪的土地公有和英国16世纪的圈地》(Ueber die mittelalterliche Feldgemeinschaft und die Einhegungen des XV1. Jahrhunderts in England.波恩,1869年)第4、5页;维诺格拉多夫:《英国的农奴制》(Villainage in England,牛津,1892年)。
③西波姆:《英国的村落公社》第三版,1884年,第13-15页。
④“研究了一项圈地法令的细则,便可明白上述制度(公社所有制)正是圈地法案所要取消的制度”(引自西波姆的著作第13页)。他又说:“圈地法令一般都是按照相同的格式草拟的,开头说公有的未圈土地分散成一小块一小的,犬牙交错,地势不便。又说,不同的人占有这些土地的一部分,对它们享有公有权……所以希望把它们加以划分,并且圈置起来,以特定的一份土地分给每一个所有人”(第14页)。波特尔所列的表,包括有3867条这样的法令,像法国的情况一样,其中大部分是在1770-1780年和1800-1820年之间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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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德国、奥地利和比利时,村落公社也遭到国家的摧残。公有土地的人民自行把他们的土地加以划分的例子还很少见,一般都是国家强制他们进行划分的,或者干脆赞助私人去夺取他们的土地。在中欧,对公有制的最后一次打击开始于18世纪中叶,奥地利政府于1768年采用暴力强迫村落公社分散它们的土地,两年以后,还为此任命了一个特别委员会。在普鲁士,腓特烈二世于1752、1763、1765和1769年所颁发的几次救令,授意裁判官强迫实行土地分散。在西里西亚为了这个目的于1771年作了一个特殊决议案。同样的情况也见之于比利时,而且,由于村落公社的不服从,还在1847年颁布了一项法令,授权政府收购村落公社的草地,以便把它们分散出售,同时,在有所谓买主要购买时,还可以强迫村落公社出售它们的土地。②
  总之,说村落公社是由于经济法则的缘故而自然消灭的,就如同恶意地讽刺说在战场上被屠杀的士兵是自然死亡的一样。事实就是这样:村落公社存在了一千多年;无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候,只要农民没有为战争和苛税弄到破产地步,他们便一直在改进他们的耕作方法。但是,由于工业发达的结果,地价在逐渐上升,同时,贵族借国家的组织而获得了他们在封建制度下从来没有获得过的权力,所以,他们便把公有土地最好的部分据为己有,并且尽一切力量摧毁村落公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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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瑞士,我们发现有许多为战争破坏了的村落公社,以前曾把它们的土地卖出一部分,现在又竭力设法把它们买回来。
②标亨伯格:《农业组织和农业政策》(Agrarwesen und Agrarpolitik),见阿道尔夫·华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手册》(Handbuch der politischen Ockonomie)引文,1892年,第1册第280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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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村落公社制度走如此的符合耕作者的需要和观念,所以尽管有这一切遭遇,而在欧洲依然有活的村落公社一直留存到今天,在欧洲的乡村生活中,也还到处是从村落公社时期留传下来的风俗和习惯。甚至在英国,即使采取了一切激烈手段来破坏这一旧有秩序,但它一直到19世纪初还是普遍地存在。葛姆先生——是英国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很少几个学者之一——在他的著作中指出,在苏格兰发现了许多公有土地的遗迹,“交叉片地”租制在佛尔伐郡一直保持到1813年,而在茵菲尼斯郡的一些村庄里,到1801年还有不分任何边界而为整个村落的耕地的习惯,耕好以后再分配给大家。在基尔摩里郡,“直到前25年”还有分配和再分配土地的制度,小农场佃农委员会(Crofters'Commission)发现它在有些岛屿上依然很流行。①在爱尔兰,这一制度一直实行到大饥荒时期。至于英格兰,马歇尔在他的著作中指出,村落公社制度在19世纪初几乎广泛地遍布于英国所有各郡。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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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葛姆:《村落公社,论它在大不列颠的起源和残存形式》(The Village Community,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its Origin and Forms of Survival in Great Britain),见《现代科学丛书》(Contemporary Science Series),伦敦,1890年,第141-143页;同时参看葛姆的《原始的村民议会》(Primitive Folkmoots),伦敦,1880年,第98页以下。
②“几乎在这个国家所有的各个地方,特别是在中部和东部各郡,同时在西部(如威尔特郡)、南部(如苏利郡)和北部(如约克郡),到处都有广阔的公有土地。在北安普敦郡的316个教区中,有89个教区有公有土地;在牛津郡有公有土地的教区,计有100多个;在瓦利克郡的公有土地,大约有5万英亩;在倍尔克郡,有半个郡的土地是公有的;威尔特郡的公有土地,占全郡土地的半数以上;在亨汀顿郡的24万英亩土地中,有13万英亩是公有的牧场、公地和耕地”(马歇尔的著作,据亨利·曼因爵士的《东方和西方的村落公社》,纽约,1876年,第88、89页的引文)。并参看斯拉特博士的《英国农民和公有土地的圈占》(The English Peasantry and the Enclosure of Common Field),伦敦,19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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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这方面的论证是无可怀疑的,但是他的著作在被纳斯和亨利·曼因爵士推荐以前,一直不为人所注意。不到20年以前,亨利·曼因爵士发现“关于不正常的产权事例,其为数之多是颇为惊人的,这必然是说明了在从前存在过集体所有和联合耕种的制度”,这一点,只经过较简短的调查研究就被他发现了。①村落公社制度继续存在了这么久,所以,只要英国的作者注意一下乡村生活,准可以在英国的乡村中发现许多互助的风俗和习惯。②
  至于欧洲大陆,我们发现村落公社制度在法国、瑞士、德国、意大利、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和西班牙的许多地方,还完全存在,更不用说欧洲东部了,在这些国家的乡村生活中充满了村落公社的风俗习惯,差不多每一年都有论述关于这个问题和有关方面的重要著作来丰富欧洲大陆的文献。因此,我只能限于谈几个最典型的例子为证。瑞士无疑是其中之一。不仅乌里、斯维茨、亚本泽尔、格拉鲁斯和恩特瓦登这五个共和国有大批未分的土地,它们的土地仍旧由村民议会管理,而且在其他各州里,村落公社也还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和掌握着很大一部分联邦的土地。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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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220页注②第88页;并参看第5讲。
②在我所参考的论述英国乡村生活的许多著作中,我发现有许多描写乡村景象这一类事物的优美文章,但差不多都没有谈到劳动农民的日常生活和风俗习惯。
③在瑞士,耕种公地的农民也落到领主的统治之下,他们的大部分土地均被领主夺去了(参照迈士考夫斯基的著作,见席莫勒的《研究》第2卷,1879年,第12页以下)。但是,在瑞士的农民战争中,瑞士的农民并没有像其他国家的农民那样一败涂地,他们仍旧保留了许多村落公社的权利和土地。事实上,村落公社的自治是瑞士的自由的真正基础。并参看彪特利的《由于村民公有土地的联合而结成的同盟》
(Der Ursprung ler Eidgenassenschaft aus der Markgenossenschaft),苏黎世,18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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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至今日,有三分之二的阿尔卑斯山的牧场和整个瑞士的三分之二的林地,依然属于公有。有相当多的农田、果园、葡萄园、泥炭田和采石场等,现在还是属于公有。在孚德州,公社的精神特别活跃,所有的户主都有权参与他们所选的公社委员会的讨论。快到冬末的时候,有些村落的青年人就到森林中去生活,砍伐木材,把它们从陡峻的坡道上、滑道上滑下来,他们把这些木材和木柴分给各家,或者售卖后把钱分给他们。这样的远足旅行,是豪迈的劳动者的真正节日。在莱蒙湖畔,培修葡萄园的台地所需的一部分工作现在依然是大家共同来做的;在春天,如果在日出以前寒暑表快要降到零度以下时,看守人就唤醒所有的户主,于是他们便用干草和干粪烧起一堆堆的火,用人造的烟雾保护葡萄树,使之不受霜冻。差不多在所有各州的村落公社中都有所谓“居民的公益”(Bürgernutzen)——也就是说,他们公有许多母牛,以便供给各家牛油,或者保留着公有的耕地或葡萄园,把生产的东西分给公民,或者为了共同的利益把土地租给别人(迈士考夫斯甚的著作第15页)。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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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莱杰伯格博士:《瑞士手册——国民经济》(Handwörterbuch des Schueiz Volkswirthschaft),伯尔尼,19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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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村落公社还执掌着广泛的职能,成为国家机体的有生部分,只要它们没有陷入绝对贫困的境地,它们从来没有不好好照管它们的土地的,这可以说是已经成为一般惯例了。因此,瑞士的公社土地和英国的“公有地”的悲惨状况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孚德和瓦勒两州公社所有的林地,管理得非常好,很符合现代林学的原则。在其他地方,公有土地中的一块块狭长的土地,按照再分配制度是要更换所有人的,然而它们的施肥情况很好,特别是因为那里不缺少牧草和牲畜。高原上的牧场,一般都管理得很妥善,乡村的道路也十分良好。①当我们赞赏瑞士的农舍和瑞士的山区道路、农民的牲畜、葡萄园台地和校舍的时候,我们必须记住,农舍所用的木材和石料经常是取自公有的森林和采石场的,并且在公有的牧场上牧放他们的母牛,道路和学校也都是共同修建的。要不是这样的话,它们就没有什么可赞赏的了。
  在瑞士的乡村中,现在还依然存在着许多互助的风俗习惯,这也不需多说了。人们在傍晚时,依次到各家去参加剥胡桃仁的晚间聚会;黄昏时,妇女们一起参加给即将出嫁的姑娘缝制嫁妆的聚会;一个村民在修建房屋、收刈庄稼和其他一切工作中,都可以请人“帮助”;一个州和另一个州按例交换教育儿童,使他们能学习两种语言(法语和德语)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习以为常的事情。②另一方面,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需要时,也本着同样的精神去做。例如,格拉鲁斯虽然在遇到一次大灾难时把阿尔卑斯山上的大多数牧场都卖掉了,但后来公社又继续购买了耕地,这些新买的土地由各个村民占用10年、20年或30年(时间长短随情况而定),以后又归还为公社的产业,并且按照大家的需要把它重新加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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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这一问题,在拉佛勒的《原始所有权》(Primitive Orunership)的德文本里,毕舍尔为其中很有启发性的一章(尚未译成英文)增补了一系列有关的材料。同时参看麦增的《日耳曼瑞士的农林制度、公有土地和乡区》(Das Agrar-und Forst-Wesen, die Allmenden und die Landgemeinden der Deutschen Schweis),载《政治学年鉴》(Jahrbuch fur Staatswissenschaft)1880年第4卷(关于迈士考夫斯基的著作的分析);奥布利恩的《一个瑞士村庄的见闻录》(Notes in a Suiss village),载《麦克米伦杂志》(Macmillan's Magazine)1885年10月号。
②结婚时赠送礼物,显然是村落公社的习惯的一种残余,它在瑞士大大帮助了新成立的家庭得到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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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组织了许许多多的制造生活必需品(面包、奶酪和葡萄酒)的小组合,这些组合的规模虽然有限,然而是共同劳动的;农业上的合作,在瑞士极容易推行。10个到30个农民就形成一个组合,这是常见的事情,他们共同购买牧场和土地,作为共同的所有人,大家共同耕种;至于售卖牛奶、牛油和奶酪的乳产业的组合,更是到处都有。事实上,瑞士就是这一种合作形式的发源地,并且它有各种各样为了满足各种现代需要而组织的或大或小的组合,可供我们进行广泛的研究。在瑞士的某些地区,差不多每一个公社为了防火、航运、维修湖岸码头和供水等,都组织了许多的组合。在这个国家里,由于现代的尚武精神,到处都成立了弓术家、射击家、地形学家和徒步探险家等组合。
  然而,瑞士在欧洲绝不是一个例外,因为同样的制度和习惯也可以在法国、意大利、德国、丹麦和其他国家的农村中发现。我们方才谈到法国的统治者采取了怎样的办法来摧毁村落公社和夺取它们的土地,但尽管这样,在全部可耕地中仍然有十分之一,即1350万英亩(包括法国天然牧场的一半和将近全国五分之一的林地)仍然是属于村落公社所有。他们从森林中取得所需的燃料,大部分木材都是安排很好地由大家共同砍伐的;村民们的牲畜可以在牧场上随意牧放。在法国的某些地方(即阿尔得纳),残余的公社土地仍然是按照通常的方法分配给村民耕种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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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法国整整24,813,000英亩的林地中,村落公社就占有4,554,100英亩,在法国11,394,000英亩的天然牧场中,属于村落公社的有6,936,300英亩。剩下来的2,000,000英亩是农田和果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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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额外的收入来源,对农业劳动者和将近300万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来说,是很重要的,它们可以帮助贫苦的农民度过歉收的年月而不致卖掉他们那些小小的土地和欠下无法偿还的债务。如果没有这些额外的收入,小小的自耕农是否能够维持,就成疑的了。公有财产在道德上的意义虽然很小,但它们仍然比它们的经济重要性远为重大。它们在乡村生活中保持了互助的风俗习惯的核心,这无疑地对小土地所有者不顾一切的个人主义和贪欲的发展是一个有力的遏止。在乡村生活可能遇到的一切情况中进行互助,这在法国各个地方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了。我们到处都见到各种名称的charroi,即在收刈庄稼、摘取葡萄或修建房屋时请求邻居们给予无偿的帮助。我们到处都发现我们方才所说的在瑞士的那种傍晚集会。我们到处都可看到村民们联合起来协力进行各种工作。差不多所有描写法国乡村生活的人,都曾谈到过这种习惯。我曾要求我的一个朋友把他在这方面的见闻告诉我,因此在这里我最好是把不久前收到的他的来信给大家摘录几段。这些信是一位老年人写的,他住在法国南部的阿列日,他在自己的村子里当了好几年的村长。他所谈的这些事实,是他多年来的亲身体验,它们的好处是来自一个人自己所生活的地方而不是从广大地区收集来的。在这些事实中,也许有些似乎是琐碎的小事,但总的说来,它们刻画了一个乡村生活的小天地。
  “在我们邻近的几个村子里,”我的朋友写道,“‘借助’(emprount)这个古时的习惯现在还很盛行。如果需要许多人手在一小块耕地上迅速完成什么工作的话——例如掘马铃薯或割草,他们便请来附近所有的年轻人,于是小伙子和姑娘们一群群地到来,欢欢喜喜地工作,而且不要任何报酬;傍晚,他们高高兴兴地吃过晚饭以后便开始跳舞。
  “在这些村子里,当一个姑娘快要结婚的时候,附近的姑娘们便来帮助她缝制嫁妆。有几个村子,妇女们现在还是大批地纺纱。当她们需要在某一个人的家里卷线球时,她们在一个傍晚就可把它卷好——因为她们把所有的朋友都请来帮忙做这件事。在阿列日和西南部的许多村子里,剥玉蜀黍这项工作也是所有附近的人一块儿来做的。主人用栗子和酒来款待他们,干完活以后,年轻人便开始跳舞。在榨坚果油和捣大麻的时候,也是按照这种习惯做的。在L村,收获谷物的时候也是这样做的。由于主人以请大家吃一顿丰盛的酒筵为荣耀,所以辛勤工作的日子就变成了节日。他们不要任何报酬,大家都是互相帮助。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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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高加索,格鲁吉亚人的办法还要好。由于一顿丰盛的饭食花钱很多,贫苦人是办不起的,所以,那些来帮助干活的邻居还自带一只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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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S村,公有的牧场每年都有增加,所以,现在差不多整个村子的土地都成为公有的了。牧羊人由牲畜的所有的主人(包括妇女)选举。公牛属于全村所有。
  “在M村,村民们把四五十小群的绵羊集合起来,然后再分成三个或四个大群赶到地势较高的牧场去。每一个主人都要当一个礼拜的牧羊人。
  “在C这个小村子里,有几家人合买了一架打麦机,负责照管这架机器的15到20个人由各家摊派。另外又买了三架打麦机,出租给别人使用,然而是按照平常的办法请旁人来帮忙操作的。
  “在我们R村里,我们要砌公墓的围墙,购买石灰和支付工匠工资所需的费用,由村会供给一半,其余一半由大家自愿捐助。至于运沙土、担水、拌灰泥和给泥水匠当帮手这些工作,都是由大家自愿去做的(正如卡巴尔人的村民议会一样)。乡村的道路也是以同样办法修筑的,即村民为修路义务工作若干日。其他的村子也用这个办法修建它们的水泉。榨葡萄的机器和其他较小的器具也经常是由全村保管的。”
  我的朋友还询问了两个住在他那一带的人,他们说:
  “几年前,在O村是没有磨坊的,现在,已向村民征收税款来修了一座。至于磨工,他们决定,为了避免欺诈和不公平的事情,每一个吃面包的人交给他两个法郎以后,磨麦子就不再付钱了。
  “在St.G.村,没有一个农民保火险。如果发生了火灾——最近就发生过——所有的人都给受灾的家庭一些东西(比如说一大箩煤、一条床单、一把椅子,等等),这样,一个简陋的家庭就再建起来了。所有的邻居都来帮助他们修建房子,在修盖房子期间,这一家人就住在邻居家中,而且不用花钱。”
  互相援助这种习惯——还可以举出许多这种习惯的实例无疑地说明法国农民那样轻易地进行下列合作的原因:他们把犁头和拉犁的马匹以及葡萄榨汁器和打麦机交给自己村子中的一家人单独保管,由大家联合起来轮流使用这些东西,并且共同做各种农活。从古时起,村落公社就维修河道、砍伐森林、种植树木和排泄沼泽;这些工作现在还在继续进行。不久以前,在罗塞尔省的拉波恩,人们还共同劳动,把贫瘠的小山变成了富饶的园子。“大家背运泥土,修筑台地和种植栗树、桃树和其他果树,用两三英里长的渠道运水来灌溉。”最近,他们还开了一条长达11英里的新河道。①
近来,农民联合会(syndicats agricoles)或农民协会所以取得显著的成就,也应归功于这种精神。在法国,到1884年才允许成立19个人以上的团体,当人们鼓着勇气进行这种“危险的尝试”(在议会两院中是这样说的)时,不用说,官吏们所能想到的一切必要“预防措施”都采用了。但尽管如此,在法国仍然是到处都在成立这种联合会。起初,联合会成立的目的只是为了购买肥料和种子,因为这两种商业中的舞弊情况已经达到了惊人的程度。但是,联合会逐渐把它们的作用向各方面扩展,其中包括农产品的销售和土地的不断改良。在法国南部,由于葡萄虫的猖獗形成了灾害,于是就成立了许多葡萄种植者的组合。10个到30个种植者便成立一个联合会,买一部抽水用的蒸汽机,并且作出必要的安排,便利轮流浇灌他们的葡萄园。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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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阿尔弗来德·波德里拉的著作,H.波德里拉的《法国的农村人口》(Les popu lations rurales de la France)第3集第479页所引,巴黎,1893年。
②《经济学家杂志》(Journal des Economistes)1892年8月号和1893年5、8月号上发表了在根特和巴黎两地的农业实验室所作的一些分析。舞弊的范围之广和“诚实的商人”的诡计之多,真是令人难以置信。在有些草类的种子中,混有百分之三十二的沙子,沙子是染过色的,甚至能骗过经验丰富的人的眼睛;在其他的货样中只有百分之五十二到二十二的纯净种子,其余的都是杂草。野豌豆的种子中有百分之十一的毒草(nielle)种子;使牛吃了长膘的面粉中含有百分之三十六的硫酸盐;其他的例子真是举不胜举。
③见上引阿尔弗来德·波德里拉著作第309页。起初是由一个葡萄园主担任供水,其他几个园主可以使用。波德里拉写道:“这种联合会的突出特点是,没有订立任何种类的文契,一切都是口头决定的。然而他们之间从没有发生过一次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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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预防土地遭受水淹、引水灌溉和维修渠道为目的的新组合不断在组成,按法律规定,所有这些要经过一个地方的农民一致同意,但这个规定也不能限制这些组织的形成。在别处,还有果农协会或乳业协会,其中有些协会不论每一头奶牛产奶多少,所有的奶油和奶酪都平分给每每一个会,在阿列日省,我们发现有八个独立的村子为了共同耕种它们合并在一起的土地便组织一个联合会。在同一个省的337个村子里,有172个村子成立了免费的医疗互助联合会,和这些联合会相联系的消费者的协会也成立起来,还有其他各种组合。①阿尔弗来德·波德里拉写道:“在我们的农村里,通过这些联合会(它们在每一个地区都有它们各自的特点)正在进行一次真正的革命。”
  在德国的情况也十分相同。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农民能够维护住他们的土地不被掠夺,他们就把他们的土地作为公有,这种制度在符腾堡、巴登、霍亨索伦和斯塔根堡的黑森省是颇为盛行的。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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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上引阿尔弗来德·波德里拉著作第300、341等页。阿列日省圣吉罗奈联合会会长德尔撒先生写信给我的朋友,其大意如下:“为了参加图卢兹展览会,凡是有我们认为值得展览的牛,我们联合会就把它们的主人组织起来。旅费和展览费由本会担负二分之一,每一个牛主担负四分之一,剩下的四分之一由得奖的展出人负担。结果,许多本来不可能参加的人都参加了展览。得最高奖金(350法郎)的人,把他们的奖金捐出了百分之十,至于那些没有得奖的,每人只花费了六到七个法郎。”
②在符腾堡的1,910个村子中,有1,629个村子有公有财产。在1863年,它们所有的土地超过了100万英亩。在巴登的1,582个村子中,有1,256个村子有公有土地;在1884-1888年之间,它们有121,500英亩共同耕种的土地和675,000英亩林地(占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六)。在萨克森,有百分之三十九的土地属于公有(见席莫勒的《年鉴》,1886年,第359页)。在霍李索伦,将近有三分之二的土地是属于村落公社的,在霍亨索伦—赫琴根,有百分之四十一的地产是村落公社的(见标亨伯格:《农业组织和农业政策》第1卷第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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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的森林一般都保持得很好,成千的村落公社每年都把木材和燃料分给所有的居民;甚至现今在许多地方还保有“采樵日”(Lesholztag)这个古老的习惯:当村子里敲起钟来的时候,大家便都到森林中去取木柴,能拿多少就拿多少。①在维斯特法伦,我们发现有些村落是把它们所有的土地作为共同财产来耕种的,它们的方法很符合现代农业科学的各种要求。至于古老的村落公社的风俗和习惯,在德国的大部分地方迄今依然存在。请求别人帮助(帮助别人,是真正的劳动节日),在维斯特法伦、黑森和纳索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在木材丰富的地区,修盖新房子所需的木材,一般都是从公有的森林中砍伐的,而且所有的邻居都来参加修盖房子的工作。在法兰克福的郊区甚至还有这样一种习惯:在园丁中如果有一个人病了,所有种园子的人都在星期天来帮助料理他的园圃。②
  在德国,也像法国一样,一到人民的统治者废除了他们取缔农民联合会的法令(只是在1884-1888年才废除),这些组合便开始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尽管在它们的道路上仍然有种种法律障碍。③标亨伯格说:“在成千个从来不知道什么叫做化学肥料和配合饲料的村落公社中,由于有了这些组合,每天都有人使用这两种东西,而且使用的数量之多,是预想不到的,这一点的确是事实。”(第2卷第507页)通过这些组合,他们购买了种种节省劳力的工具和农业机器以及良种牲畜,并且还开始采用了改进品种的各种办法,销售农产品和不断改良土地的组合也成立起来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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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毕舍尔在拉佛勒的《原始所有权》一书中特别补充了一章,他在这一章里收集了一切有关德国村落公社的材料。
②见毕舍尔同上书第89、90页。
③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和以繁琐的文牍与监督这些形式出现在它们发展道路上的许多障碍,参看标亨伯格的《农业组织和农业政策》第2卷第342-363页和第506页的注释。
④见标亨伯格同上书第2卷第510页。农业联合总会包括了1,679个会社。在西里西亚,最近有73个联合会把32,000英亩土地上的水排干了;在普鲁士,有516个联合会把454,800英亩土地上的水排干了;在巴伐利亚,排水和灌溉的组合达1,715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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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社会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农民所作的这一切努力肯定是重要性很小的。它们实际上不能减轻,更不能永久减轻整个欧洲的农民注定要遭遇的灾难。但是,从我们现在所考虑的道德观点来看,对它们的重要性是不论怎样看也是不会过分的。这些努力证明,甚至在现今不顾一切后果的个人主义制度到处流行的情况下。求民群众仍然忠实地保持了他们所继承的互助习惯。虽然国家用冷酷无情的法律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一到国家放松了这些法律的束缚,这种关系便不顾无数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困难立刻又重新建立起来,而且所采取的形式最适合于现代生产的要求。它们指出了将来必须向着什么方向和采用什么形式向前发展。
  我可以毫不费力地从意大利、西班牙和丹麦等国中举出大量的例子,指出每一个国家所特有的一些有趣的特点。应该提到的是,在奥地利和巴尔干半岛上的斯拉夫人中间,现在仍然存在着“复合家庭”或“未分家庭”。但是,我急于想谈一谈俄国的情况,在那里,上面所说的互助倾向采取了前所未见的一种新形式。此外,在论述俄国村落公社的时候,我们有大量的材料可以利用,这些材料是由几个地方自治会(zemstvos)最近在俄国不同地区的将近两千万农民中挨家挨户进行调查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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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看附录12。
②关于巴尔干半岛,见拉佛勒的《原始所有权》。
③在四百五十卷的调查材料中,有将近一百卷谈到了有关村落公社的事实,这些事实业经维·维在《农民社会》(圣彼得堡,1892年)这本优秀的俄文著作中加以分类和归纳,这本著作,除了具有理论价值以外,还提供了有关这个问题的丰富材料。由于上述的调查,产生了大批著作,在这些著作中,现代的村落公社问题第一次跳出了概论的范围,获得了十分详细的可靠事实的坚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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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俄国的调查所收集的大量材料中,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结论。在俄罗斯的中部,足足有三分之一的农民,由于沉重的捐税、只分到很少的贫瘠土地、高额地租、完全歉收时还要苛征赋税等原因,完全破产了。在那里,在解放了农奴之后的第一个25年间,的确产生了在村落公社的土地上形成了个人财产的严重倾向。有许多穷得“没有马的”农民抛弃了他们所分得的土地,而这些土地往往就变成了有额外的商业收入的富农或外地商人的财产;这些人之所以购买土地,主要是为了向农民榨取高额的地租。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1861年颁布的土地赎买法中有这样一个缺陷:它给了这些人以种种的便利,使他们可以用很少的钱购买农民的土地①,而且,国家的官吏又大都利用他们的巨大势力助成个人的占有,以破坏村落的公有。但是,最近20年来在俄罗斯中部的农村中,又刮起了一阵反对私人占有的风暴,居于富农和贫农之间的大量农民坚持不懈地竭力维持村落公社。至于南方富饶的平原(现在是俄国欧洲部分最富足和人口最稠密的地区),大部是在国家承认私人所有或占有的制度下,在本世纪已开始向这里移民的。但是,自从借助机器的改进农业方法传入这个地区以后,自耕农便逐渐开始自动把他们私有的土地改为公有,现在,在俄国的这个谷仓里,我们发现已经有非常多的自发组成的新村落公社。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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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种赎款可以在49年内以年金偿还。时间一年一年地过去,大部分的账款付清以后,剩下来的小部分赎款就更容易偿清了;此外,由于每一份土地都可以由个人赎买,所以商人们就利用这个便利条件以一半的价钱购买破产农民的土地。后来,通过了一项法令来制止这种买卖。
②维·维先生在他的《农民社会》中收集了一切同这个运动有关的事实。关于俄罗斯南部农业的迅速发展和机器的推广,英国的读者在《领事报告书)(教德萨,塔干洛格)中可以找到这方面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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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已经掌握了详细材料的克里米亚和位于它北部的那一部分陆地(陶里达省),提供了这一运动的最好例证。这个地区百1788年合并之后,大俄罗斯人、小俄罗斯人和白俄罗斯人——哥萨克、自由民和逃亡的农奴——便开始一个人一个人地或一批一批地从俄国的各个地方移民到这儿来。他们首先是从事牧畜,以后,当他们开始耕种土地的时候,他们每一个人能耕种多少就耕种多少。但是,由于移民的继续涌至,同时又传入了完善的耕犁,所以就需要大量的土地,这时候,在移民中间便开始发生了激烈的争执。这些争执经年累月地延续下去,直到那些从前一无联系的人们逐渐认识到必须采用村落公有制来结束这种争执为止。他们就做出这样的决定:私人所有的土地,今后应该成为属于公有的财产,同时,他们开始按照一般村落公社的规则把他们的土地加以分配和再分配。这个运动逐渐大为扩张,陶里达省的统计学家发现,在一个很小的地区里,主要在1855-1885年间由当时的业主自动以土地公有制来代替土地私有制的就有161个村落。移民们自由地创造了各种类型的村落公社①,这个变化的特点是,它不仅发生在习惯于村落公社生活的大俄罗斯人中间,而且也发生在小俄罗斯人(他们在波兰的统治下早已忘记村落公社了)、希腊人和保加利亚人中间,甚至在日耳曼人中间也发生了,他们在自己繁华的和半工业化的伏尔加移民地很早以前就创出了他们自己特殊类型的村落公社。② 当然,在陶里达省的信奉伊斯兰教的鞑靼人是按照限制个人占有的伊斯兰教的习惯法来处理他们的土地的,但是,即使在他们中间也偶尔有采用欧洲村落公社制度的时候。至于陶里达省的其他民族,废除私有制的,有六个爱沙尼亚人的村落、两个希腊人的村落、两个保加利亚人的村落、一个捷克人的村落和一个日耳曼人的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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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有时候,他们的做法是极为谨慎的。有一个村落,他们开始是合并所有的牧场,只有一小部分耕地(每人约五英亩)交给公有,其余的耕地仍属个人。后来,在1862-1864年这个制度便扩大了,但只是到了1884年才全部实行公有。——维·维的《农民社会》第1-14页。
关于门诺教派的村落公社,参看克劳斯的《我们的殖民地》(Our Colonis),圣彼得堡,18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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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运动,是所有南方肥沃的草原地区的特点。但是,在小俄罗斯也发现有个别的例子。例如在契尔尼戈夫省的许多村落里,农民们从前有私有土地的,他们各有合法的田契,他们常常把他们的土地出租和随意变卖。但是在19世纪50年代,在他们中间便开始了一个土地公有运动,主要的原因是贫困的人家愈来愈多。关于这种改革——由一个村落发起,其他的村落跟着进行——据记载最后一次是在1882年。当然,在通常主张公有制的穷人和通常偏爱个人所有制的富人之间是有斗争的,而且这种斗争往往持续好几年。有些地方,因为得不到法律所要求的一致同意,所以一个村落便分化为两部分:一部分采用个人所有制,另一部分采用公社所有制;后来,两部分又合而为一,但有些就一直分化下去了。至于俄国中部,许许多多本来在向着个人所有制这一方向走的村落,在1880年开始了一个赞成重新建立村落公社的群众运动,这的确是事实。甚至在个人所有制下面生活了许多年的自耕农也大批大批地回到了公社生活中。例如,有相当多的从前的农奴虽然所得到的土地只有法定分配面积的四分之一,然而他们不需交付赎金就可把这些土地作为他们个人所有;1890年,在他们当中(在库尔斯克、梁赞、唐波夫和奥廖尔等省)发生了一次把所分得的土地合并起来、采行村落公社的广泛运动。按照1803年的法令从农奴制度中解放出来的“自由农户”,虽然各家都分别购买了他们所分得的土地,但现在差不多都在他们自发采用的村落公社制度中生活了。所有这些运动都是最近发生的,而且非俄罗斯血统的人也参加了这些运动。例如蒂拉斯波耳地区的保加利亚人在私有财产制度下生活了60年之后,在1876-1882年又实行了村落公社制度。在别尔佳扬斯克,德国门诺教派教徒在1890年曾经为实行村落公社而斗争,而浸礼派的德国小土地所有者也为了同一目的在他们的村落中进行鼓动宣传。再举一个例子,在萨马拉省,俄国政府在40年代曾试办了103个实行个人所有制的村落。每一家人都得到了105英亩的肥沃土地。然而在1890年,在103个村落中已经有72个村落的农民表示了实行村落公社的愿望。我谈的这些事实,都是取材于维·维的那本优秀著作,而他也只是把上述逐户调查所得的材料分门别类地列举出来罢了。
  这种赞成公有制的运动,和现今流行的经济学说简直大为相反,根据这些学说,集约耕作(intensive culture)和村落公社是不相容的。对这些学说的最厚道的评语是它们从来没有经过实际考验:它们是属于政治上形而上学领域的事物。相反,我们在前面所说的那些事实表明,无论在什么地方,如果俄国的农民具有各种顺利的环境而不像他们通常的那样穷困,如果在他们当中出现了有知识和有主动性的人,那么,他们即将把村落公社作为改进农业和农村生活的唯一手段。从下列事实就可看出,在俄国也像在其他地方一样,导向进步的是互助而不是个人反对整体的竞争。
  在尼古拉一世的统治下,许多皇家官员和农奴主把谷物借给最穷苦的村民之后,为了充实村中的仓廪,便常常强迫农民共同耕种一小块一小块的村有土地。这样的耕作方法,使农民们痛苦地联想到农奴制度的悲惨境况,因此,在废除农奴制度时人们就把它抛弃了;但是现在,为了自己的利益,农民重又采用了这种方法。在一个地区里(例如在库尔斯克的奥斯特罗戈日斯克),只要一人首倡,就足以使五分之四的村落又恢复这种制度。在其他的几个地区也是如此。在预定的日子,村民们都来到田里,较富裕的带一把犁头或一辆车,较贫穷的空着两手,但从来没有人企图对哪一个人的一份工作有所歧视的。以后的收获,或者用来借给穷苦的村民,而且大部分是无偿地补助的,或者用来供养孤儿寡妇,或者用来供作乡村教堂和学校的需用,或者用来偿还村落的债务之用。
  日常乡村生活中的各种工作(例如维修道路和桥梁、修筑堤坝、引水灌溉、排水、伐木和植树等等),可以说都是由整个村落里的人来做的,土地由全村人出租,牧草也由全村人来刈割(像托尔斯泰所描写的,男女老幼一齐下手),所有这些,只有生活在村落公社制度下的人才能办到。②这些工作在整个俄国乡村中每天都在进行。而村落公社也从来不反对现代的农业耕作方法,如果它负担得起所需要的费用的话,同时,如果迄今只有富人才有的知识能够为农民所掌握,那么它一定会被用来改进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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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我们所知,实行这种耕作方法的,在奥斯特罗戈日斯克地区的195个村落中,有159个村落;在斯拉费扬诺塞尔布斯克的187个村落中,有150个村落;在亚历山大罗夫斯克有107个村落;在尼古拉耶夫斯克有93个村落;在伊丽莎白格勒有35个村落。在一个日耳曼人的移民地中,共同耕作的收获用来偿还村中的债务。虽然在155家人中只有94家有借债,但大家都一起来参加这一工作。
②在维·维的《农民社会》第459-600页上可找到地方自治会的统计学家所列举的这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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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才说过,改良的耕犁在俄国南部很快地到处推广开来,而在许多情况下是村落公社在帮助推广使用这种耕犁的。村中买上一具犁在一块公有土地上试用过以后,便告诉制犁的人加以必要的改进,由于村落公社把这看作是一种乡村工业而时常帮助制造廉价的耕犁。当这个运动开始的时候,莫斯科地区的农民在五年内就购买了1,560具耕犁,而这股力量,是来自为改良耕作方法这一特殊目的而集体租种土地的那些公社。在东北部(维亚特卡),农民的小组合带着簸谷机(制造这种机器是某一产铁地区的一项农村工业)到各邻省去推广这种机器的使用。打谷机所以能在萨马拉、萨拉托夫和赫尔松推广,应该归功于这些农民的组合,因为它们可以买得起个体农民买不起的昂费机器。我们所读过的经济论文差不多都说,当谷物的轮种方法代替了三耕制的时候,村落公社就注定要消灭,但我们知道,在俄罗斯却有许多村落公社是主动提倡谷物轮种的。在采用这种方法以前,农民们常常拨一部分公地来做人工牧场的试验,所用的种子由公社购买。①如果试验成功的话,他们就毫无困难地重分他们的土地,以便适合四耕制或五耕制。
  现在,莫斯科、特维尔、斯摩棱斯克、维亚特卡和普斯科夫的千百个村落都采用这种耕作制了。②在匀得出土地的地方,这些村落公社也把它们的土地分出一部分来种植果树。小型模范农场、果园、菜园和育蚕场(在乡村教师或乡村志愿工作者的领导下,由乡村学校所发动)近来在俄国所以突然发展起来,也是由于村落公社对它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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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莫斯科省,这种试验往往是在前面所说的留作共同耕种之用的土地上进行的。
②在1894年第256-258期的《官报》上载有几件这种和类似的改进耕作方法的事例。“没有马的”农民组合在俄罗斯南部也开始出现了。另外一件极其有趣的事情是,在西伯利亚的西南部突然发展了许多制造奶油的乳制品组合。在托博尔斯克和托姆斯克出现了成千个这样的组合,但是,谁也不知道这个运动是从什么地方兴起的。它是由丹麦的乳制品合作者介绍来的,他们经常把他们质量较好的奶油运销到西伯利亚,而自己则食用质量较差的奶油。经过几年的贸易之后,他们便把这种乳制品组合介绍到西伯利亚来了。经过它们自己的努力,现在已有巨大的奶油输出业由一个乳制品组合经营了,而且还在乡村中开设了1,000多个合作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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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也经常进行像排水和灌溉这些长期性的改进工作。例如,在莫斯科省的三个地区(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工业区),最近10年来完成了大规模排水工程的村路,不下180到200个之多,都是村民们自己动手用铲子完成的。在俄罗斯另一确的干燥的出诺沃乌晋草原上,村落公社修建了1,000多道塘堰,打了几百口深井;而在东南部的一个富庶的日耳曼人移民区,男女村民接连工作了五个星期,为灌溉修起了一条长达两英里的堤坝。在对干燥气候的斗争中,单独的个人能有什么作为呢?当俄罗斯南部遭到土拨鼠的危害,所有居住在那块土地上的人,不论贫富,也不论是公有财产者还是个人主义者,消除这种祸患都得依靠双手奋斗的时候,凭个人的努力又能取得什么结果呢?把警察叫来,是没有什么用的;只有联合起来才是唯一可行的补救办法。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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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不幸的是,1906年的法令对村落公社的这种进步创造性的新发展是一次严重的打击,俄国政府企图用这项法令来废除村落公社。政府给个体农民以极大的便利,使他们能够把在村落公社土地中的自己一份地收回为个人的财产,而地方政府的一切权力也被用来破坏村落公社。俄国西南和西北某些省份中的村落公社本来已经在瓦解,因而达到了他们的预期目的,但大多数省份中的农民对这个新法令进行了消极的抵抗;所以,未来的结果如何现在还很难以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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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们谈了这么多关于“文明的”国家中的农民实行互助和互援的情况以后,我看出我还可以从亿万也是处在或多或少中央集仅国家的监护之下但未接触现代文明和现代思想的人们的生活中举出许多这类例子来写满一部八开本的书。我可以描述一个土耳其人村落的内部生活和它一系列值得称赞的互助的风俗习惯。在翻阅我写满高加索农民生活状况的笔记时,我碰到许多关于互助的动人事例。在阿拉伯的“村民议会”和阿富汗的“普拉”中,在波斯、印度和爪哇的乡村中,在中国人的大家庭中,在中亚细亚的半游牧人和遥远北方的游牧人的营地中,我也发现了同样的互助习惯。在参考我从非洲的文献中随手摘录下来的笔记时,我发现其中也记满了类似的事实,例如请人帮助收刈庄稼,请村里的居民都来帮助修建房屋(有时候是修理被文明的海盗们所破坏的房屋),有事时互相帮助、保护旅客以及其他等等情况。当我深入研究像波士特的非洲习惯法撮要这样的著作时,我了解到,尽管有暴政、压迫、抢劫和骚扰、部落战争、贪婪的国王、骗人的巫师和僧侣、劫卖奴隶的商人等等祸害,非洲人民为什么仍然没有在森林中迷失方向,他们为什么还能保持一定的文明,并且依旧是人类而未堕落到残余的、退化的猩猩那种水平。事实是,劫卖奴隶的商人、掠夺象牙的强盗、好战的国王、马泰伯勒和马达加斯加的“英雄们”都消灭了,留下来的只是他们的标志着血和火的痕迹,但是,在部落和村落公社中成长起来的互助制度和风俗习惯的核心却依然存在下去,它使人类结合成社会,使它向文明前进,而且准备在人类接受文明而反对战争的日子到来时,立刻就可接受文明进步。
  以上所说的,也适用于我们的文明世界。自然灾祸和社会灾祸是会消失的。整个地区的人定期地遭受到苦难或饥饿;亿万人的生活源泉被破坏,从而陷入城市贫民的困境中;亿万人的理性和情感被为少数人利益而创造的教育所败坏,所有这一切的确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但是,互助的制度和风俗习惯的核心依然存在于亿万人中,它使他们团结在一起。他们宁可固守他们的习惯、信念和传统而不愿接受个人反对整体的竞争这种论点。这种论点在对他们提出时虽被冠以科学之名,但它根本不是科学。

《互助论》第七章 我们现代人之间的互助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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