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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仅转账附标明借款用途借贷关系是否一定成立?

2022-06-16 10:54 作者:张先勇律师  | 我要投稿

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仅转账凭证附言中标用途时,借贷关系是否一定成立?


案例:《沈东红、扬州市中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117号,发布日期202248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转账凭证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在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当事人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当事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原判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3日第二次修正
2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16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延伸阅读

1.最高法院民一庭观点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20212月出版)

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相应的,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即面临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相关案例
裁判要点:当事人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相对人,相对人应就其合理占有上述款项提供证据证明;相对人无法证明其占有案涉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相对人对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李鹏程、上海格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333号。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的张先勇主任认为当事人虽然在转账凭证的附言中标明了款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垫付款”),因其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所以不能仅凭该备注证明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当事人提供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视为当事人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无法证明其占有案涉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可判决相对人对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虽然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系借贷关系,但是,相对人亦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当事人仍须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举证。如果当事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法院对其诉求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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