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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的签署

2022-09-29 14:19 作者:范先生以案普法  | 我要投稿



【业务背景】

薛某与北京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12年3月24日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薛某向某公司交纳13800元技术服务费,由该公司提供太阳能技术的全套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及设备安装调试方法并免费培训,帮助薛某取得河南省某县范围内的生产资格,合法使用太阳能技术并组织生产销售,所得收益归薛某所有。合同签订后,薛某向某公司支付了13800元技术服务费,但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薛某提供技术指导培训。薛某多次请求未果,且某公司不同意退还技术服务费。故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要求某公司返还技术服务费13800元,并赔偿薛某经济损失235元(薛某从河南往返北京要求其履行合同并要求其退还款项的交通费)。综上所述,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了本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致:薛某

时间:2013年3月25日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薛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

二、薛某已经依照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即支付了合同价款现有证据表明薛某在某公司提供的《培训结业单》上签字,认可其已接受某公司提供的培训,且于合同签订当日从某公司处领取了一套太阳能设备并支付了合同价款。

三、某公司亦履行了部分合同内容

某公司已另行向薛某发送模具,但薛某因运费问题未收货。故双方之合同已经在实际履行中,某公司已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某公司也表示可以根据薛某需要随时为其进行培训,双方之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四、薛某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在法律上不成立

现双方对合同解除并未达成合意,薛某主张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故对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其基于解除合同请求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也被法院一并驳回。

【手记】

技术服务合同涉及技术程序,故约定需要更加详细。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技术合同文本的起草。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都有很大区别。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的每一条款。所以,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一、在拟定谈判计划时,确定谈判要点和写入合同的主要条款

起草技术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对提出的条款要进行全面细致的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签订技术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谈判的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在具体业务谈判时不是上述人员,此时更应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实务中,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公司急于引进、输出技术及设备,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资信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技术合同,最终导致巨额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

三、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也有些合同文字含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如前述实例中,薛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条款写得含糊笼统,没有明确约定某公司培训薛某的技术能力考核标准,合同里仅仅约定了培训,培训的时间、次数、方式、考核标准等都没有约定,导致薛某在诉讼时非常被动,甚至最终承担了对其极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技术合同中有关涉及培训的约定尽量要细致全面,合同文字含糊不清则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

四、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合同条款的明确化有利于技术合同的履行。如某水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技术设备,合同有这样一个条款“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而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水泥厂则认为包括其他阀门等部件,由于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导致水泥厂最终吃了“哑巴亏”。故合同条款明确化在技术合同中显得尤为重要。另外,起草合同条款尽量不要重复,更不能前后矛盾,否则会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五、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这点在技术合同中比较重要,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仪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属地管辖,在涉外技术合同中甚至会影响争议纠纷在哪国解决的问题。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议,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仲裁。

六、技术合同中对于技术的转让问题应该约定明确

技术合同大多涉及技术的引入,对于技术引入后,权利人是否能够再次转让该技术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有些技术合同未约定技术再次转让的相关问题,则权利人再次向他人转让技术并收取费用时,常常会产生争议纠纷,但争议协商无果即会引发诉讼。诉讼所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建议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将是否容许再次转让及技术的专有性等约定写入合同条款,以防止歧义的产生。

七、技术成果约定问题

引入先进的技术后,经过权利人的钻研应用,在实务中很多受让技术的权利人会再次研究技术得出新的技术成果,那么在技术合同中应当将之后权利人研发的新技术成果的归属约定明确,预防纠纷的发生。

八、在合同中应明确技术培训的程序及成果标准

技术服务合同大多涉及技术的培训,即掌握某种技能或者是使用某种仪器的步骤,技术合同的核心是要将这些步骤条款化。此外,对于培训的程序、时间、方式等最好一一约定明确,预防因对培训效果的理解不同而产生歧义,从而引发各种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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