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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发展与演变(微观解纷策略及案例解析第二章第一节)

2023-04-16 19:04 作者:调解43  | 我要投稿

探寻纠纷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规律是事物运动、发展过程中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发现和掌握规律是从事一切工作、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

如何将“调解人员的调解直觉,或繁杂而没有轻重先后的问题处理方式”系统化、规律化,从而产生可复制的、可继承的、可升华的力量?作者对基层中常见的各类型纠纷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帮助调解人员拨开迷雾,看透本质,抓住要害。

第一节矛盾纠纷发展与演变

矛盾纠纷[37]的发展与演变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自行协商阶段、调解阶段、诉讼或信访阶段。

一、自行协商阶段

亘古至今,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只要有互动,基于名利就可能产生冲突,其主体是相互冲突的双方或各方当事人。由于双方当事人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性格、身份和社会地位、文化程度、生活环境、三观、阅历、当地风俗等各异,造成对同一个事情认识不同,形成认知差异,从而产生分歧。为解决问题,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涉,就各自支持的观点、理由相互质疑、相互争辩,希望说服对方和争取旁人的支持。争议辨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旁人的劝说下或自行形成一致观点、理由,从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若双方当事人因思想和方法的欠缺,自认为支持的合理、正确的观点或理由经不起实践的检验,造成互不认同对方的观点、理由,逐渐产生不满情绪,协商进入相互僵持阶段。因时间、维权成本等原因,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选择忍让、回避、或依靠实力压服,从而使冲突得到缓解、搁置或不情愿的情况下妥协;当分歧严重的或不满情绪达到临界值时,当事人选择求助于周期短、成本低、效果佳的主管部门和调解组织,或通过诉讼、上访等方式维权,导致矛盾升级。

二、调解阶段

主管部门或调解组织作为中立方介入矛盾纠纷后,首先,向双方当事人、旁人调查取证和收集相关证据及矛盾纠纷有关的信息;其次,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处理,查明事实真相、找出矛盾焦点和论证双方当事人的观点、理由;再次,以自己的认知,结合情理法,逐步形成新的观点、理由,然后制定调解方案并论证其合理性、可行性、可操作性;最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员按事前制定的调解方案实施,通过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最终形成一致意见,消除分歧,促使其达成协议。当调解组织或主管部门制定的调解方案经不起实践检验,所谓的观点、理由不具备合理、可行、可操作性时,又未能及时稳控纠纷,从而造成当事人不满情绪达到了临界值,导致矛盾激化、上行。

三、诉讼、信访阶段

由于矛盾纠纷未能及时、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维权成本高于所获得的权益时,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大概率选择通过信访的方式来维权,经相关部门调解或处理后,自愿达成协议或被迫忍让、回避、妥协(不情愿达成协议)。若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低于所获得的权益时,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将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维权。第一种方式,诉讼。进入诉讼程序后,通过判决获取应得的权益;当判决后执行不到位或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选择妥协、上访,或走向极端,逐步演变成治安或刑事案件。第二种方式,信访。因信访门槛低、经济成本较诉讼低等,当事人希望通过上访解决问题,实践证明,信访化解矛盾纠纷见效慢、解决问题概率低,且当事人不懂法,容易违法犯罪,一旦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导致长期走向上访之路,形成上访—维稳或治拘刑拘—再上访的恶性循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安定团结、阻碍和谐发展的重要诱因。因此,了解矛盾纠纷的发展与演变,对于提升调解方法与技巧,推动关系的和谐,都大有裨益。

矛盾纠纷发展与演变流程图


纠纷的演变:自行协商阶段→调解阶段→诉讼、信访阶段或自行协商阶段→诉讼、信访阶段。

[37] 纠纷是当事人就具体的事由产生了误会或者一方刻意隐瞒事实,导致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形。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什么是法律纠纷》,
https://v.66law.cn/jx/smsflj.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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