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2022年第4季度购买的固定资产用于研发该怎么做账?
高新企业2022年第4季度购买的固定资产用于研发该怎么做账?
解答:
已经是2023年了,还有人问这样的问题,而且还有人回答说做账有几种方法。
高新企业在2022年第4季度购买的固定资产用于研发,特殊性就在于可以同时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不动产除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包括新购置固定资产的全部金额(一次性扣除)。
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不是新政策,因为早在2014年就有了固定资产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但是,对于会计核算所应该依据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等却一直没有变化。
在当时,我还专门写了一些文章来说明该如何处理,比如下面这篇旧文:
一个简单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你居然错了,因为你遇到了一个假的会计老师!
彭怀文
临近年度所得税汇算时,QQ群、微信群中又有很多人在问: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该怎么处理?
马上就有人“引经据典”式给出三种处理办法:
第一种方法:购进时税务上一次性扣除,会计上也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第二种方法:购进时,先计入固定资产,然后同时全额计提折旧。
第三种办法:固定资产的最低价值应超过5000元,外购5000元及以下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讲出上述三种办法的人,都是比较爱学习的,因为上述办法出自某教授的书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刚颁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4)75号)后,该教授就对75号文给予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做出了上述三种办法。
但是,上述三种办法都是错误的!错误的!错误的!
为啥?因为您遇到了一个假的会计老师了!——这个教授根本就不是会计教授!
错误的原因也有三点:
1、外购5000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这句话是不是典型的“白马非马”!
2、购进时,先计入固定资产,然后同时全额计提折旧。您去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找找看,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购进时(当月)就开始折旧吗?——应该是次月开始吧!另外有全额计提折旧这个说法吗?——至少分期折旧吧,且时间都在1年以上吧!反正我是没有找到。
3、购进时,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既然已经明确了时购入低于5000元的属于固定资产,又何来需要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呢?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
有人又会说,我把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标准上升到5000元不就行了吗?那我问你:税务上加速折旧还允许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呢,你是不是也要把固定资产入账标准该为100万元呢?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桥归桥、路归路。会计问题归会计,税务问题归税务,二者有差异,中间不是就隔着一个税会差异吗?会计上该计入固定资产的还是计入固定资产,该分几年折旧的,还是分几年折旧;税务上该一次性扣除的,自然还是一次性扣除。
君不见,税务总局在所得税申报表对这个问题早有考虑,《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专门就是做这个问题的!
正确的该怎么做呢?请按实务案例:
【案例】怀文公司2015年6月购入一台电脑,不含税价4500元,价税合计5265元,可抵扣进项税额。假定该电脑使用3年,预计净残值为0元,直线法折旧。
【问题】该电脑的入账处理及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所得税申报
入账处理,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4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65.00
贷:银行存款 5265.00
2015年会计上应折旧的金额=4500/3/2=750.00元
税务处理:由于满足75号文的规定,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第一步:填报《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表-1)

第二步: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2)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对于案例中电脑不再需要填报《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因此,2016年度直接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3)

通过对比表-2与表-3的“纳税调整”金额可以看到:一个负数,一个正数。这就是加速折旧的奥秘所在:税务上允许提前扣除而少缴税,但是后面需要多缴税,缴税总体并无变化。
所以,专家所谓的单价5000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有3种做账办法完全就是一个错误,贻害无穷。
对此,笔者曾经在2014年写过一首打油诗来总结这事:
中央政策高,财税发文告;
折旧新政好,专家办法糙;
税法要记牢,会计不能撂;
税会差异妙,桥路各有招;
前扣后要交,总额不会少;
备查要记到,申报莫忘了。
同样,在2014年以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金额逐年加大,也是不会影响企业的会计处理的,企业会计核算依然需要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等规定,在购进或建造竣工后先确认“固定资产”,然后在预计的使用期间内“分期折旧”,折旧方法依然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而不是税法的规定。
鉴于实务中太多人搞不清楚“税会差异”的正确处理,包括一些基层税务人员也搞不清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还特意做一句比较“多余”的说明性规定:“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为什么说是比较“多余”的说明性规定呢?因为存在“税会差异”是非常正常的,只要会计学习到位的人,都清楚这一点,从2014年开始税前一次性扣除就没有说明。
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第4季度购买的设备、器具用于研发,只要税务处理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包括;如果放弃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就按照正常折旧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会计核算应正常确认固定资产,然后正常的分期折旧。
税务处理时,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但第四季度不能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同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存在税会差异,就按规定做好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同时,由于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导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就变成0了,以后年度就需要对固定资产折旧和研发费用进行调整,不能再次重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调增。


